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4.5.4

医疗纠纷(事故)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

理预案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工作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医 疗纠纷处置工作预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防范预案 (一)各科室必须围绕“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的 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二)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和医疗服务规范。树立爱岗敬业 精神,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以病人为中心, 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的医疗服务。 (三)医院要加强“三基”训练,严格操作规程,加强日常 检查及考核,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并定期进行分析整改。对出现 的明显差错及事故隐患,要认真处理,不得拖延、阻挠、包庇、 弄虚作假。 (四)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 (五)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 间应相互配合;严禁诽谤他

人和其他科室,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 疗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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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何情况下,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护士) 资格证或未经注册的医师(护士)不得独立值班接诊病人。 (七)医务人员应主动加强医患沟通,随时将病人的病情及 诊疗情况告知病人或家属。因患恶性肿瘤疾病等不宜告知患者本 人的,应告知其家属或委托人。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存被告知对 象的签字。如需告知患者委托人,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患者 授权委托书》。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正确表述自己意思的患 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家属。但患者无法表达自 己意思的情况应做好充分的记录。 (八)患者的知情同意内容如下: 1、疾病的诊断、拟实施的检查、治疗措施、预后、难以避免 的治疗矛盾,门诊治疗药物的毒副作用;住院患者的经治医师、 主治医师。

2、检查、治疗措施有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为矫正不良后 果可能采取的进一步措施,住院治疗中必须用的药物的毒副作用。 3、手术中需留置体内材料。 4、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情况。 5、手术、麻醉及其他侵袭性操作的实施情况。 6、手术过程中发现与术前诊断不一致的病灶。 7、术中需切除术前未曾向患者交代的器官组织时。 8、危重患者因特殊检查需进行搬动有可能造成危险时。 9、

其他需患者或家属了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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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 3--9 条均应有文字记载以及患者或委托人签字。 (九)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的; 7、有发生院内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十)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院长及科负责人必须 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亲属,其 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十一)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

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 查的程序及顺序。医师对开具各种检查单应建立可追溯

制度,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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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因患者未作相关检查而发生漏诊误诊现象,如患者未反馈检查 结果,接诊医师应做好相关结果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 对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并 在门诊或者住院病程记录中做记载;对药典规定做皮肤过敏试验 药物的,医务人员应详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 18 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症,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 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十三)重视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对于已经发生的 院内感染应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要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 导。 (十四)医技科室在做有创检查时,必须配备抢救设备,并 保证随时可用;在接到急诊检查申请后必须尽快安排。常规急诊 化验项目必须在接到标本后 30 分钟内出具结果(生化检查项目除 外),急诊 X 线、B 超检查必须及时完成。 (十五)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用 具,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或医疗用品 用具,药剂科要保证药品的正常进货渠道及质量,抢救药品及时 到

位。 (十六)病历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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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严禁涂改、粘贴、刮擦、仿造、隐匿和 销毁病历。 住院病历: 1、 首页的填写必须按照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要求进行填写。 2、住院病历必须在 24 小时之内完成。 3、主治医师必须在 24 小时内对新入院患者进行查房,并在 病历中体现查房意见。 4、急危重患者入院当天第一时间必须有主治医师医师查房, 并在病历中体现。 5、上级医师对于终末病历的签字必须在患者出院的同时完 成。 6、 住院医师对终末病历的整理必须在患者出院 1 周之内完成。 7、死亡病历讨论必须在 1 周之内完成。 8、手术记录必须在手术后 24 小时之内完成,必须由手术者 亲自书写或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者审阅手术记录并签名。 9、抢救记录如未能及时书写完善,须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 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10、各种检验报告、影像报告及各种签字单等资料必须妥善 保存,不得遗失。借阅时必须登记备案,及时返还。 11、杜绝患者及亲属未经许可,随意

接触病历现象。 12、禁止病房医师私自借出和复印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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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保管好住院病历,防止丢失。 门诊病历: 1、必须包含主诉、病史、体检、诊断、处理等内容。 2、处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3、门诊病历应交由患者保管;门诊医护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患 者病历,以防丢失。 (十八)三级查房及会诊: 1、 三级查房制度是保证医疗安全, 防范医疗风险的重要措施, 各级医师必须严格执行。 2、对于普通患者,住院医师每日查房 2 次,主治医师或科室 负责人每日查房 1 次。 3、对于重点(危重)患者,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

4、 对于不具备三级查房条件的科室, 要根据本科的人员设置, 制订出确保医疗安全的查房制度。 5、对于危重患者和病情复杂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医疗纠纷 的患者,经治医师或主管护士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必 要时向院长汇报,进行全院会诊或请上级医院会诊,必要时立即 转诊。 6、请上级医院医师会诊,应严格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 规定》执行,须经会诊的医院医务

科同意,并及时填写医师外出 会诊单。

二、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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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级响应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态度不满意; 或对收费等医疗行为有争议的投诉; 2、一般事件(Ⅲ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 10 人以下; 3、较大事件(Ⅱ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 10-49 人;有损坏 医疗机构财产或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且医院不能控制局面的; 4、重大事件(Ⅰ级纠纷):事件参与人数 50 人以上;有严 重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危及到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报告制度 1、一般纠纷(Ⅳ级纠纷):职能科室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 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向院长报告作出处 理决定。 2、一般事件:立即报派出所、县卫生局处置。 3、较大事件、重大事件,立即报县公安局、卫生局处置;并 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4、如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应及时报告县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报告内容

1、院方受理纠纷后自行协商解决或经过诉讼、鉴定等正规程 序调解的,应在协商(调解)解决后 7 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的抢救经过,解决 经过、结果以及对当事医护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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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到重大医疗事件、患方聚众上访,院方无法自行解决的 医疗纠纷应在第一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报告县卫生局、县政 府、派出所等部门要求协调解决。报告内容包括:纠纷产生原因、 对患者抢救经过、正采取的措施、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 决的问题等。 (四)应急处理方法 1、 一旦发生医疗差错、 事故, 需立即上报告科主任 (护士长) 、 院长,不得隐瞒。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 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由护理因素导致的差 错事故,除按上述程序上报外,同时按照护理体系逐级上报。 2、由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必要时将患者到转送上级 医院继续治疗。 3、院长或职能科室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 进行病情解释。确定经治医师为差错、事故或纠纷第一责任人, 其他任何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处理。 4、结合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规定 的病历内容。 5、疑似输液、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在卫生行政部门、 职能部门人员、患者或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对实物进行 封存,实物由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6、如患者需转院治疗,经治医师应让患者携带病历(在病历

上写明患者在该院的诊治经过及用药情况)并协助病人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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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患方告知的内容 (1)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和申请后,应主动告知患者可以复印 病例的内容,允许患方复印客观病历,患方未办理出院的应及时 与患方沟通要求其办理出院手续; (2)医院应主动书面告知患方解决医疗纠纷各种途径:协商 解决、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程序; (3)遇到患者死亡,双方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的,院方应主 动向患方提出进行尸体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的建议,如患方不同 意尸体解剖,应要求患方在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4)必要时医院可将与患方进行沟通时的内容以录音、录像 的形式保存下来作为证据使用; 8、超出Ⅳ级纠纷的响应对策 (1)超出Ⅳ级纠纷情形:停尸在病房,患方聚众上访围攻、 围堵、打伤医护(院方工作人员),破坏院方公共财物的。 (2)如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应立即向特县政府、县卫生局报 告,请求县公安局、派出所协调解决。 (3)报告内容:纠纷产生原因、对患者抢救经过、

正在采取 的措施、告知患者的内容形式,可能产生的后果、需要协调解决 的问题等。 三、积极探索新机制。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重视医务人员人文素养和职业素质教育, 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条件,保护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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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医务人员改善服务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 努力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尊重患者的良好风气; 加强医患沟通,化解矛盾。


第二篇:医疗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仁盛医院医疗安全处理应急预案

医疗事故预案是医疗机构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针对医疗活动的法律风险点实施有效预控,规范医疗行为及事故处理行为,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预案思想修正了医疗机构把精力只放在事后处罚的被动思维模式,实行全面控制战略,注重医疗流程中动态质量监督,提供强有力的医疗事故处理的技术准备和设施支持,从源头上控制发生医疗事故后的消极影响。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顾

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本文讨论的是医疗事故处理预案主要结构。

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的组织保证。严密的组织结构有序受控运行,是实现预案目标的重要保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按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可设立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该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安排,应具有组织制定和实施预案的功能,使之处于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的核心地位,发挥其在医院内外、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中枢作用,同时,医疗机构的其他部门均应为预案执行的责任承担者,各有与其业务相对应的“预案”职责,并接受医疗

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从而建立上下贯通,权责清晰,反映灵敏快捷,具有可操作性的医疗事故预控体系。 机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是医疗质量和事故处理控制体系的基础。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组织目标是,制定医疗机构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编制并执行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价方法;研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事故的工作方法;监督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接待患者来访或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提供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的咨询服务;告知纠纷解决途径、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投诉的条件,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给患者有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负责医疗事故处理

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建立医疗机构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是医疗技术与事故信息的向上运行,是上级责任人员或部门掌握情况、作出决策、控制局面的基础,报告连同上级发出的反馈指令,均是预案的核心要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出现可能引发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后,有关医务人员要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本机构内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部门报告,如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有关负责部门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根据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和反映医疗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明确了报告内容、时间和程序。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应遵循上述规定,制定操作细则,落实到具体岗位,确保

报告与反馈的畅通、快捷。

建立防止医疗损害扩大制度

医疗损害形成后并不会处于静止状态,由于原有秩序的错乱,患者病情发展的变数增加,医疗措施的实施受医患关系等影响,会降低其效力。因此,预案对原医疗方案必须迅速调整,加强技术和人员的配备,有条不紊做好后续工作,确保事态在医疗机构的控制之中。不能以消极被动的态度,任其蔓延,坐以待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医疗损害与患者的医疗预期相背离,除了健康质量下降、经济负担增加外,患者在精神上还要承担一定的压力。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的损害,力争把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点。预案应组织最强的技术力量,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医疗机构采取的及时有效措施包括为确认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而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为减轻损害后果而采取必要的药物、手术等治疗方法,也包括为了避免医疗事故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如争取患者对进一步医疗的配合,安抚其心灵,

使之建立信心与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病魔。这些措施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能形同虚设,流于形式。

证据的调取与固定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存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由医疗机构举证。人民法院裁判医疗诉讼案件,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通过对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材料和虚假证据材料,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确定定案根据。可见,在医疗纠纷中,证据在医方参与行政处理和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发生

医疗纠纷时,预案对证据的调取和固定,应作出恰当的安排。病历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当患者希望得到其病历资料或者对病历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对那些记录患者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的客观病历,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复印或复制,以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复印或复制病历完成后,经核对无误,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印章;对那些通过医务人员分析、讨论、思辨过程升华为对患者病情的认识,即主观病历资料,以及存有疑点的输药液、输血液、注射、药物等医疗实物,则应当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和启封;医疗实物需要检验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不然就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当怀疑是血液引起的不良后果,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当不能确定患者的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预案应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尸检申请,根据我国民法精神,对患者尸体的处分权受制于患者遗嘱或患者的亲属,导致尸检程序的启动具有不确定因素,预案应确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要求患者亲属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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