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诉保字第00040号
申请人:冯广萍,女,19xx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申请人:陈友才,男,19xx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申请人冯广萍因与被申请人陈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xx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友才所有的车号为皖D×××××客车一辆,申请人自愿以20000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广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友才所有的车号为皖D×××××客车一辆,查封期间由陈友才看管、使用,但不得毁损、买卖、转让或设置抵押;
二、冻结冯广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2×××93的银行存款2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梅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3893.shtml
第二篇:石得荣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02号
原告:石得荣,女,汉族,19xx年11月1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守臣。 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崔华,女,19xx年4月6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崔正强,男,19xx年9月9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崔正峰,男,19xx年5月18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xx年11月3日作出(2014)亳诉保字第00081号及20xx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亳诉保字第00081-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保全申请人石得荣起诉后,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华、崔正强、崔正峰于20xx年1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案对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及解除其提供的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地权证亳字第××号、20××56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吴守臣房地权亳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燕
代理审判员 赵焕娟
人民陪审员 周启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宇楠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4912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