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登记立案
(1)当事人书面或口头申请;
(2)申请审查并立案登记;
(3)调查准备。
2、调查核实
(1)现场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2)取证、鉴定等。
3、调解处理
(1)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
(2)制作会议纪要;
(3)制发《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意见书》;
(4)书写处理结果报告并上报。
4、结案归档
按一案一卷归档。
5、总结归档
第二篇: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附件三: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技术导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技术导则》编制组
二〇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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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环境污染争议调查、仲裁监测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135.17
承 担 单 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李国刚、宫正宇、孟梅、郭平、李新宇、张胜林、王光、李铭煊
标准所技术管理人:申晨、周羽化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谷雪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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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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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背景....................................................................1 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1
3 标准制修订的基本思路.........................................................2
4 标准技术内容说明.............................................................3
5 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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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技术导则》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更好的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20xx年下达了本项目,项目统一编号为135,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共同承担了编制任务。
1.2 工作过程
20xx年1月-20xx年10月,开展资料收集、调研工作,编制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最新要求对本标准的结构框架进行了调整,对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形成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20xx年11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主持召开专家研讨会,会议建议将标准名称由《环境污染纠纷调查、仲裁监测技术规定》修改为《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技术导则》,并提出标准技术内容调整建议。
随后,标准编制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 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2.1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的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
随着国民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的危害性也日益明显。污染所引起的纠纷,已经逐渐成为当今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主要采用信访和社团法律援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解决污染纠纷的主体——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主要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问题。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是依照一定合法程序调查并判断污染事实,要获得及时、准确、公正的事实依据需要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时,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同时需要统一、规范、系统并具指导意义的标准程序以及技术要求,以此来规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行为。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和监测程序,制定本标准。
2.2 纠纷调查监测技术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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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主要的核心问题是:(1)调查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调查的依据;(2)是否有能识别污染源的范围、程度的技术手段。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监测还基本采用常规监测的技术手段,对于某些综合、复杂的污染纠纷案例,这些技术手段的适用性具有一定局限性。介于上述原因,在实践过程中一些现场快速检测方法、便携式现场检测法,以及一些示踪技术、源解析技术、红外光谱技术和质谱技术等得到应用。这些方法虽然为非标准方法,但对我们作侦样定性分析具有较大的实用性。
2.3 国外相关情况进展
为有效解决环境纠纷,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处理环境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日本的《公害纠纷处理法》(19xx年)、韩国的《环境污染受害纠纷调整法》、台湾地区的《公害纠纷处理法》(19xx年)等,所有这些都是以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选择性纠纷解决或替代纠纷解决)模式解决纠纷问题,它既包括当事人借助第三方的中介达成的自行协商和解,也包括各种专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的裁决、决定;既包括传统的调解,也包括当代行政机关所进行的各类裁定、决定等。很多国家在大量研究解决污染纠纷的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也在完善纠纷调查过程的程序问题。识别污染事实的检测技术手段也正以快速、准确、有效的现场监测技术为研究发展的方向。国外对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和相关技术方法的应用为我国进一步规范相关程序和技术方法提供了借鉴。
3 标准制修订的基本思路
在充分了解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收集并剖析我国现阶段具有代表性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例,围绕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提出一个较为科学合理、公正有效的技术指南。
本标准着重规范、完善污染纠纷调查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从各环节的工作程序、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由于环境纠纷调查监测涉及多学科、多领域,污染状况也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本标准提出的技术内容适用于对水、气、土壤、噪声(含振动)和固体废物所引起的污染纠纷调查监测,不适用于生物、辐射、光、热等其他环境要素引起的污染纠纷调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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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标准技术内容说明
4.1 适用范围
由于现阶段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过程时,尚缺乏规范的工作和技术导则,因此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过程中,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调查监测工作。本标准适用于相关机构对水、气、土壤、噪声(含振动)和固体废物所引起的污染纠纷调查监测,不适用于生物、辐射、光、热等其他环境要素引起的污染纠纷监测。
4.2 现场调查和踏勘过程的技术要求
4.2.1 资料收集
由于纠纷调查的特殊性,所有的收集的材料都必须公正、有效,因此本标准规定了资料必须加盖公章的形式。收集资料的原则是围绕纠纷的焦点问题,从各方面获得有效信息,为下一步制定监测方案打下基础。
4.2.2 现场调查和踏勘
现场调查与踏勘是判断污染事实的重要环节,主要是补充资料收集的不足,现场初判各种污染可能的因素。因涉及现场调查,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必不可少的程序与技术要求。
4.3 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方案的制定、审查、实施
规定了纠纷监测方案的基本内容,以及审查的具体方式,实施变更的程序要求。
4.4 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技术要求
4.4.1 监测要素、监测项目及监测分析方法的确定
给出了监测要素和监测项目确定原则,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及适用标准的选用原则,涉外纠纷项目分析方法及适用标准的选用原则,无现行有效分析方法的选用原则。
4.4.2 采样
采样必须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方案要求进行,同时,在采样过程中还应注意一些程序上的合理、合法性,所以规定了在采样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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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些程序和技术要求。
4.4.3 现场监测
由于污染纠纷现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现场监测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无法简单的规定一些现场监测方法,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和《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中给出的现场监测方法,也是目前比较先进的现场监测技术,所以本标准的现场监测按HJ/T 91、HJ/T 164、HJ/589以及《污染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规定执行,相关质控手段和要求执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的有关内容。
4.4.4 实验室样品分析与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这两部分因为有现行有效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因此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即可。
4.4.5 数据处理
因为纠纷的特殊性,当委托方有要求,或当不确定度与监测结果有效性的判定有关时,本标准提出应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4.5 监测报告
规定了监测报告的具体内容,并且规定了出具监测报告的程序和要求。污染纠纷监测的监测报告必须体现公平、公正,所有污染纠纷监测过程所涉及到的文字、图片等证据材料,都应纳入监测报告的内容。
4.6 附录说明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给出了整个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的工作流程图。 附录B-C也为资料性附录,主要规范了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委托书和环境污染纠纷现场调查记录的格式。
5 参考文献
[1]国家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名录,环境保护部主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孙蓄等,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监测方法探讨,上海环境科学,20xx年第9期
[3]浅析水污染事故促裁监测的几个问题,山东环境,19xx年第6期
[4]一起环境噪声污染纠纷案的仲裁监测,山东环境,20xx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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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仲裁环境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生态与环境
[6]林全玲,论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 /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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