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合同范本12.13

时间:2024.4.20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同项下工程项目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作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 绿化工程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形式

2.1 在乙方已充分勘察施工现场,熟悉本项目设计图纸的基础上,甲方以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安全的形式发包给乙方,乙方自负盈亏,自行施工,不得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

第三条 承包范围及说明

3.1 承包范围:具体详招标文件和甲方景观部确认的招标图纸(绿化景观、土方购买及回填等)详见附件“工程预算书”。

3.2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根据业主方需要调整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增加、减少、修改等,业主方要求调整工程内容的,均应以业主方盖章确认的书面通知文件为准,乙方在收到业主方要求调整工程内容的书面通知文件后,应当按照业主方要求及时完成。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4.1本工程按人民币(大写) 元 (即:¥ 元)为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含苗木、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与总包的配合费、施工水电费、场地平整、土方回填(购买土方)、泥炭土、改良土壤费、种植费、养护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利润、规费、建安税金等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4.2 合同签订后,因业主方调整工程内容包括增加、减少、修改等,合同总价应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

5.1 付款方式:按照甲方与业主方所订大合同的付款方式。

5.2 甲方在收到业主方工程进度款后第一时间将工程款汇到乙方指定账户。

5.3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决算以甲方与业主方的竣工、验收、决算为标准。

第六条 工期要求及调整约定

6.1 工期要求:

6.1.1 合同工期:共 天,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日期不迟于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甲乙双方 1

共同书面确认本合同项下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6.1.2 乔木应在 年 月 日前种植到位,地被及草皮应结合硬景铺装工程穿插进行,并应于 月 日前全部施工完成;

6.1.3 对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与整个项目工程范围内其他分项工程的交接施工界面的部位或改造节点,乙方必须在开工后10个日历天内完成,或者按照乙方与相关专业承包人协商确定的具体衔接标准及时间内完成,但均不得影响其他专业工程的开展及施工收口工作,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由此导致甲方或其他专业承包人的全部损失。(如乙方与相关专业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的完成时间超出本条款第⑴、⑵项约定的工期要求,应当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反合同工期要求,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工程质量

质量标准:一次性达到《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T82-99)及《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合格标准。乙方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省、地现行规范、规程及标准及经审批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全面实现双方约定的工程施工品质要求。当有多种相关的质量合格标准时,以甲方确定使用的施工验收标准为本工程的验收依据。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无条件、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报验程序。

第八条 安全施工

8.1 乙方须遵守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有关管理规定和工地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遵守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施工人员及第三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所有法律责任及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为抢救伤员所发生任何紧急开支,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回。

8.2 乙方必须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并与每一个工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施工人员一切安全防护用品均由乙方自理。

8.3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工地的安全防护设施,若发现破坏现象,甲方有权按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处罚,若由此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工作面及小区内各种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和建筑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若发生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文明施工

9.1 乙方在施工中应做到完工清场、文明施工、禁止扰民。

9.2 乙方施工中本工种工序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工作面上属于本班组应清理的杂物,保证下一道工序正常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双方职责

10.1甲方责任

10.1.1 甲方委派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协调、联系、安排等工作,并配合办理相关的签证手续。 10.1.2 开工日前3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2 份。

2

10.1.3 甲方负责协调施工所需的场地及现场必要的水源、电源,并向乙方提供水电驳口各一处。 10.1.4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10.1.5 负责将工程建筑物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付乙方使用。

10.1.6 在工程施工期间,业主方如需设计变更等事项,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于工程施工。

10.1.7 组织工程验收,按合同约定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

10.2 乙方责任

10.2.1 乙方在本工程必须体现公司、项目部的两级管理,且以企业的实力、技术管理能力、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工程技术管理优势,结合本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公司法人在本项目的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配备并按照工程实际进展调整好本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施工班组、机械设备、材料供应,充分体现公司对项目施工的管理力度,跟踪控制能力,保证施工全过程的品质监控,并实现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等工程施工品质要求,并如期竣工,通过验收交付给业主方。

10.2.2 乙方需在施工前向业主方代表上报苗木进场计划,由甲方代表根据现场施工节点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并严格执行,以避免与其它工序互相交叉干扰施工。

10.2.3 乙方委派 为项目经理,负责现场协调,施工组织,人员安排等合同确定的乙方施工现场管理及签证所有事宜,乙方如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批准后生效。

10.2.4 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可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为施工指导依据,在施工前 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甲方审查,并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0.2.5 乙方应派出以下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骨干在开工之前到岗到位,施工期间不得无故缺席,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每天分上午下午到本工程甲方现场办公室签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管理骨干无正当理由,出勤率不得低于每月24个日历天,并保证本项目各岗位有至少有一人在岗,超出以上约定,不在岗的按照500元/每人次的标准计取违约金,签到记录作为计取乙方违约金的考勤依据之一,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对因以上管理人员不到位导致工程延误的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⑵乙方如要求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其申报接替人员的资格、资历、业务水平和能力均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并立即到岗到位。

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乙方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派出不低于报价承诺的资格和资历的人员接替。

10.2.6 乙方应做好图纸自审工作,否则因图纸错漏产生的返工由乙方自行承担。严格按甲方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确保工期按时实现。

10.2.7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合同过程中,乙方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 3

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0.2.8 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合同过程中,乙方应做好工作面及小区内各种基础设施、地下管网和建筑成品半成品的保护,避免上述设施遭受破坏。

10.2.9 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乙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10.2.10 乙方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各类规章制度,乙方若因自身防护不当,不按相关要求操作造成人身伤亡,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10.2.11 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工期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乙方如未按甲方所要求的工期按时完成工程任务;或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予及时改进,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2.12乙方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及时全部清运出现场,做到文明有序施工、安全标识清晰齐全、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

10.2.13 乙方负责所有苗木的存活。负责浇水、拔除杂草、修剪枯枝、病虫防止及定期施肥、给乔木扎支架以防被风刮倒。养护保活期内苗木如因乙方原因出现死亡,乙方应无偿按甲方确认的规格、数量及时补植完成。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1.1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经自检合格后,乙方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后3个日历天内,甲方组织业主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以甲方与业主方双方签发竣工验收证明并核发验收合格意见书为准。

11.2 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如发现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乙方应负责无偿整改或返工,并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甲方不在合同约定时间组织验收或初验收后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报告递交日期视为工程竣工日期。

11.3 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一式肆份及电子版,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通过验收后10个日历天内提交给甲方。

11.4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历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整个工程项目,不得占用。

11.5 交接验收:保养期满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接到最终交接验收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乙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最终交接验收,验收通过后办理三方交接手续。

11.6 因甲方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局部工程未能完成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可作单项工程处理,甲方应按已完工程分段予以竣工验收结算、分段计算保修保养期。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1本合同项下工程保修及苗木养护保活期壹年,养护保活时间从本工程通过竣工合格验收,乙方提交详细的维养和保修方案,有关各方正式签署相关验收文件之日开始计算。

12.2 在苗木保活、养护期内如绿化植物发生病虫害或死亡,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天内进行维护 4

或更换,苗木管养期间的养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乙方补栽补种的苗木的保活、养护保活期按第12.1条规定,从补栽补种之日起计。

12.3在工程质量保修(保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及时修复完毕;乙方未及时履行工程保修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苗木养护保活义务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保、养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保修金不足支付第三方维保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两次不履行工程保修及苗木养护的,甲方有权没收保修金,且不免除乙方的维保义务。

12.4 乙方在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维养和保修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12.5绿化保养期满,乙方向甲方提交绿化移交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交接,乙方退场。甲方逾期组织接收的,超期保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13.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3.2 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乙方所负的工程保修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3.3 除发生不可抗拒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或解除的事由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解决争议和清理余款条款的效力。

13.4甲方依据上述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乙方后本合同解除。

第十四条 其 他

14.1 凡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但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14.2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及其解释顺序:

① 本合同文件

②《工程预算书》

③招标过程中业主方确认的“绿化工程设计图纸”

④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

14.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洽商解决,以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大合同为依据。

14.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工程预算书》

附件2:结算资料送审标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5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邮编:

地址:

电话: 邮编: 地址: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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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同 绿化工程(20xx0221使用07版合同范本)


工程名称: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签订日期:20xx年 3 月 28 日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发包人为建设黄果树迎宾大道绿化改造工程(一期)(以下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黄果树迎宾大道绿化改造工程(一期)

工程地点: 贵州省黄果树 工程内容:本工程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施工

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筑发改项[2009]867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工程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施工

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城市绿化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固定单价 合同形式。

六、合同价款

2

资金来源: 区财政自筹及银行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份数

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不分正副一式捌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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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号: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邮 政 编 号: 年 月 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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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合同范本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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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

姓名: 。

职称: 。

联系电话: 。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1.1.3.3临时工程: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1.1.3.11临时占地: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12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或者委托社会公信机构推荐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与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聘用协议。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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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者的组合。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

如果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但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有约定的内容,具有与专用合同条款的同等的优先解释顺序,但其中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抵触的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合同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但是任何补充或者修改性质的协议不能与上述合同文件内容有实质性的不一致,否则为无效补充或者修改,对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行效的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协议书的要求签字盖章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个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不按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三套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若需要时,由监理向承包人提出要求 。

1.6.3图纸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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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同一来往信函拒不签收达三次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执行经发包人批准后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对应内容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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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服从发包人及监理的安排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积极配合其他施工单位,响应政府对工程整体工期的安排 。

4.3分包:无。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注册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如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且要求接替人员的资格等级和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技术管理骨干。

4.6.2 承包人派遣的主要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注册证书号:______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

5.1.1本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按投标文件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应做到“三通一平”。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施工用水和用电,水、电管线应接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移交给承包人,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将施工道路接通至距离施工现场50米范围内。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应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座标控制点,并现场与承包人进行交验。

提供有关勘察资料,并向承包人提出需要保护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内容和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其他约定: 无 。

6.4施工设备和监理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款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办理人: 发包人 。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监理审批开工7日内 。

10

9.2.8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承包人应对其施工现场环境进行保护,不得将建筑材料、苗木等乱堆乱放,不得破坏沿线施工道路路面。承包人出现污染沥青路面情况时由承包人自行清理恢复。如承包人不及时清理恢复被其污染的路面,发包人有权指令他人清除,且该项费用直接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不持有异议。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应自合同签订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预支给承包人开设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项目实施后从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专户核算。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冶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及责任人: ? ? 。

9.4环境保护

9.3.3施工环境保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经发包人及监理共同确认为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连续降大雨、大雪五天以上 。

11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2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经发包人及监理书面确认的逾期日历天数×2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壹万元整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不要求工期提前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 。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2个日历天内 。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旁站监理,即时检查 。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5项内容外,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详见16.2条。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发生变更后的14个日历天内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收到书面材料后的7个日历天内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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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采用单价子目评标办法的,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文件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但可套用相应定额(相应定额指《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配套文件)项目的,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浮动率计算单价,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无相应定额项目套用的,由承包人提出并乘以浮动率(浮动率=(中标价÷拦标价)×100%)后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形成变更价格。

其他需变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执行。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

合同履行期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涨幅或跌幅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本工程为20xx年第 1期造价信息)5%时,应调整合同价款,在5%以内(含5%)的不作调整。约定的主要材料有:

合同绿化工程20xx0221使用07版合同范本

16.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①合同履行期内,主要材料价格(定额允许调价的材料)涨幅或跌幅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本工程为20xx年第1期造价信息)5%时,应调整合同价款(涨幅或跌幅超过5%时,对超过5%的部分进行调整)。以招标当期造价信息价与工程实施期造价信息价作比较(实施期间较长时,采用实施期对应的各期造价信息材料价格加权平均计算)。②经甲方、监理、设计(涉及设计时)、地勘(涉及地勘时)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基础变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错项、漏项时的调整原则:见第15.4条。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签证等进行计量。对于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中所注明的苗木胸径、冠幅等尺寸为区间的,均按中间值进行采购、种植及计价。

13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

17.2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 。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 。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 按有关规定及监理的要求 。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17.3.3条的规定,但每期进度款支付比例为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实际完成进度的80%、招标工程量清单范围外实际完成进度的50%,按发包人、监理共同审批进度额进行计算支付。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伍份 。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周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结算(监理、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核实完毕后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以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额为准。工程结算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完毕后10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金在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界满后14天内扣除保修期内维修费用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伍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经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两周内 。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14

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关有关资料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伍份 。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18.7竣工清场

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一周内 。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并在向监理人报送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 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保险。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无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 。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款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安顺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承包人(全称):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黄果树迎宾大道绿化改造工程(一期)(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属于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壹个生长期,成活率100%)。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工程的竣工验收需经建设、绿化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验收,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5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16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经财政审计审定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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