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度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范本

时间:2024.4.30

附件: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合同

(1.0版)

上海市崇明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出资比例: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 ; ; ; ; ; ; 。

受让人: ; 联 系 人: ; 出资比例: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让人: 联 系 人: 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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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2010201966 ,宗地总面积大写 拾叁佰捌點伍 平方米(小写 110008.50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拾壹拾捌點伍 平方米(小写005318.50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东至,西至,南至路,北至路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四至范围东至路,四至范围西至路,四至范围南至路,四至范围北至路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 米为上界限,以 \ 米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普通商品房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 净地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普通商品房:70年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 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 第一项 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

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 2

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二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住宅、幼托 ;

附属建筑物性质 市政配套等 ;

建筑总面积 248.64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248.6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0.00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 普通商品房:1号居住地块1.2;2号居住地块1.0;幼托0.8 ;

建筑限高 按低层和多层控制,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幼托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内。 米;

建筑密度 30% ;

绿地率 35%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二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全装修住宅面积应占总住宅面积的 30.00 %以上,建筑节能应达到国家与上海的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以上,计8414.0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移交给住房保障机构。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实施地块开发建设。

第一款:地块中商业、商务办公核定建筑面积与核定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为\;商业、商务办公核定建筑面积中商业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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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地下空间中,除地下车库外,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商品房等六类经营性建筑面积为0.00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并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三款:本合同项下宗地如涉及办公用途的,其中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如本合同中未约定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的,办公部分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

第四款:本地块内中小套型(90平方米以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28.0%,计47116.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 6 个月内开工,在动工后 24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要约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工业用地,由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不得分层分割转让、出租。 4

产业类型为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用地可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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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00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00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00 ‰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九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6

1.00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二条 特别约定:

1、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详细设计方案须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专家评审通过,上报审核批准后实施。

2、 建筑造型应与周边建筑、绿化景观等环境相协调,并结合环境布置雕塑等建筑小品。

3、 地块内丁家桥河宜结合小区景观统筹设计,可通过景观桥连接河道两侧地块,河道两侧至少保证6米防汛通道,通道可结合滨河绿带设置。

4、 1号地块内规划幼托一所,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及相关规划指标按照控详规划要求控制,并进一步征询教育部门意见。

5、 地块沿鼓浪屿路的建筑应适当降低建筑高度,以保障鼓浪屿路沿线景观界面的公共开敞性,建筑景观界面应与其南北两侧居住小区地块相协调,并保证建筑天际轮廓的连续性。

6、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及现有条件:鼓浪屿路:雨水Φ600—1400、污水Φ600—1000、上水DN500、燃气Φ200。花鸟路:雨水Φ600—1000、污水Φ600—1400、上水DN200。湄州路:雨水Φ600—1400、污水Φ600—1400、上水DN300、燃气Φ400。育麟桥路:雨水Φ300—1400、污水Φ300—1400、上水DN500。

7、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本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并确保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本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本地块应当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终点站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竣工。

8、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2006版《上海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结合有关规定相应设置。

9、 绿化建设应按《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组织实施,小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其用地面积的35%,其中住宅用地中集中绿地率不低于其用地面积的10%。绿化建设要以人为本、美观舒适、多种树少铺草、多植绿少硬地,多布置植物少开挖水体。

7

10、 围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住宅建设要求,按照市政府批转的《本市新建住宅节能省地发展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实施住宅节能省地建设。

11、 为提高我县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落实住宅领域节能降耗指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列入本县创建上海市“四高”优秀住宅小区项目储备范围。

12、本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相关标准缴纳。社区公建用房按住宅开发总量的1%进行提取。提取的社区公建用房先行保证本社区基本的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用房等,节余部分由政府部门调剂使用。

13、 基地中应根据规划要求配置一所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资料,幼儿园办班规模为15个班。为避免家长接送幼儿造成该园门前道路交通阻塞,增加该园用地面积300平方米,用于接送幼儿园的家长停放车辆,据此,该园用地总面积为7500平方米左右。该幼儿园由通过竟拍取得本基地开发权的开发商负责土建,然后无偿提供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负责该幼儿园室内装璜及室外运动场地等配套建设。该园的规划设计要求应当严格按照20xx年市颁《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执行。具体要求请征询教育部门并签订相关协议。

14、 其它⑴供电、通迅、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相关部门要求及标准建设,建设费用不包含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中。⑵街坊内配套建设费用仍有建设单位自行承担。⑶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五类线)敷设到户。⑷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15、 地块中标后,由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无偿提供安置房源,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以整幢、整单元提供。同时开发商应在开发建设时,结合需要提供的房型情况予以实施。房源面积比情况:70-90平方米占25%、90-100平方米占40%、100-120平方米占35%。

16、 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应积极配合土地前期单位和拆迁管理实施部门,做好地块内原拆迁户的安置入户、合同签订和房地产权证等手续办理。住宅用房在房屋小产权证办理过程中应开具房屋销售#5@p中所涉及的税收及附加等由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单位负责解决。

17、 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应在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2个月内交付政府安置房源,逾期交付的须承担,逾期交付之日起至交房时期内,原地块拆迁户安置过渡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崇明县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 8

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十五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七条

力。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出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10

附件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

北 11

附件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12

附件3

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

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

第14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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