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时间:2024.5.4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劳动用工招用制度

1、企业用工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招用原则。

2、各单位根据岗位需求,遵循科学合理定岗定员原则,确需补员时,须提前向人事劳资科提出补员申请,报矿委审定。

3、由人事劳资科统一按矿委审定的补员计划进行招录。

4、人事劳资科按招用计划向煤矿用工管理中心填报空岗报告表。

5、被录用人员必须向人事劳资科提供本人相关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常驻人口登记表、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和市级医疗机构身体状况检查表。

6、劳资科对录用人员各种有效证件审核,合格者方可办理招录用备案手续。

7、企业必须使用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工,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1、企业录用人员时,要实事求是填写《用工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和《用人单位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

2、《录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必须经企业和户口所在地加盖印章,同时粘贴近期一寸免冠彩照。

3、由合同管理员在30日内携录用人员有关录用表格、资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其审查后的备案表和花名表由人事劳资科备案。

4、必须严格录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坚持不备案不使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签订制度

1、企业录用人员后,30日内必须与被录用者平等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依法履行合同签订手续,与劳动者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2、统一使用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的《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煤矿用工管理中心、企业、职工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备案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劳动合同备案花名表一式二份,备案后企业留存一份。

4、凡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离开本单位人员要与企业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手续,同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5、企业使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职工,根据职工本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要到市劳动保障部门

重新备案。

6、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企业可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合同和无固定期合同。

7、企业与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条款和内容,确需变更原合同条款,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变更。

8、企业必须坚决杜绝无劳动合同上岗现象,确保用人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培训制度

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和安全、技能培训要求,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培训制度分:矿长培训、劳资人员培训、新录用职工培训、职工年度培训和技术工种培训。

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按时足额提取培训经费,并按规定使用职业培训经费。通过培训职工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

坚持有计划、分步骤培训的原则。

一、技术工种培训

对国家规定的,并有劳动保障部门发证的技术工种由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组织培训,晋城市考核鉴证机构进行考核、鉴定和发证。

培训时间要达国家规定的各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学时要求。

培训内容为职业(技能)训练,职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等。

二、新录用职工培训

1、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对新录用职工统一实行岗前培训。

2、培训方式由企业自行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学时不得

少于72学时。

3、经培训的职工必须掌握相关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职工权益保护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企业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教育等。

4、坚持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这一原则。

三、在岗职工年度培训

1、企业安全教育培训部门按规定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按计划对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2、培训内容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和要求,安排有关安全生产、劳动技能、职业道德、企业文化和规章等内容培训。

3、在岗职工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否则重新进行培训,坚持不合格不准上岗的原则。

四、劳资人员培训

1、企业劳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市劳动保险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2、参加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学时。

3、经市劳动保障局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否则不予上岗。

五、矿长培训

1、企业矿长必须参加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2、培训内容具备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劳动争议调解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女职工、未成年特殊保护制度

1、切实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身心健康。

2、按照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3、凡符合妇女从事劳动的,企业不得拒绝招用女职工。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给予特殊保护,不得随意降低女职工工资标准和劳保福利待遇。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

6、企业严禁招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

7、企业至少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元的卫生费。

工资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工资支付制度

1、职工工资分配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2、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以包代管,采取包工队支付工资。

3、企业必须按月支付职工工资,没特殊情况不得无故拖欠或借机克扣职工工资。

4、企业必须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即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其工资;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其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工资。

5、企业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报酬。

6、保障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长假期间工资待遇。

7、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岗位工资方案》和《岗位工

资分配办法》,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建立正常的工资培训机制。

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1、依据法定程序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2、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在平等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

3、工资协议草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4、工资协议签订后,在七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职工奖惩制度

1、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资鼓励相结合,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3、企业实施奖惩制度。对于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财产和能源上做出显著成绩;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的;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的,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4、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

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处罚以及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光荣称号;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6、对职工各种奖励和处分,企业要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对违纪员工的处罚规定

1、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经营秩序、提高职工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2、对工作不服从安排、不听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3、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20元,月累计五次,本月工资下浮10%(门卫岗工资下浮20%)。

4、工作时间脱岗一次罚款30元,月累计二次本月工资下浮10%。

5、工作时间干私活罚款50元,月累计二次,扣除一个月工资的50%。

6、工作时间打#9@k、打麻将、下棋、网上游戏及聊天等参与者每人罚款50元,月累计二次罚款100元,累计五次停职检查。岗位上发现上述物品的,罚本单位200元,并没收上述物品。

7、工作时间打架斗殴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治安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上岗者,罚款50元,经教育不改累犯三次,并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停职检查。凡造成后果的,承担全部损失,解除劳动合同。

9、旷工一天者,罚款50元;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三

天)者,罚款50元并扣除本月安全结构工资个人技能项的全部金额;月累计旷工五天(含五天)以上者,留用察看1-2个月;连续旷工16天以上(含16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 (含30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10、员工无故不上班或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11、责任心不强或违章操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

12、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违章操作者根据企业的有关安全责任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3、因事需要请假者,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办理。矿各主要领导,因事外出必须向董事长或总经理请假,各科(室)负责人因事外出需向主管领导请假。违反此项规定,每人每次给予50元罚款。

14、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各连队队长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因通讯切断或联系不上且造成后果者,每次处罚100元。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

1、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受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它工作时间和休息办法执行。根据本企业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分别执行三班倒制度、轮休和调休制度。

2、除特殊生产经营管理岗位人员外,必须确保职工全年享受十天法定节日假,切实不能安排职工在节日休息的,企业按《岗位工资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其三倍工资报酬。

3、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下除外。

4、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假。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

1、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企业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种保险费。

3、企业设专人对社会保险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各种个人保险费台帐,定期公布个人缴费情况。

4、职工患病、负伤、因工死亡、者患职业病、失业、生产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死亡之后,其遗嘱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5、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企业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为劳动者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保福利发放规定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暂行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是确保在岗职工在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一种防护措施,以保障安全为原则,明确发放范围,不得降低标准,延长使用时间,更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

二、全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劳资科根据国家及相关部委的有关规定制定。劳资科按照规定统一制表,由劳资科严格审核,供销科库房按时发放。供销科要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帐,并由库房保管负责此项工作,

三、供销科制定使用计划,及时采购、保管、发放。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采购标准,更不得以次充好,危害职工生命安全。

四、凡在岗职工属于公司内部调动工作岗位或变更工种,根据新工种需求及时变更劳保用品标准。

五、 凡从事多种作业工种的职工,要按照其主要工作的工种发放给劳保用品。

六、凡属特殊情况需使用配备的劳保用品需报有关领导审批,方可发放。

七、职工病休暂时离岗期间,其劳动保护用品停发,但国家规定享受婚、丧、产、例、探亲以及工伤等法定假期的在岗职工,原劳保福利待遇不变。

九、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以国家标准为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规定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章制度。

二、把握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品种及年限。

三、制订不同季节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

四、对于特殊岗位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须经领导签字后方可开单。

五、每月十五日前完成劳动保护用品的开单工作。

六、建立健全职工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台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为保障我公司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调解委员会要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妥善处理出现的有关劳动争议。

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三、调解委员会主要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四、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守以下原则:

1、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调解会议,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并遵守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4、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五、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和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它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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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调解企业的劳动争议。

二、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三、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工作制度。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协助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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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任:张喜财

员:成文广

常小国 侯春山 王俊玲 张连秀 冯福太 侯才根 史建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

主 副主任:侯荣根 成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七一煤业有限公司


第二篇: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企业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25条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26条 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8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1:30,下午 1:00--5:00

第29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30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31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32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

式中:G是计件单价;G 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和168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68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33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6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7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

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9条 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40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41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9)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42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43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 奖励与惩罚

第44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5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6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7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48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1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52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53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54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5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6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7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8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9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0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61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62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63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2倍。

第五章 附则

第64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5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6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7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8条 本制度自 2011 年 3 月 1 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0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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