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问题研究与对策

时间:2024.5.2

山东海心律师事务所的耿海滢律师总结多年办理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经验,分析认为: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目前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以区分,不利于农民工维权

在众多的的农民工案件中,大部分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如果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是不能起诉建筑公司的。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权益难保障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双方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但是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不足10%,农民工直接找用人单位索要工资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承认其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加之没有其他的证据,造成农民工讨要工资时求告无门。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只能确认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增加了维权的困难。

(三)超时间劳动现象普遍,加班工资难以保障。

农民工从人数上来看,绝大多数从事的是建筑工程工作,加班加点现象更加普遍;并且,用人单位(或包工头)也很少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包工头往往与农民工约定日工资标准,如架子工每日工资70元,小工每日工资45元等;或者直接按照工程量约定。无论其工作多长时间均以此为准,并且考勤记录也只是记载工作

天数,几乎没人统计每日工作的时间。因而对于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来说,加班加点工资难以保障,不仅是缺少劳动合同难以认定的问题,还涉及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再确认劳动关系后加班时间证明的问题。由于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资的,往往以拖欠劳务费(劳务关系)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就无法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性规定来要求加班工资了。

从事餐饮、保洁、保安等服务业以及加工制造业等非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虽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容易认定,但存在的严重超时工作和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同样严重。

(四)收取押金、克扣工资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能向其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但有些单位仍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比如以前办理的苏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用人单位某汽车销售公司不但收取了1000元的押金,而且无故扣发了苏某一个月的工资,最后通过劳动仲裁将拖欠的工资和收取的押金要了回来。

(五)农民工维权成本高

外地农民工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不得不多次前往劳动监察机构、仲裁委及法院,这就得花费一部分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而在这期间,农民工不可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这就造成了“一裁二审”的模式,比一般的民事案件更多了一道程序,很多案件都是走完了二审才结案,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

维权成本增加。

(六)仲裁裁决及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

经过漫长的维权,终于领到了裁决或判决,许多农民工以为终于可以拿到工资了,可是事实并非如他们所想的那样。因为有许多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从以前办结的案件当中,只有极少数义务人能够主动履行调解书、裁决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很大部分义务人根本不履行相关义务,农民工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不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农民工还必须重新开始诉讼程序。

要破解农民工维权的难题,这是个社会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欠缺是农民工讨薪难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普法活动不仅可以提高民工的维权意识还可以增强其维权能力,因为农民工只有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发生纠纷以后才能比较理性地行事,也才能降低诉讼活动的各种交易成本。

第二,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缓、减、免诉讼费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真正让农民工打得起官司。虽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案件受理费减少了很多,但其他诉讼费用及实际支出费用依然居高不下,农民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仍需要司法救助。目前,法院的司法救助主要体现在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上。我国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

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求助的规定》也明确规定: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因此,为使农民工真正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上对农民工给予倾斜。

农民工在遭遇欠薪时可采取的正常维权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二、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三、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不要采取过激方式,要合理合法,私自扣人、扣押财物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曾经有过农民工扣了包工头的货车追讨工资,却被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的案例,甚至还有私自把人扣押起来,这就构成非法拘禁,以上案例值得深思。

2、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或者银行工资存折,此外还有工作过程中发放的工作服、胸牌、进出证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3、如果实在找不到以上书面的证据,最好在与用人单位或者承包人沟通或者协调的时候做一个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一个辅助证据使用。另外,同事之间的证人证言同样也可以作为证据。

4、如果决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劳动争议案件最好不要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超过了会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同样,如果是劳务关系

的民事诉讼也不要超过2年,以免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篇:农民工外交讨薪


农民工外交讨薪

热点概述

近日,一则“民工版新闻发言答记者问,看了我太痛心了”的视频在微博上蹿红。这名“民工讨薪发言人”苗翠花模仿外交部发言人的口吻讲述被用工方拖欠1400多万元的事实,经过“严正交涉”还欠1380万元,其中350万元是民工的工钱。并声称很遗憾地听到民政局领导李某某说:“我就代表政府,我说不给就不给,你能怎样?”

相关评论

@《央视调查“你幸福吗?”幸福不是说出来的》:女农民工以“外交部发言人体”讨薪,更是让人读出了一种悲怆。站在旁观者角度上看,这群讨薪者是理性的,他们曾经多次直接讨要或通过合理的途径反映申诉,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在现实面前,农民工始终坚持的理性表达诉求,倒显得是那样的懦弱无力和不合时宜。

从表达方式上看,“外交部发言人体”是含蓄和委婉的,它至少说明,这群讨薪农民工已经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和文学素养,并且在处处碰壁之下仍对法律救济和政府管理渠道抱有很大希望。

讨薪“创新”是被逼出来的生存智慧,是一种极其无奈的无路之路。当各种“讨薪秀”先后上演,特别是女农民工以“外交部发言人体”讨薪之时,我们的制度不能再无回应,不能充作看客围观。草根队伍的讨薪发言人,是在面对权力公器发言,相关部门应迅速定位并及时打捞这些即将沉没的声音,以制度力量呵护草根权益,从而为问题的解决创造积极的条件。

@《外交讨薪,方式另类过程艰辛》:从某种角度说,以这样的方式讨薪,是现实而聪明的,因为只有这样才有希望引起媒体的注意,公众的关注,进而向欠薪的单位施加舆论压力,促进问题的解决。这和以前媒体多次报道过的“跳楼讨薪”、“下跪讨薪”、“拜佛讨薪”如出一辙。可是再回头想想,这些农民工付出了劳动和血汗,他们理应获得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缘何要通过这种令人尴尬和难堪的方式讨薪?

讨薪方式越另类,说明讨薪的过程越艰难,欠薪者越恶劣。这些另类讨薪方式 1

的背后,往往意味着讨薪者是在穷尽了其他一切方法和手段之后,才作出的无奈之举。

通过这段视频我们可以得知,在民工与涉事单位发生经济纠纷以后,法院早在20xx年就判决涉事单位支付民工工资。然而,不管是涉事的殡葬管理所还是它的上级单位民政局,都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甚至以民告官案件导致政府形象受损为由,拒付欠款。

现在,随着视频的热传,舆论站到了民工一边,当地政府部门的形象和信誉正在遭受更大的损失,政府公信力正在遭受考验,不管是涉事单位,还是上级政府部门,都该认真正视问题,拿出解决问题的勇气和智慧来。

附录

20xx年山东省公务员招考笔试阅卷工作结束,20xx年5月14日上午9时也已经公布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通知书领取想必是近段时间广大山东20xx年公务员考试考生所关注的热点,因此附录特提供山东20xx年公务员面试信息,鉴于篇幅,这里仅列出部分省、市或单位的20xx年公务员资格复审时间,大家可以查看2013山东公务员面试信息汇总(,山东公务员考试信息网|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山东公务员网)。

农民工外交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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