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5 酒后驾驶 |
1.1 附加合同订立 |
4.1 受益人 |
6.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1.2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
4.2 保险金申请 |
6.7 无有效行驶证 |
4.3 诉讼时效 |
6.8 潜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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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您获得的保障 |
6.9 空中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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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本保险金额 |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6.10 攀岩 |
2.2 保险期间 |
5.1 投保范围 |
6.11 探险 |
2.3 保险责任 |
5.2 职业或工种变更 |
6.12 武术 |
2.4 责任免除 |
5.3 失踪处理 |
6.13 特技表演 |
5.4 效力终止 |
6.14 战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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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您的义务和权利 |
6.15 军事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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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保险费的交纳 |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6.16 暴乱 |
3.2 续保 |
6.1 意外伤害 |
6.17 现金价值 |
3.3 宽限期 |
6.2 Ⅲ度烧伤 |
6.18 周岁 |
3.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3 酗酒 |
6.19 我们认可的医院 |
6.4 毒品 |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 您有续保的权利 ……………………………………………………………………… …… 3.2
? 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附加合同…………………………………………………3.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1.1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解除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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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附加合同订立 |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
1.2 |
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2 您获得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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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6.1),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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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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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伤(见6.2),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们仅按烧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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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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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4);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7)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6.8)、空中运动(见6.9)、攀岩(见6.10)、探险(见6.11)、摔跤、武术(见6.12)、特技表演(见6.13)、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见6.14)、军事冲突(见6.15)、暴乱(见6.16)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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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我们同意的其他交纳方式。 |
3.2 |
续保 |
经我们同意,您应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向我们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见6.18)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级及当时本公司采用的保险费率为基础计算。 |
3.3 |
宽限期 |
若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未曾被拒绝续保,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未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交纳续保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宽限期所属保险期间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
3.4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未曾发生理赔,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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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受益人 |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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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19)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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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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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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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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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投保范围 |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5.2 |
职业或工种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降低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在接到通知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按我们职业分类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我们承保范围之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5.3 |
失踪处理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3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
5.4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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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6.2 |
Ⅲ度烧伤 |
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
6.3 |
酗酒 |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
6.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6.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6.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7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6.8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6.9 |
空中运动 |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
6.10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6.11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
6.12 |
武术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
6.13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
6.14 |
战争 |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
6.15 |
军事冲突 |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
6.16 |
暴乱 |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
6.17 |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为最后一期所交保险费与下列比例表的乘积。 |
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 已交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季交 半年交 一次交清 满10个月 0 0 60% 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 0 0 50% 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 0 0 40% 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 0 0 30% 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 0 0 25% 满5个月但不满6个月 0 50% 0 满4个月但不满5个月 0 40% 0 满3个月但不满4个月 0 25% 0 满2个月但不满3个月 30% 0 0 不满2个月 0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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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
周岁 |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
6.19 |
我们认可的医院 |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条款正文结束)
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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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级 |
一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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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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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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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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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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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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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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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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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 |
九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
75% |
|
十 |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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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级 |
十一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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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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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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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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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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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十六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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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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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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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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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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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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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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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 |
二十三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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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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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两手拇指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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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一足五趾缺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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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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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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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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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级 |
三十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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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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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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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级 |
三十三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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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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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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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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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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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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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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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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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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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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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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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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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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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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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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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附表二: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烧伤部位 |
Ⅲ度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 |
给付比例 |
头部 |
足2%但少于5% |
50% |
足5%但少于8%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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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8%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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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 |
足10%但少于15% |
50% |
足15%但少于20% |
75% |
|
不少于20% |
100% |
注:体表面积根据 《九分法》计算。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