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xx年企业职工工资的通知
为进一步理须工资分配关系建立稳定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根据《关于20xx年团场企业调整工资的通知》师劳社发201126号精神现结合我团实际制定20xx年企业工资调整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20xx年12月31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全团在册、在职并能履行职工义务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职工。
二、调整工资的依据及标准依据师对各团场、企业2009-20xx年度完成的生产总值和考核利润指标确定20xx年师工资指导线为3个档次幅度控制在2以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超过30的按12的比例增长工资师确定我团增资比例为12。调整工资按照本人现行岗位技能工资总额的12进行调整四舍五入整数并入岗位工资。
三、此次调资是根据企业效益、职工贡献调整的、因此对于以下情况的人员不予调资。
1.在册不在岗、不履行职工义务只缴纳了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如本人要求调资应按规定全额缴纳“五保三费”后才能参加正常调资。
2.承包土地的职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土地长期固定合同以及职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拒缴或无故拖欠土地承费用和“五保三费”的。
3.承包土地的职工转包土地后不能按期交清土地费用的。
4.在20xx年干部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各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工会、会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调资金领导小组具体审核职工调资资格。同时将职工欠款的清欠工作与调资工作结合起来凡欠款职工在调资之前全部交清的按100调资不能全部交清的按所交欠款的同等比例调资欠款不交者不调资。对交清欠款暂有困难的职工进行缓调时间截止到20xx年12月20日。20xx年12月21日以后交清欠款的职工不再进行补调。对在调资前曾与团场签订了《还款协议》并完全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的职工可按正常调资。
对欠款确实无能力还清的下列职工经单位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并与团场签订《还款协议》后可按正常调资。
1.少数民族职工女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男职工在55岁以上2.其他职工家庭年人均收入于2000元的并且女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男职工在55岁以上。
五、对于不调资的人员要以报告形式说明原因由调资领导小组成员签名后报团社政科审核、备案。
六、此次调整工资工作于20xx年7月10日前结束调整后的工资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xx年起列入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附件1.团场、企业工资调整审批表2.团场、企业调整岗位技能工资增资花名册
第二篇:关于山东省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山东省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 - 1 -
(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xx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xx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xx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xx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xx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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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
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统战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 - 3 -
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20xx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表
2、20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略)
附件1:
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系数表 普遍调整的第一部分增加额
济南
青岛
淄博
枣庄
东营
烟台
潍坊
调整系数 (元) 1 1 0.88 0.94 1 1 1 - 4 -110 110 96.8 103.4 110 110 110
济宁 泰安 威海 日照 莱芜 临沂 德州 聊城 滨州 菏泽 省直管企业
1 0.92 0.99 1 1 1 0.85 0.85 0.91 0.85 1
110 101.2 108.9 110 110 110 93.5 93.5 100.1 93.5 110
备注:退职人员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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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
上世纪80年代末,全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即旧称的退休费,下同)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其养老金水平也是一样的。19xx年全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分别为1607、1715、1771元,没有很明显差距。
到了20xx年全国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为8565元(714元/月),而同期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分别为17633和16147元(1469和1346元/月),也就是说企业退休职工的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仅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一半。
鉴于上述情况,20xx年6月,国务院批准从20xx年开始连续三年按其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提高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20xx年为60%左右、20xx年为100%左右、20xx年为70%左右)_,同时向具有高级职称和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职工适当倾斜。通过这三年的提高之后,全国共4200万名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了963元,其中,山东省企业退休职工月基本养老金的平均水平超过了1000元。
20xx年底,国务院批准按照20xx年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为20xx年的提高幅度,并从20xx年起再连续提高三年。
通过六年的提高后,20xx年全国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超过1200元(其中山东省已超过1350元)。
从20xx年起,企业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由此前的24元提高了到1100元。
山东省历年养老金调整情况如下:
20xx年度 (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xx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xx年7月1日
三.调整标准: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40元,退职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4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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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xx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xx年7月1日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70元,退职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7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8%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
①高级职称的60元
②于19xx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xx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20元)
于19xx年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xx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20元 ③于19xx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xx年至19xx年出生的45元
于19xx年至19xx年出生的30元
20xx年度,(根据鲁劳社[2007]48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xx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xx年7月1日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60元×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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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2%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150元、副高100元
②于1953底以前参加工作的60元;
③于1954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xx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40元 ④于19xx年底以前出生的15元
于19xx年至19xx年出生的15元
于19xx年至19xx年出生的30元
20xx年度(根据鲁劳社[2008]3号、劳社部[2007]43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xx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xx年1月1日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所在城市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6%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④)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80元、副高60元
②于19xx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xx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60元
④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可提高50元
⑤于19xx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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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xx年出生的75元
于19xx年至19xx年出生的35元
于19xx年出生的50元
于19xx年至19xx年出生的20元
于19xx年出生的50元2009
20xx年度(根据齐鲁晚报090113C02今日运河版)
一.调整范围:于20xx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xx年1月1日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95元,退职职工为95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7%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60元、副高40元
②于19xx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xx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40元
④于19xx年底以前出生的50元
于19xx年出生的90元
于19xx年至19xx年出生的30元
于19xx年出生的60元
于19xx年至19xx年出生的20元
于19xx年出生的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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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红军时期的500元
抗战时期的400元
解战时期的300元
20xx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文件) 执行范围: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
执行时间:20xx年1月1日
调整水平:
一.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05元;第二部分按20xx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
二.适当提高:1、高级职称:正高70元,副高50元。2、53年补:19xx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提高100元;19xx年10月1日至19xx年底参加工作的提高40元。3、原工商业者:提高40元。4、老年补: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其他规定: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按鲁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调整,月增加额为:分别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即红军时期的700元;抗战时期的600元;解战时期的500元。
二.退职职工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鲁人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不超过50元提高,提高后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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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日照、莱芜、省直为1.0;威海、临沂为0.95;泰安为0.92;潍坊为0.90;淄博为0.88;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为0.85。
20xx年度 根据鲁人社发〔2011〕4号
一、调整范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计算增加。
第二部分按20xx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xx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xx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xx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xx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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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附件:1、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表 济南 青岛 淄博 枣庄 东营 烟台 潍坊 济宁 泰安 威海 日照 莱芜 临沂 德州 聊城 滨州 菏泽 省直管企业
调整系数 1 1 0.88 0.94 1 1 1 1 0.92 0.99 1 1 1 0.85 0.85 0.91 0.85 1
普遍调整的第一部分增加额(元)
110 110 96.8 103.4 110 110 110 110 101.2 108.9 110 110 110 93.5 93.5 100.1 93.5 110
备注:退职人员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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