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时间:2024.4.13

作业指导书 版本/修改 A/0 Q/SGJT-DJZY-HGGS(JC)-03-2014

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依据集团公司《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实施办法》,按照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干部。

3.定义

警示训诫:是指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化中的不廉洁行为,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行为,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防止不廉洁及违规违纪问题继续演化的工作机制

4.职责

4.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需要警示训诫的,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4.2纪检监察室负责助理级以上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警示训诫的实施,谈话前应向公司纪委提交实施方案,经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谈话。

4.3各基层党委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上干部需要进行警示训诫的实施,谈话前向公司纪委提交实施方案,经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谈话。

5.工作内容

5.1警示训诫类型

警示训诫包括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基本制度。

5.1.1警示提醒制度

警示提醒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行提醒和告诫。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警示提醒:

a.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个人、家庭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外出考察等重大事项启动前,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b.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各级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得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c.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且性质一般、情节较轻,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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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诫勉督导制度

诫勉督导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不廉洁行为和正在演化的腐败问题,以及工作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指出其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制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诫勉督导:

a.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b.职权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组织实施不力,存在重大案件隐患的;

c.群众多次举报反映同一问题,虽然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但组织认为有必要对被反映人进行诫勉教育的;

d.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偏差的。

5.1.3责令纠错制度

责令纠错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形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并强制、督促其纠正错误。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责令纠错:

a.具有《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或不予纪律处分的;

b.对不能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

c.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5.2警示训诫方式方法

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并使用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5.2.1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告知书或者进行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5.2.2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

5.2.3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5.3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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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实施主体

a.对公司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持谈话,纪委书记参加。

b.对公司处级副职领导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公司主管领导或纪委书记主持谈话。

c.对各单位科级干部的警示训诫谈话,由所在单位党委书记支持谈话,纪委书记指定一名公司纪委委员参加。

5.3.2实施程序和相关要求

a.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训诫对象的信息

纪检监察室应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配合,收集掌握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认真筛选和甄别需要警示训诫的信息。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有:群众信访举报;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地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其它渠道发现和反映的问题。

b. 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和训诫类别

纪检监察室根据掌握的情况,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提出警示训诫人员和训诫类别,并按照以下规定审查确定。警示提醒对象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审查确定;诫勉督导对象由纪委或纪委书记审查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或党委书记确定。

c. 警示训诫的实施

警示训诫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采用书面形式的,向警示训诫对象本人送达<警示提醒告知书>或<监察建议书>。采用谈话形式的,谈话前应向训诫对象发出告知,采取谈话方式的须有2人以上,谈话要做出书面记录,填写<警示训诫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交由训诫对象核实并签字确认。警示训诫对象应对存在的问题在一周内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承诺。

d.跟踪回访

纪检监察室要对警示训诫对象及时跟踪回访,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其思想变化,工作改进情况,促其整改,并据实填写<警示训诫回访记录>。训诫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及时客观地向纪检监察室反馈情况。

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整改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整改不到位,需要延期的,界面督导不超过是三个月,责令纠错不超过四个月。

5.4警示训诫后训处理

对训诫对象,限期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但没有改观,甚至问题继续加

作业指导书 版本/修改 A/0 Q/SGJT-DJZY-HGGS(JC)-03-2014 重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5.4.1对警示提醒对象谈话后,谈话所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应及时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5.4.2对诫勉督导对象整改不力,致使苗头扩大,问题加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5.4.3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不到位、错误继续蔓延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同时,可建议组织部门采取组织措施。

5.5警示训诫的所有档案资料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同一归档管理。

6.引用文件

《中国共 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

陕钢集团《警示训诫“三项制度”实施办法》

7.相关记录

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

警示训诫谈话记录

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

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警示提醒告知书(存根)

SGJT-DJJL-HGGS(JC)-00 同志:

根据公司《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条款的相关要求,发现你符合上述情形,现提醒告知你以下内容:

特此予以警示!

纪检监察室 20 年 月 日 --------------------------------------------------------

警示提醒告知书

SGJT-DJJL-HGGS(JC)-00 同志:

根据公司《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条款的相关规定,发现你符合上述情形,现提醒告知以下内容:

特此予以警示!

纪检监察室 20 年 月 日

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提出监察建议如下: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办理结果函告本纪检

监察室。

签发单位:签 发 人: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SGJT-DJJL-HGGS(JC)-00

参加领导: 谈话人: 记录人:

谈话对象: 工作单位: 职 务:

政治面貌: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警示训诫类型:

谈话方式:

谈话内容: ( 可附页) 警示训诫谈话记录

谈话对象签字:

秘密

警示训诫回访记录

领导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第二篇:干部谈话制度


干部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系统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副股长,晋升为股长的干部。

(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伤风、生活伤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尚不构成立案的,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二)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一)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二)警示谈话的内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共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一)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分别接到任命通知、群众

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二)办公室主任提出谈话对象,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三)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

(四)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五)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做好记录,必要时向局党委或支部报告。

#重大事项提示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提高系统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重大事项提示制度。

二 、重大事项提示制度,是各股室和下属单位向办公室主任报告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

三 、适用范围:各股室和下属单位。

四 、重大事项提示制度按管理权限由局党委组织实施。

五、 下属单位、各股室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举办各种大型活动;

(二)组团招商引资;

(三)重大招标投标;

(四)大宗物资采购;

(五)外出学习考察;

六、本制度由蓬溪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习制度

(一)局中心组学习制度

1、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为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

2、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1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天,全年学习不少于15天;平时坚持自学。

3、中心组学习必须做到“六有”:即有学习计划,有中心发言人,有专用记录本,有专用心得本,有讲评,有总结。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每一次学习做到“四个一”:即学习一篇文章,明确一个观点,联系一个实际,解决一个突出问题。

5、坚持学习考勤,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事先请假。无故不参加学习者,记录在案,年终考评按缺勤扣分。

6、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通知、情况综合等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机关工作人员政治学习制度

1、为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坚持政治学习制度。通常每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采取集中辅导、集中学习、分组学习等学习办法。

2、政治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国内外重大时事,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优秀事迹,有关勤政、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安排的必学内容。

3、政治学习实行考勤登记,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确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主持学习的领导请假批准,由学习考勤登记人员登记。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3次以上的,年终考评扣分,并不得评先、评优。

# 民主生活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都要参加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二)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在九月底以前召开。

(三)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议题,提前七天通知与会人员。

(五)会议日期,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

(六)因故缺席的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提交时间应在民主生活会后的十日内。

(七)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属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在一个月内制定改正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八)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向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直属工委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九)民主生活会要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机关通报情况的应于会后一个月内通报。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一)领导干部在一切经济活动和业务中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二)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以任何理由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接受红包、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与炒卖房地产等经济活动。

(四)不准公费进入高消费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厅、夜总会、按摩院等,不得参与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的钓鱼活动,不准看黄色书刊和带淫性音响制品,更不准嫖娼卖淫。

(五)各级领导干部对所主管的部门要从严管理,主动搞好为基层服务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为小团

体和个人谋取私利,增加下属单位负担。到直属单位和各县区指导检查工作,要勤俭节约,坚持按标准用工作餐、自助餐,不搞辅张浪费,大吃大喝。

(六)局和股室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准赠发礼品、礼金;更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对当时实属难以拒绝的礼品、礼金等,一律交由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七)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对不执行规定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召开各种会议或举办学习班不得用公款组织外出参观游玩。

(八)严格控制集团性消费,坚决制止不从自己的财力出发盲目追求超标小桥车、购置现代办公用具,装修豪华住宅等奢侈行为。

(九)加强对文化执法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坚持审批制度和办事程序,不准以各种名义乱收费,严禁借机“吃、拿、卡、要”和索贿受贿。

(十)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率先垂范,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从局党组做起,一级抓一级,做到经常自查自纠,每半年集中检查一次,对违反规定者要严肃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坚持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二)民主评议党员以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目的,并对评议中发现的不合格党员进行适当的处置。

(三)民主评议党员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原则。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包括:1、信念、宗旨;

2、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3、利益关系的处理;4、遵纪守法;5、联系群众。

(五)民主评议党员按以下的步骤进行:1、学习教育;

2、自我总结;3、民主评议;4、表彰和处置;5、总结整改。

(六)民主评议党员努力做到四个结合:1、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2、同党内创先争优结合;3、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结合;4、同民主评议党支部相结合。

#党员干部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

(一)在职党员干部,必须努力增加党性,从严要求自己,时刻置个人于党组织的监督、管理之中;凡个人重大事项,应主动、自觉、及时地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二)在职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向党组织请示或报告:

1、本人及其家属修建、出租、买卖私房、公费装修住房;

2、本人在经济实体中应聘兼职;

3、配偶、子女招工、参军、调动;

4、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生育二胎;

5、在国内各种会议、喜庆、鉴定等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中,接受馈赠、礼金、礼券和贵重礼物;

6、本人结婚、离婚及父母、子女婚丧婚娶;

7、添置属个人家庭使用的每件价值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器材、设备等;

8、本人认为有必要及时陈述申请和报告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缩小和扩大事实,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一律以书面形式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包括事项、理由、办理方式、规模和有关的政策依据,报告人对所报告的事实负完全责任。

(四)凡请示报告必须由局有关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局党组。对有批复的事项,报告人应在问题处理后将

结果写成书面汇报,经局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局党组。

(五)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列入组织考察、评议干部的内容,作为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凡应报告而不报告违反本制度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教育、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究。

(六)在职副股级以上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按县上有关要求上报,一般党员干部请示报告由局党组负责受理,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文广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

(一)机关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二)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三)入党积极分子及建党对象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四)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六)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受到投诉举报情况;

( 七)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

第六条 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七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局党委副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局党委支书记审阅。

第八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条 机关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负责人或总支办公室反映。如正确意见未被采纳,可以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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