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范文

时间:2024.3.31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HC201003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印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施工图设计内的所有项目,第一标段建筑面积为148784.79平方米,其中厂房19栋、展示厅7栋。土建部分包括:场地平整、基础工程(其中桩基础包含预埋件、桩芯填砼及桩承台,不包含管桩及切割桩头)、土石方工程、主体框架结构、砌筑工程、抹灰工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部分包括:给排水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防雷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包括:外墙装饰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具体范围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0.4条交楼标准)。不包括以下工程:1). 桩基础工程2). 门窗工程3).消防工程4).弱电工程5)、电梯工程6)、甲供材料详见附表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纸(除特别说明的独立分包及甲供材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为 20## 4 1 日 (以发包人确定的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暂定为2010 10 17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暂定)

金额(大写):柒仟贰佰叁拾捌万玖仟柒佰伍拾玖元整      

    (小写):¥72,389,759.00 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2,171,693.0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预算书

7、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相关图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 4 1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广州市流花路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收信人:                                   收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手机:             委托代理人:           手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并经发包人的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预算书

7、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款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行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要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进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计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启示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者说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口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的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本工程不设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造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5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二)。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的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诞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发所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及总说明等);承包方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标准、规范及适宜本工程的有关技术、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相关建筑图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现行的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建筑工程标准及规范、以及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施工安装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方案,需要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执行。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三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套施工图纸(其中编制竣工图所需三套图纸可在后期编制竣工图时提供),若承包人额外需要的图纸,发包人可协助加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见监理合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见监理合同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1)对承包人单位施工现场有任何违规施工或者不符合规范施工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即时改正。

      2)控制、检查每周、月施工进度,发现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有偏差时,应及时报主管工程师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协助进行调整,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

      3)做好分管项目的施工管理日记,详细纪录天气、形象进度、施工质量以及整改结果等情况,积累第一手资料并分管项目的施工管理日记,详细记录已备检查。

      4)参加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

      5)对承包人购置的材料及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购置材料有质量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更换材料,如果发现机械设备有故障、老化等情况的,有权要求更换机械设备。

6)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按时进行整改。

7)对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权职:5.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架构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项目管理架构,并必须由投标书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到现场主持本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 36—2001),承包人一切文件没有项目经理签字或签章的,发包人和监理工程有权拒绝接受,视为无效文件。

5.2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监督。

5.3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监督。

5.4 发包人要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推延1天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直至承包人更换为止。

5.5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驻场,参加本工程的每次工程例会。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完成三通一平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经具备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达到开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 

(5)发包人须办理满足施工所需的证件和批文等。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是由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进入现场后,依靠发包人提供的水准点来确定建筑物的标高,坐标控制点确定拟建建筑物的确切位置的。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通知。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承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保卫,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为监理单位提供至少50㎡的现场办公场地;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施工范围及施工单位,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免费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免费提供现有的外墙综合脚手架使用,免费提供现有的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免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配合各工序之间的交接、管理。承包人在不影响自身施工的情况下须向发包人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提供满足分包单位施工的工作面,分包单位的垃圾必须运送承包人指定的地点,由承包人统一处理。需要承包单位配合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有:电梯安装,门窗工程,室内外消防工程,室外永久用水用电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室外园林绿化工程,室外市政道路工程等。承包人在配合过程中还需做到以下几点:1.电梯安装单位如需搭设电梯井脚手架的,承包人必须及时搭设,所发生项目在投标报价已考虑。2.为门窗安装工程预留洞口,并对门窗安装后进行洞口收口(门窗安装时窗框填塞材料由分包单位施工,水泥砂浆收口由承包人收口,如果出现由于门分包单位尺寸、质量等问题造成返工须二次收口的由分包单位负责。)。3.园林绿化及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占用的道路,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发包人已施工完成的园林景观工程或道路绿化工程,承包人不得破坏。4、管桩分包单位按照进度要求需要进行切割桩头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进行土方开挖及回填。

所有分包单位的总承包配合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水电费、垂直运输费及总包管理费等按照相关分包合同总价的2%计取,不含在合同总造价内,由发包人另支付给承包人。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广州市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成工程成品由承包方进行全面保护,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全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及承担一切费用。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和现场施工管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施工期间的施工及生活垃圾清理至发包人指定地点,运距1KM内。承包人在移交有关工程时,应将移交工程部位所涉及的承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全部清理并运走,并负责现场清洁,保持该部位的现场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满意状态,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各分项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应在施工组织设计里充分考虑整个园区的道路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条件和施工工序,并根据工期要求,为道路和园林绿化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里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或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材料堆放尽量集中,施工机械摆放及钢筋制作等场地规划须考虑到对道路和园林绿化施工的影响,并做出施工平面图报发包人审核后执行。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要对以上部分进行调整,必须书面取得发包人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命令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扣取承包合同总价的0.1%为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整改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 承包人必须按水表、电表的实际用量向发包人或有关部门每月准时缴纳水电费,施工场内水电管线由承包人根根施工需要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拖延不交者则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自负,工期不予顺延,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1条的规定追究承包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若发包方予以代付的,则按发包方代付金额(包括滞纳金、罚金等)计收承包方的违约金。

B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竣工后15天内,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否则视为工期延误。

C 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为本项目的施工期间所有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机械设备及材料等财产保险。并负责劳保用品的购买与发放,按实际人数发到每个施工人员,安全事故索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处理。

D 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方法(试行)》穗建筑[1999]175号规定。

E如发包人需在施工期间进行样板厂房、样板展厅的二次装修及销售、促销等活动,承包人须积极配合优先施工样板间及室外环境等主要销售展示区域。

F建筑垃圾及淤泥运至发包人指定施工场地内填埋,或清运至1KM范围内的指定地点。

G 临时办公及生活区的搭设方式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具体位置由发包人指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监理工程师确认时间:收到方案后7天内。

8.2 工程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以发包人确定的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开工令之日起计算,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竣工日期,工期要求为200个日历天。考虑到工期紧,为确保工程质量和降低施工成本及按时完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将所施工标段厂房、展示厅分批施工,分节点施工,分批交楼。对此承包方同意按要求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4月1号开工:

B7栋、B8栋、B11栋、B12栋基础完成时间4月30日;主体封顶时间:5月30日;交楼时间:7月30日。

B1栋、B2栋、B3栋、B4栋、B5栋、B6栋、B9栋、B10栋 、B16栋、B20栋、B24栋栋基础完成时间5月30日;主体封顶时间:7月30日;交楼时间:9月29日。

B25栋、B26栋、B27栋、B28栋、A2栋、A5栋、A6栋、A9栋、A10栋、A13栋、A14栋基础完成时间7月15日;主体封顶时间:8月27日;交楼时间:10月17日。

9、工期延误

9.1未取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书面同意顺延工期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规定的每一施工段每一独立交楼时间单独计算,任一施工段的任一交楼时间届满,从延误的第1天起,每天计扣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超过15天起每天计扣违约金壹万元整;任一施工段的任一交楼时间届满超过30天,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的全部,并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从第31天起10天内承包方所有人员、机械、材料必须无条件退场,除自延期至承包方全部退场日止承包方需按每日贰万元支付违约金外,发包方有权终止支付承包方所有款项抵为违约金(且该违约金不高于本合同总价款的3%,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补足)。

9.2  工期顺延: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 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a)不可抗力因素;

(b)由于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对整个工程施工进度影响较大且持续超过1天以上者。

承包人应在事情发生后3天内书面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申请顺延工期,超过时限视承包人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顺延工期申请后,3天内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报发包人批准,然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没有经过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或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不通过者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隐蔽工程:按通用条款执行

10.2中间验收

1)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和部位,将由双方约定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承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进行中间验收

2)工程具备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来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应包括自检记录、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作记录及签字后,方可进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0.3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

10.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根据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0.5如果监理单位或者发包方代表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立即整改。如果承包方迟迟不予整改的,按发包方发出质量整改通知单规定的时间,每拖1日计扣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整,整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如果由于承包方操作不当或者因技术问题、材料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出现严重影响发包方的声誉及结构安全的,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合同终止之日起5天内承包方所有人员、材料及机械设备必须无条件离场,且发包方有权终止支付承包方所有款项抵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高于本合同总价款的3%,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补足)。

11、工程试车

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五、安全施工

12.安全健康管理

承包人安全健康管理应遵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

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健康文明管理,提高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及各自行业安全工作规程。

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全面监督、考核。

承包人的各级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安全。建立严密的二级安全监察网络和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必须设立独立安全监察机构,并按施工人员的3%配备具有资质证书的专职安全员。

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雨、防风沙、防坍塌、防暑降温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

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参加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和召开的安全会议。

承包人所有安全设施、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并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特种设备(电梯、升降机、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气设备等)应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使用证件方可使用。

承包人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等)要经专业培训,并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上岗。

承包人应依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承包项目的具体实施办法;为确保工程安全有序的进行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定置化、模块化管理。

本工程实施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预控管理,承包人应依据工程项目风险的大小,编制作业过程的危险源分析和控制手册。积极推行科学先进的NOSA等安全管理理念。

如果出现由于承包人安全管理不当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而造成停工误工的,工期不予顺延。且发包方有权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1条规定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3.环境保护管理 

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噪声、固体废物、大气污染的措施。考虑到该项目所有污水排放都将排入金山村附近的前锋净水厂,在未引入前锋净水厂处理前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二级标准。在引入前锋净水厂处理时执行三级标准。排放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的二级标准和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3对需进入承包人工地的相关人员,承包人应:

(a) 负责保护这些人员的安全。

(b) 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如果发包人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单位,发包人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14.双方另行签订的本工程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管理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固定单价)方式确定。按本合同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暂定本工程总价为  72,389,759.00元(人民币)。

15.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6.工程量确认: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工程付款节点准时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完成工程量情况进度表,供审核进度款使用。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及解决工人工资问题

17.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从20##年4月份开始每月25号前承包人按当月已完成工程量(包含措施费里面的工程量)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后,7天内进行复审确定当月实际工程量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在收到经复审确定的当月实际工程量后于14天内支付至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28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发包人及其委托监理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或招标文件、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调整价款的工程变更内容造成工程造价增减,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报送结算书,按发包人(含其委托单位)审核后的工程造价,在双方确认结算总价后12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验收合格满二年后14天内支付。

17.2第一笔进度款拨付条件:承包人在开工到申请第一笔工程款期间应购买不记名员工意外伤害险,作为发包人拨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的条件。

17.3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如保修期工程质量合格,保修金(无息)将在验收合格满两年14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人。

17.4承包人须每个月支付给施工班组工程款以确保班组每月准时发放工人工资到工人手中。为杜绝承包人拖欠班组工资,班组又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发生,发包人要求每次发放工人工资时须发包人、承包人及班组长等有关人员在场确认,确保不会拖欠工人工资。承包人须监督各班组工人工资发放情况,防止出现班组长携工程款潜逃情况发生,如果出现承包人未按时支付班组工程款或班组长携款潜逃并出现工人上访、闹事等现象,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终止支付承包方一切款项抵作违约金(且该违约金不高于本合同总价款的3%,)。承包方全部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退场。

七、钢筋等甲供材料供应程序及材料设备采购权责

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1本项目所有甲供材料,承包人必须提前30天将整个工程所用材料总量,分批进场日期,材料规格,使用部位,向发包人书面提交材料采购计划。经发包人进行审核后,统一进行采购。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材料采购计划需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甲供材料到达工地之日起,承包人必须填写领料单并对已经领取材料负有保管责任(材料保管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出现甲供材料失窃情况,发包人一概不负责任,承包人负全责。

18.2 钢筋按工程实际用量结算,圆钢按2%的损耗率,螺纹钢按4.5%的损耗率计算,如果承包人超领,则发包人视承包人超领钢筋数量在结算时一并扣除工程款。钢筋下脚料由承包人处理,发包人视为对承包人的奖励。外墙砖按 3.5%计算,给排水管材按1.5%计算,电线电缆按1%计算,配电箱、灯具、开关、电表、水表等不计损耗

18.3 甲供材料:详见附件三“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费用不计入承包人的报价及结算范围。

20.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的质量负责。采用进口产品,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20.2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看样定板范围:本工程按设计文件要求所使用的土建装饰、安装材料。

20.3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无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均有权随时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如不符合该条款规定,在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现场,由些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关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施工单位实施,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变更设计需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审批确认,方可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1.竣工验收

21.1 验收依据:本工程质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BJ/T16-9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5修订)、《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32-9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配套的系列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设计要求等验收。

21.2 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才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竣工预(初步)验收通知书,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预(初步)验收。对预(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

21.3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预(初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叁套承包范围内完整且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要求的工程竣工图及一套电子文件和有关技术档案资料一式肆份。

21.4 承包人提交承包范围内的竣工资料后10天内,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书面确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自竣工资料符合合同要求及规范之日起7天内由发包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等共同组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通过评定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之日则视为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日期。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弥补,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21.5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后五天内办理工程交接并移交验收证明文件。

21.6 发包人要求提前使用本工程(包括局部工程),除合同约定外,承包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办理移交手续。

21.7承包人应按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承包人应协助所有工程分包单位做好工程竣工资料。

21.8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9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双方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竣工结算

22.1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土石方工程、措施费及其他费用按工程清单报价包干,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其他工程直接费按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实进行结算,规费费率按已确认的报价执行,结算时不做调整。所有机械进出场费及设备基础已包含在工程报价中,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工程量和工程项目按实结算。

22.2 发包人有增减工程项目的权力,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单价按22.3条执行。

22.3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列而由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所有新增项目均得有发包人下发的《工程项目指令单》,否则视为无效。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

22.3.1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

22.3.2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的消耗量、主材(设备)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人工费、机械费、辅材、管理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不调整。工程量计算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项目计算规则》进行。

22.3.3 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如消耗量可按广东省现行的综合定额(2006定额)计算,主材价格按照主要材料价格:按当季度《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下浮,下浮率为:土建主材下浮10%,装饰主材下浮:20%,电气安装下浮:25%,给排水材料下浮45%,其他部分下浮20%。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一律不予调整。利润按定额人工的25%计算。③如果发生单独的机械台班或单独的人工签证项目,则按照签证发生日期的当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具体机械台班及定额人工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22.3.4如相关定额没有相关子目的,由承包人申报单价,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批复。

22.4 因特殊需要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预算内容施工(措施项目费及其他项目费不予增加),施工过程中施工的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22.5本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或其指定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3.;发包人及承包人违约

23.1发包人违约

如果发包方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承包方支付按照本合同应当支付的款项,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如果发包方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28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发包方需按每日0.021%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在收到该催款通知后的60天内未支付相关的款项且该未付款项达到本合同总价款的20%以上的,承包方有权暂停本工程或减缓施工进度,由此而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23.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情况分以下几种:

a)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施工进度缓慢、违反安全施工、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水电费、不配合检验等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1条的规定及参照构成本合同的其它有效文件的规定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b)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或质量保修期承包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10.1条的规定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c)承包方的其它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其它条款的规定及参照构成本合同的其它有效文件的规定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d)本合同未详细列明的承包方其它违约责任情形亦参照本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23.2.1 相关违约责任详见投标须知及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

23.2.2 无故停工违约:在施工途中承包方无故停工达10天以上的视为承包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发包方有权终止支付承包方任何款项抵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高于总工程价款的3%,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补足),且承包方需于合同终止后5日内完全撤场。

23.2.3 承包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施工,否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若该行为发生在承包方进场施工前的,发包方有权没收承包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抵为违约金;若该行为发生在承包方进场施工后的,发包方有权终止支付一切款项抵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高于总工程价款的3%,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补足),且承包方需于该行为发生后五日内全部撤场。

23.2.4若承包方以延迟进场施工达10天以上等其它明示或暗示的行为终止本合同的,若该行为发生在承包方进场之前则发包方有权没收承包方的全部履约保证金抵为违约金,若该行为发生在承包方进场之后则发包方有权终止支付承包方任何款项抵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高于总工程价款的3%,不足部分由承包方补足),且承包方需于合同终止后5日内完全撤场。

23.2.5  当承包方出现违约责任时,发包方首先有权没收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以充抵违约金的一部分,承包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充抵违约金时承包方需予以补足。

23.3  发包方或承包方违约

    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本合同未约定而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文件有约定的按该约定,若仍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实际补偿原则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可预期利益损失、相关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等)。

24.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5、工程分包

25.1本工程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 白蚁防治工程、消防工程、楼梯栏杆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永久用水用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道路工程。

26、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a) 7级以上的地震

(b)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c) 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d) 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e) 暴乱、骚乱或混乱(完全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商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f) 因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特殊,台风不属不可抗力范围。

如果在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在自身的范围内承担损失。

27、保险

27.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不发生。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一切险、安装工程施工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将发包人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3)承包人应给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足以现场重置。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已包括在所报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条办理投保而受约束。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本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

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对其为本工程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保险,并应要求其分包商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或分包商)承担并支付。

28、担保

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将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为承包方完成所有单体±0.00以下工程并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7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的50%,在完成所有单体框架结构封顶并经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7天内退还剩余50%的履约保证金(无息)。

29、合同份数及生效

29.1本合同正本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4份,甲乙双方执各2份。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约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0、补充条款

30.1工程分包和室内外工程工作范围及交楼标准的界定

30.2本工程由发包人直接分包的专项工程包括:门窗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通信工程、室外水电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室外市政道路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30.3 室内外工程工作范围的界定

30.3.1 给水管道、电力线管: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外墙皮1.0m为界。

30.3.2排水管道:室内外界线以建筑物外墙皮1.0m为界。

30.3.3 桩基础范围的管桩与基础承台连接部分的砼及预埋件都由中标单位施工。

30.4交楼标准:厂房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压光;天棚:保持原砼结构面;内墙、柱面:抹灰,玻璃胶刮白。卫生间:墙面抹灰(毛面),地面不做防水层及保护层;楼梯间:栏杆安装、保持原砼结构面,其墙面均抹灰,玻璃胶刮白处理。展厅首层地面:混凝土地面,二层地面保持原砼结构地面;展厅墙面:抹灰压光;天棚面:保持原砼结构面;楼梯:仅预留楼梯洞口,二次装修楼梯自行安装。卫生间:墙面抹灰(毛面),地面不做防水层及保护层。

30.5本合同及构成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的相关文件上所列之各方联系方式为各方认可的有效送达方式。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寄发之任何文件一经按该联系方式寄邮,即视为送达给对方。

30.6承包人在广州亚运会、亚残会期间及前后出现配合政府行为的可能停工,并将其所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停滞等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里,结算时不再作任何调整。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单位名称(章):广州市华创动漫产业园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章):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广州市流花路69号三~五楼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收信人:                                  收信人: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2010 4 1日                           2010 4 1


附件一: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

3、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厂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其他约定: 无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如保修期工程质量合格,保修金(无息)将在验收合格二年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承包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0 年 4 月 1日                         2010 年 4 月 1

附件三

甲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注:1、本项目所有甲供材料,承包人必须提前30天将整个工程所用材料总量,分批进场日期,材料规格,使用部位,向发包人书面提交材料采购计划。经发包人进行审核后,统一进行采购。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材料采购计划需进行调整,承包人必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

2、各种甲供材料到达工地之日起,承包人必须填写领料单并对已经领取材料负有保管责任(甲供材料保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出现材料失窃情况,发包人一概不负责任,承包人负全责。除上述材料为甲供材料外,其余辅材及配件为承包人自行采购。各种材料按工程实际用量结算,损耗率按照以下进行计算:圆钢按2%计算,螺纹钢按4.5%计算,外墙砖按 3.5%计算,给排水管材按1.5%计算,电线电缆按1%计算,配电箱、灯具、开关、电表、水表等不计损耗(存在质量问题必须用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同等更换)。

更多相关推荐:
建筑工程招标书范本

建筑工程招标书范本为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招标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在地区或全国性报纸上刊登招标广告邀请招标由建设单位向有能...

建筑类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招标文件招标人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一通用条款二专用条款第四章工程设计依据第五章图纸第六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七章合理定价2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投...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江西省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二九年十月前言本招标文件是由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石城至吉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20xx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土建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全,免费)

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二00九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招标项目标书审查备案表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第四部分第五部分第六部分第七部分A总则B招标文件C投标文件的编写D投标文件的递交E开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年月日目录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格式第一卷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合同条款第三章合同格式第二卷工程技术要求及施工规范第四章工程技术...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

项目编号工程名称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部分招标机构招标采购代理处20xx年8月1总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修改清单投标人须知条款第三章评分规则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协议书第二...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格式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章法定代表人章联系人电话年月日投标须知前附表综合说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招标范围2招标要求本工程采取公开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只有接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才可参加投标3招标内容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

装修工程招标书范本-固定总价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保险新时代大厦9层办公职场装饰工程招标文件华农保险新时代大厦9层办公职场装饰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日期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保险新时代大厦9层办公职场装...

外墙保温工程招标文件(范本)_secret

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招标文件时间招标人目录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报价四投标文件的编制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六开标七评标八授予合同第二章拟施工合同协议书见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第三章技术规范2第...

青岛市施工招标文件范本-施工

青岛市工程施工公告编号招标单位盖章代理单位盖章日期标文年月日1件招一综合说明1工程概况22招标说明3二招标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房屋建...

房屋建筑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经资格预审)

工程招标单位招标时间施工招标文件经资格预审代理机构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须知一总则1二投标工程综合说明2三投标报价方式和要求7四结算原则及付款方式9五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效力11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2七投标文件的...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1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

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