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姚**,男,生于19xx年6月20日,河北省**市**县**乡**村农民,住北京市**区**镇**村9号,联系电话:135********
被告:贺**,女,生于19xx年11月13日,住北京市**区**镇**村9号,联系电话:010-*******
案源:离婚后财产纠纷 。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租金 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北京市**区**镇**村9号院房屋所有权确定产权份额;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之子姚*偿还借款 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9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书中对北京市**区**镇**村9号院内所有房屋所有权以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上述房屋租金收益未作处理。20xx年3月1日,原告经别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当时和儿子及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了其夫遗留的上述院落内的所有房屋,房屋结构为一层24间平房,6间门脸房,院落面积约为666.5平房米。20xx年8月28日,原告对上述房屋做了书面保证,约定现在和将来没有权利分被告贺**和儿子姚*的上述家产。20xx年12月23日,原被告为了避免上述房屋财产婚后产生纠纷又做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1
约定:坐落在北京市**区**镇**村9号院内的全部房屋(指上述房屋结构为一层24间平房,6间门脸房)是被告与前夫姚**的共有财产。姚**在20xx年8月9日因病去世。该院房屋在被告贺**与原告姚**结婚后仍归贺**与姚**的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原告对上述院内的所有房屋不享有任何产权份额。20xx年5月1日后,原告经被告及其儿子、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和被告共同出资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盖,原房屋不复存在,房屋翻盖分四期[(1)、(2)、(3)、(4)]完成。原被告结婚前完成第一期施工,其中(1)20xx年5月-7月份对院内南面11间平房进行拆除,拆除物作为被告出资用于翻建房屋,请张**建筑队施工,共翻盖三层楼房,合计30间,原被告共同出资约27万余元,其中原告支付工费约6万元,原材料费约4万余元,被告购买原材料费约17万元。并与20xx年7月将上述房屋全部出租,租金由被告保管。20xx年1月17日,原被告在北京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结婚后完成后两期房屋施工,其中(2)20xx年4月-7月份对院内中间空地进行了施工,请李**建筑队施工,共建四层楼房,合计40间,原被告用上述房屋的租金支付了施工费和原材料费共计约34万元,其中原告支付工费约8万元,原材料费约2万元,被告支付约24万元,并与20xx年7月将上述(2)期房屋全部出租,租金由被告保管。
(3)2007月10月份,原被告对院内北面六间门脸房拆除,请李**建筑队进行翻建,并用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1)、(2)期房屋部分租金支付了工费和原材料费,并出租了该处房屋,租金由被告保管。随后,(4)原告利用自己的技术,在院内东面修建13间平房,并全 2
部出租,租金由被告保管。
现原被告已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原告就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租金和在婚姻存续期间用房屋租金为姚**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区**小区一套等财产曾经和被告多次协商予以分割,但被告都不予理睬,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在精神上带来极大压力。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3
第二篇:离婚-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生于***年09月25日,汉族,***人,**员,住****,电话****。
被告***,女,生于***年03月19日,土家族,***人,住***号***单元302号,电话:****。
诉 讼 请 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于20xx年4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10月到***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xx年1月7日生子***。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性格暴躁,在家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动辄殴打原告,且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不顾家庭与子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吵架、打架,夫妻和家庭关系很不正常,原告在家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更没有享受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形同路人的夫妻关系,原告于20xx年8月曾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在法院及亲朋好支的劝说下,原告从 1
子女的角度考虑,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诉讼。
但被告在原告撤诉之后,不但不珍惜双方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反而变本加历,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2月期间多次纠集人到原告工作单位对原告进行骚扰与进行人身攻击;20xx年1月被告在黔江城区大十字处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脸部大量流血,虽经医治,但在原告脸部形成永久伤痕,并造成了原告面部毁容的结果,给原告造成严重心理障碍。同时,原告在20xx年元月对原告的母亲进行人身攻击;给原告的母亲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夫妻关系越加恶化,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综上,原告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与第46条规定,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此致
黔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原告身份证、(2009)黔法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1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