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证
申 请 登 记 表
申 请 人
工 作 单 位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印 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认真填写,照片须用近期二寸蓝底免冠正面证件照片。
2.个人简历:要求从高中(中专、入伍)阶段开始填写,起止时间应前后连续不间断。
2.所在单位意见:对申请人是否公务员身份作出证明,对申请人是否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及是否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等出具意见。
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初审机关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初审、审查期间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应取消其申请资格。
4.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自我鉴定及担任公职律师申请。
5. 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经审查合格被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该申请人公职律师执业档案,一份交申请人所属单位存档,二份交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第二篇:首次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首次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发布: 2009-12-17 14:56 点击率: 4132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表》(含执业申请书)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至申请日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证明
5.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现职公务员的证明
6.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7.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8.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9.律师资格档案(法律师职业资格档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军队的申请人提供其资格档案已调至我省及资格授予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执业经历的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律师执业证应向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司法厅。
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经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3.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执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