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时间:2024.5.4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中国科学院

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印发单位:中国科学院

印发时间:2013-

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目 录

范本一和范本二:《保密协议》使用说明 .............................. 2

范本三:《与研究机构(大学)合作协议》使用说明 ........ 12

范本四:《与企业合作协议》使用说明 ................................ 26

范本五:《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使用说明 ............................ 41

范本六:《专利转让协议》使用说明 .................................... 55

本次发布的合同模板及使用说明不一定适合各院属单位同类合同的所有具体情况,因此仅供院属单位结合实际工作特点参考使用,如遇具体疑问,请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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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一和范本二:《保密协议》使用说明

A院属单位与XX国B院属单位(或大学)保密协议

使用说明

一、保密协议使用的总体说明

(一)签订保密协议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单位国际科技合作的拓展和深入,为了保护我方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合法利益,提高我方人员在国际合作中的风险意识,加强国际科技合作的制度建设,固定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同时也便于与发达国家国际科技合作的接轨,必须重视国际科技合作中“保密协议”的签订。签订保密协议的目的包括:(1)确保谈判中披露的保密信息的安全性;(2)确保谈判细节与谈判过程的保密性(此目的视情况而存在);(3)作为基本保密规范约束后续合作中保密事项(此目的视情况而存在)。签订保密协议既是双方合作的开始,也是重视承诺及合法用权的开始。

(二)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和规制主体

保密协议一般适用于中科院院属单位与国外签约者(含院属单位、大学或企业)之间,为确保谈判前、谈判过程中以及谈判后资料互换的保密及由此带来的后续保密义务的承担而签订的协议。

在具有合作意向的双方第一次进行实质性谈判(涉及到特定信息,或需要保密的信息)前向对方说明情况,签订。如果合作谈判失败,本协议效力依然存在。如果合作谈判失败后,信息接受方泄露了谈判中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泄露方需要承担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责任。如果合作谈判成功,本协议既可以继续约束合作过程,也可以再行签订更具体的保密协议作为替代或补充,违约者亦需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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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另外,作为指导性范本,在不另外签署其他具体保密协议情况下,本协议的条款设计可以最大程度上维护中科院院属单位的合法利益,基于谈判与合作的实际需要,院属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如果谈判合作中,我方占据优势地位,协议需要尽可能做详细的规定,将涉及的事项全面纳入,防止对方利用协议空白规避责任,降低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如果谈判合作中,我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则可以做一定程度的让步,以平衡合作需要与法律义务。

保密协议的规制范围:(1)合作开始前的谈判协商阶段,(2)科技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事项,以及(3)科技合作完成后特定时间内对约定成果及协议信息的保密。其中,合作开始前的谈判协商阶段主要涉及到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保密,以及对双方协商内容细节的保密,比如,对价,合作方式等;第二阶段则不仅限于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也包括双方科技合作中约定的需要保密事项的保密;第三阶段则是基于特定需求而规定在合作完成后一定时间内暂时不得披露合作成果及合作具体细节,本阶段视情况而存在。

保密协议的规制主体包括两个层面,其一为谈判双方或合作双方的保密义务;其二为相关参与人员的保密义务。本保密协议可以只由谈判双方签署,视情况亦可以要求参加谈判的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后续就特定事项的单独保密协议亦须特定参加人在接触特定事项之前另行签订。

(三)保密协议的类型及表现形式

保密协议既可以指本协议中单独的保密协议,也可以指在合作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以一个或几个保密条款的形式出现的保密协议。根据科研合作的需求程度、双方协商程度以及合作事项的级别程度,本保密协议既可以作为约束特定事项或在特定时期的保密协议,也可以作为整个科技合作中唯一的保密协议,对所有涉及保密的事项进行约束。如果需要更加细致的规定,本协议也可以在合作谈判之前签订,在合作开始后另签保密协议,或者后续就特定事项或特定人员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此外,根据保密信息的披露是单方披露还是双方披露不同,可以把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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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分为单向保密协议与双向保密协议。

单向保密协议范本适用于仅由我方向谈判对方(多为企业)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形,即仅有谈判对方对我方承担保密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相对于双向保密协议,单向保密协议一般发生在我方单独向对方提供资料或信息的情况,我方是信息的披露方,是“贡献者”,对方只负担接受,所以合同条款倾向于保护披露方(我方)的利益,对我方比较有利,选择性条款少。

双向保密协议为谈判双方互相向对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形,即双方就对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互负保密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双向保密协议一般发生在合作研究中各方互换资料或信息的情况。相对于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因为涉及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所以本类型合同条款的设计相对比较均衡,列出一些选择性条款,请院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形和谈判实力选择使用。

二、保密协议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

(一)关于“定义与解释”的说明

1. 关于“商业机会”的界定。

“商业机会”是一个抽象且难以界定的概念。保密协议中给出的商业机会概念仅供参考。使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对本领域可能产生的商业机会如果有更一致和清晰的界定,建议补充或采用列举的方式在合同中标明。

2. 关于“保密信息”的界定。

在单向保密协议中,因为我方是信息披露方,所以对“保密信息”的概念仅做出一般性定义即可,目的是加大对方对我方信息的保密力度与责任。对于范本中列举的“a-f”不属于“保密信息”的部分,因为院属单位属于信息披露方,所以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缩小本条款避免使用或限制使用本条款。当然,对于“保密信息”的表现形式,为了促进院属单位完善资料交付流程和会议制度,范本中采用了“任何口头披露的保密信息应当书面记录,作为保密信息交付与接受方”的规定。如果院属单位使用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加大了我方的义务,可以将此句删除,但在发生纠纷时我方举证会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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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向保密协议中,“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中罗列的信息。院属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罗列出与本协议关系最为密切,以及可能涉及到的信息(比如发明或技术、科学发现、经营信息、公式、图表、绘图、设计、材料、物质、标本、设备、样品等)。另外,如果院属单位作为主要信息披露方,建议注明“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信息”的字眼,防止发生预期之外的纠纷;如果院属单位作为信息接受方,建议要求对方尽可能详尽罗列相关保密信息,防止因为规定不清致使我方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不属于本协议定义的保密信息,本协议仅做了一般性概括罗列,院属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细化或筛选,或者与对方协商后进行罗列。如果院属单位作为信息接受方,建议尽可能全方位多方面将可能涉及到的情况罗列,以降低我方的义务。院属单位作为信息接受方,需要获取对方更多有价值的信息时,建议强调责任豁免,尽可能根据本院属单位科研实际情况,详细罗列可能发生或规避责任的情形。并且,如果出现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建议院属单位在具体操作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自行研发、从第三方、或者公共渠道获得相关信息的证据。

(二)关于“保密信息标注”的说明

如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既涉及无形的信息,也涉及含有相关信息或智力成果的有形载体。为了便于合同双方识别交付资料或信息的性质,明确双方的义务,防止发生纠纷,建议合同双方在交付给对方需要保密的相关载体上均标明“保密”二字,或者类似保密的字样(注意:双向保密协议中建议所有文件均明确标明“保密”字样)。对于口头披露保密信息的规定,亦须使用电子保存等书面方式存档,标注“保密”字样。

表现在实际操作中,信息披露方在交接本协议有关资料时,最好留存有对方签字确认的接收回执单或其他邮寄凭证。

(三)关于“保密和不使用义务”的说明

1. 第一款规定了信息的接受方对于保密信息内部保密义务。

如果信息接受方已经有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履行本义务自然比较容易。如果没有,基于本条第一款,接受方有义务建立相应的制度以确保本协议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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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不被泄露。因为制度不健全而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不是免责事由。

2. 第二款规定信息接受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信息。 除了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外,协议双方不得将本协议信息用于其他使用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评估商业机会之目的而使用”本协议信息属于擅自使用的例外。但因为商业机会是一个范围广泛难以界定的概念,为了控制信息披露方的披露范围,在单向保密协议中增加了“接受方用于商业机会的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的,应该在确定使用之日起()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备案”的规定。

3. 第三款是对接受方信息使用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披露方提供的“物质、材料或样品”使用的限制。原则上,信息接受方不得对上述物品进行分析。获得披露方同意的分析也需用在特定目的上。此种情形建议另行签订“材料转移协议”对保密义务进行特别约定。

4. 第四款是对本协议接受方非法行为方式的约定。需要提醒院属单位的是,本条款的约定并不能完全取代我方在合同谈判中的“保密意识”和“保密措施”。保密纠纷的中提供证据是关键,我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接触过保密信息,就难以打赢官司。

(四)关于“接受方对于保密信息的权利”的说明

本条关于接受方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告知接受方对接受到的信息“没有权利”。本条是对信息接受方义务的进一步强调:在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提供并不赋予保密信息接受方以下权利或许可;同时,本协议双方信息的披露也不使双方负有签订进一步协议的义务。本协议签订的目的仅用于保密,与项目谈判、项目合作的实质内容无关。

在单向协议中,尤其要强调本条款,加大对我方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的保护,防止相关智力信息被不正当窃取和使用。此外,如果院属单位相对处于比较强势的谈判地位时,建议根据情况增加“披露对价”条款。所谓“披露对价”是指信息接受方获得信息披露方信息需要支付的“入门费”。需要说明的是,信息接受方给付的对价仅仅意味着接受方获得了知悉相关信息的权利或者获得与信息披露方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的机会,但是并不代表对方获得了可使用、分析或传播该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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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权利。

(五)关于保密信息权属的说明

1. 第一款强调原属于披露方的信息,披露方享有排他权,信息接受方对本协议披露信息不享有任何权利;

2. 第二款是对保密信息后智力成果权属的规定。基于保密信息而获得的发明、发现、外观设计或改进等智力成果,无论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原则上由披露方享有相关权利。尽管在单向和双向保密协议中,对保密信息的权属都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本款并非绝对。双方可协商解决后续产生成果的权利归属。在单向保密协议中,如果院属单位是披露方,最好按照范本内容进行规定;如果院属单位主要属于信息的接受方,则可以考虑基于保密信息产生的智力成果的共享,能否共享要看双方的谈判。

(六)关于“保密信息披露”的说明

本条款规定的披露指的是保密信息接受方对第三方再披露相关保密信息时应 承担的义务。院属单位作为信息披露方时,必须要求信息接受方提交接受方自己或第三方签署的附件A后方可允许披露。一旦接受方披露本协议保密信息或本协议特定第三方发生侵权行为,附件A可作为披露方的证据使用。

附件A是对于信息披露方权利保护的一个证据。主要是由信息接受方或经过披露方同意,接受方披露给第三方时使用的一个法律声明。

(七)关于“对谈判的保密”的说明

协议双方关于本合作项目的所有谈判过程、谈判细节、谈判事实亦属于本协议“保密信息”的范畴。院属单位作为接受方时,亦应注意除了科研合作范本中规定的除外情形,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勿将谈判事实泄露给无关的第三方。

(八)关于“保密信息返还”的说明

在高科技的时代,“披露方有权随时要求接受方返还保密信息”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信息返还后不能防止信息的扩散或泄露。实质上,本条是从法理上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尽可能“恢复”到合同谈判前状态的一种期望和法律状态,也是对双方诚信的一种考量。在单向保密协议中建议更需要强调本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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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本协议对双方的效力”的说明

本协议的效力主要针对谈判信息的保密,不涉及双方建立起商业合作或科技合作的义务。无论院属单位作为信息披露方或接受方,都可以这样规定。

(十)关于“权利救济”的说明

“协议双方均承认保密信息对于披露方而言是独特并且有价值的”,是双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基础。因此,接受方违反本保密协议,披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救济。采取的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方式。本协议作为保密协议,协议标的以及权利义务都是围绕保密信息的获悉、使用、或泄露发生的,如果提起诉讼或仲裁,必然涉及对保密信息的质证,以及对相关证据的举证,因此,院属单位需要确保庭审为不公开审判(仲裁审理原则上不公开审理,诉讼审理需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十一)关于“接受方的通知与协助义务”的说明

基于保密协议而建立的合作关系,隐含了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协助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权利保护上。本条规定是对信息接受方发现侵权信息的告知和协助义务的规定。

(十二)关于“保密期限”的说明

保密期限的长短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可能的合作时间具体约定。一般来说,接受方希望期限越短越好;而披露方希望保密期限越长越好。院属单位需视情况决定,其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保密信息的生命力问题。如果保密信息的生命力长,保密协议可以不约定保密期限,则接受方对此信息的保密应该是永久的。而且,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为合同的终止而消灭。

如果院属单位是信息的披露方或主要披露方,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延长保密期限。双方都能接受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2年。

(十三)关于“协议终止及终止后的义务”的说明

1. 本协议终止的情形及终止后接受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并仍承担保密义务的规定。协议一方违约,且在收到对方履约请求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履行约定的,该协议从违约方停止违约之日起终止,这里的期限需要院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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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协议时结合自身的履约能力以及违约可能性来具体确定。

2. 本协议终止后信息接受方对信息的返还义务。具体返还的办法按照本协议

第八条执行。

3. 本协议终止后信息接受方的保密责任。本条进一步强调了保密责任与保密期限不因协议的终止而自然终止。同时,信息披露方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权利或救济措施也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十四)关于变更、转让和继承的说明

本协议主要涉及的法律义务为保密相关的义务,以及其合理注意义务,对协议内容的任何修改或变更需要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无效。同理,本协议义务的转让和继承也需要明确。

(十五)关于“通知与送达”的说明

对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的时间,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为了使通知及时准确的送达,双方必须写明具体的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址。由于本协议相关的通知与送达可能涉及到保密信息,如果信息接受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对方,即如果协议一方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使得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提供准确的信息接收地址也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时需要关注的问题。

(十六)关于“本协议条款之间关系”的说明

1. 不论单向协议还是双向协议,违反双方所在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本范本是根据中国法律制定的,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果签订本合同时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某一条款不可接受,如果其理由是违反对方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方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相应理由。

2. 条款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原则上,合同中几个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涉及合同的整体效力。但如果某一条款关系到保密事项或合作事项的核心条款,可能影响到双方后续合作的,双方可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十七)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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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在单向保密协议中,由于院属单位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可以直接在范本中约定以中国法律为适用法。对方如果不同意的再另行考虑。

在双向保密协议中,范本对适用法律约定了几种不同的选择情形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这种选择主要是指协议适用的实体法的选择,程序性事项适用争议裁判地的法律或法规是国际规则。

第一选择仍为中国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同样建议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亦可通过对本条款的让步争取对方对其他条款的让步。

第二种选择为次优选择。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内,可以适用本协议相关活动或争议事项发生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通过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另一方境内,但是与中国有某种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建议本条款规定使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第三种选择也是最劣势的选择。协议直接约定适用协议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在目前院属单位国家科技合作中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对我方很不利。

(十八)关于“争议解决”的说明

在单向保密协议中,由于院属单位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建议在范本中约定中国仲裁机构。

在双向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几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毫无疑问,首选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但这种情况需要院属单位在合作中占有较优势的地位;其二建议选择香港,主要考虑到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对我方相对有利;第三种选择是在新加坡,仍然考虑的是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第四种选择就是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仲裁机构。如果对方要求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请对方罗列几个选项,此时院属单位应该请律师提出建议,选择哪个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更利于维护我方利益。

(十九)关于“协议使用的语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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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当前,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合同文本采用英文似乎成为一个惯例。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此建议院属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或企业签订协议时均签署两种语言的文本。院属单位需要确保两种语言的文本条款对应一致,内容无差异。今后,随着我国科技经济实力的增强,如果我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绝对优势时,可以尝试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关于协议文本及生效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院属单位视情形准备文本份数,如果协议需要备案的,协议文本数量可以增加。对于生效时间,既可以双方实际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也可以另行约定的某一时间作为生效日期。另外,结合本协议第13条,生效日期也会受到政府部门审批的影响。

院属单位在签订实施许可协议时,应当将本协议作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其他协议或附件,并尽量使二者保持一致,尤其是确保其他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在效力上,本条确定了附件以及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不相符或矛盾的地方,建议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当然,也并不排除根据时间先后来约定附属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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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范本三:《与研究机构(大学)合作协议》使用说明

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外国科研机构(或大学)

联合研究合作协议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使用的总体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的适用范围

本协议范本适用于院属单位与某外国科研机构(大学)之间签订联合研究合作协议的情形。其中,“院属单位”是指中科院分布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的直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及控股企业等单位。“外国科研机构或大学”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外国国籍的独立科研机构或大学,还包括这些科研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不一定具有独立的签约资格,所以需要慎重处理签约对方的资质问题。之所以将院属单位与国外合作的范本分为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及企业两种,是因为与企业合作协议范本相比,科研机构和大学具有较为一致的研究目标,同时还涉及科学研究的豁免以及国家财政资助等特殊问题。当然,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具体职责的差异以及属性的区别也许会导致两个主体签订协议在某些条款略有不同,但本范本没有对此进行区别,院属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条款进行增减。

(二)制定本协议范本的指导原则

本协议范本设计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原则:

1. 站在院属单位的立场,尽可能使院属单位利益最大化;

2. 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协议条款;

3. 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规定;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使用说明仅对院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各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变通使用。院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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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单位应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围绕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本协议范本的重点条款

合同范本包括定义和解释在内共25个条文。重点条款包括:

1. “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各自的名称(及简称)、地址、国籍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等基本信息。各院属单位务必要清晰、明确地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将合作对方填写的基本信息查证属实,尤其是在同时签订有中英文文本时,更是要注意己方和对方的基本信息在两种语言环境中是否绝对地一一对应,这对于整个协议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适用等问题均十分重要。基本事实不清、无法一一对应的签订主体会给整个协议的履行乃至整个联合研究工作的开展制造障碍,甚至造成合作的根本破裂。

2. “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签订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因此,我们建议院属单位尽可能至少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交付地等方面有一个事实发生在中国大陆,这样便于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确定依据中国法作为纠纷发生后的准据法。合同签订地是一个容易确定的因素。建议最好将合同签订或最后签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理由是:一方面因为合同签订的经济效率的考虑,另外一方面是基于方便的社会资源以及熟悉的法制环境的考虑。如果对方坚持在其本国签订该协议,院属单位应该提前做好调查,熟悉签订地的法律法规对协议签订的影响,同时在签订过程中聘请国内熟悉涉外合作协议签订的律师来协助完成协议的签订。

3. “背景知识产权”是合作主体对外合作的“底气”和基础。背景知识产权的有无以及后续使用的约定十分重要。范本第1条“定义和解释”中对“背景知识产权”的解释以及其他条款中涉及背景知识产权的应用约定。

4. “项目管理”是协议中的核心条款。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约定。详见范本第4条的说明。

5.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是本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也是合作研究中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结合范本第一条对项目知识产权的界定,范本详细地对合作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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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使用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约定。详见范本

第6条的说明。

6. “学生参与”条款对于院属单位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条款。院属单位开展项目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锻炼队伍。因而,“学生参与”条款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款。当然,如果完全是研究人员的合作协议本条可以除外。详见范本第8条的说明。

7. “发表”是非营利性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使命。不管是对于研究人员还是学生,能否保障在研究中享有学术荣誉权,取决于合同双方对发表的约定。详见范本第9条的说明。

二、协议各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

如下协议具体条款的说明是按照协议范本中条款的序号顺序进行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条款又在每一个条款下分设1、2、3……,作为每款或相似款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定义和解释”的说明

本协议范本中提到的定义和解释是国际联合合作协议中最基本的条款,院属单位应该根据所签订具体协议的性质对定义解释项目进行增减。

1. 关于“背景知识产权”的再说明

背景知识产权是协议签订之前为协议一方当事人所有,双方约定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加以使用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提供其单独享有的在本协议之外产生的知识产权。院属单位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经过缜密的思考究竟需要提供哪些背景知识产权以及提供多少背景知识产权时才能既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又不会损害自己基于本项目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商业利益,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密意识。协商确定后将使用于项目的背景知识产权详细列明在附件一中,同时对每一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以及使用限制都应做出详细规定。

2. 关于“学生协议”的说明

院属单位承担着大量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因此,任何项目的开展都应该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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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的让学生参与其中,以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同样,在院属单位与外国研究机构或外国的大学进行合作的时候,学生参与是必须重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学生参与项目中的权利义务需要双发当事人和学生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在项目实施中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学生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创作的知识产权为一方项目知识产权或双方项目知识产权,但学生有权利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学术论文的发表,双方经过审核,只要论文的发表不泄露相关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对该论文的发表。

3. 关于“商业化”的说明

本协议中的商业化包括三个内容:第一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使用方式;第二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技术或知识产权的方法或过程;上述两种情况的商业化一般是指协议双方的行为。而第三则是指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转让或许可第三人对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

本协议双方均是研究机构,与企业相比,对研究成果自身进行商业化的情况相对较少,但这并不妨碍双方对研究成果进行商业化,商业化的形式通常以许可的方式表现。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考虑自身具备的商业化条件,确定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的范围以及形式。有些商业化形式,如果在中国很难实现则可以不必在协议中约定,但可以约定如果对方采用该种形式进行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该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

(二)关于“项目实施”的说明

本条是双方启动研究合作的时间以及为完成合作目标,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概括性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对双方或一方在项目实施中的权利义务要求。

(三)对于“项目报告”的说明

项目报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起着很好的沟通作用,双方及时交流信息不仅有助于互相监督按计划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也有助于双方对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及时保护。因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要重视该条款,对于报告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报告的频率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院属单位根据自己以往的研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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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确定自己可承受的报告内容与频率,切记不能因为该条款未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而随便采纳对方提出的建议。

(四)关于“项目管理”的说明

本条是协议中重要的条款,是对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具体约定。

重点是第一款。本款是对双方各自在项目研究中职责的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管理、学生管理、日常联络、互访安排、研究进度的跟踪、研究数据的整理记录乃至项目报告的提交等内容,范本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职责进行增减。

(五)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说明

本条是协议中最核心、最重要、最复杂的条文,是院属单位对外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内容,本条共包括十款内容。

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已经成为当前直接影响院属单位对外合作广度和深度的关键要素。面对全球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强势,院属单位在在对本条款进行协商过程中需要坚持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促进长期合作的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得出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根据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运用的经验,若要较好地把握本条内容,首先需要院属单位具体参与合同谈判的人员对我方知识产权(技术)现状和发展前景有一个客观的估测,对双方合作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其次根据谈判的实力结合合作目的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最佳选择是尽可能扩大项目知识产权归院属单位单独所有;底线选择是在双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中争取最大比例的权益,最起码获得与对方平等的使用权益;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不能接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对方所有。如下对本条各款的使用分别予以说明:

1. 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会因为本协议的签订而受到任何影响。但在协议存续期间,另一方将对列入协议中的背景知识产权具有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且免使用费的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签订本款内容需要特别注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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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双方所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数量以及提供方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责任。一般来说,双方或一方因提供了协议约定的背景知识产权,但该权利存在瑕疵,提供方需承担由此给本项目或另外一方所造成损失。如果院属单位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瑕疵,则可以尽量避免提到权利瑕疵担保的条款或者减轻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果院属单位认为本方提供的权利没有任何瑕疵,则可以强调瑕疵担保责任。

2. 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

范本规定了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两个原则:一方独立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双方共同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如果院属单位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付出比协议对方的付出要多,则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对项目知识产权有更大的控制权。

3. 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甲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给予乙方一定期限内的购买或许可的排他性选择权。院属单位在此处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甲方可以给乙方一个非排他性的使用权,许可条件和范围双方另行协商”。对乙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约定甲方拥有为其自身研究和教学使用的权利。

4. 共有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商业化问题。对于本款,范本规定了选择项。具体包括从严格控制到自行任意实施三种选择:

第一种情况: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这一选择严格限制对方将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不太可能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情况,为了控制对方对权利的行使或者希望从对方商业化中获得一定的收益时,可以采用这种选择;

第二种情况: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均有权自行实施商业化,但对任何乙方许可第三方实施有限制。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有可能或有能力对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对于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即可以自行实施商业化,也可以许可给第三方实施,而不需要征得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同意。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进行研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攻克某些技术并亟需对此技术进行实施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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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可他人实施的情况。

5. 项目知识产权改进的归属和使用。

本款是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后续开发成果的权属及使用的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期间,对项目知识产权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权利仍然属于项目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任何一方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不论该项目知识产权是属于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其权利归属于改进或开发方。

6. 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各方各自负责对自行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7. 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款内容比较复杂,可供选择的项目比较多,有四项内容。

其一,双方同意对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双方共有,双方付费原则,协议由一方主导专利等权利的申请;第二种选择是为了操作上的方便,约定各自所在国家的专利申请由各当事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第三种是向第三国进行专利申请由双方指定代理人并均担费用。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其二,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申请;另一种办法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自己名义申请,但应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并保障不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提出申请的一方给予对方为自身研究和教学目的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其三,关于专利申请(含PCT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遵守协议方所属国的技术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最后,对项目知识产权遭受侵权后的保护。原则上,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积极保护。如果协议一方放弃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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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8. 合理帮助的义务。这些帮助包括对方申请专利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时,协议方给予的证明或相关资料的提供等。

9. 知识产权的侵权担保。任何一方在使用对方知识产权,不能从对方获得知识产权不侵权担保。本条款是在对外科技合作中常用的条款,规定的目的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是权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声明。采用本款规定时,院属单位需注意,如果我方在合作研究中需要较多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本款规定。

10. 免责条款。双方约定,对本协议背景知识产权以及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相互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化的担保,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等。本款规定类似于上一款,不同的是强调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相互性”。采用本款规定时,院属单位需注意,如果我方在合作研究中需要较多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本款规定。

(六)关于“保密义务”的说明

本条共涉及六款内容。分别规定了协议双方基本的保密义务、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期限以及协议另一方合理披露的条件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此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的规定比较简要,如果院属单位认为需要更为详细的保密协议,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参见保密协议范本选择相关条款使用。

(七)关于“学生参与”的说明

本条共有三款内容。

第一款是协议双方各自负责参与项目研究的本方学生的管理及费用开支,同时确保参与项目的学生遵守本协议5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的规定以及第6条保密的规定。

第二款是对派驻对方进行研究的学生的管理(包含对人员替换的管理)和费用负担。费用承担方式可以选择己方承担、对方承担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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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第三款是关于学生论文发表权的规定。学生对研究项目享有论文发表权,但此权利的行使受制于本协议关于保密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八)关于“发表”的说明

本条的“发表”不仅仅包括第7条学生的论文发表,而且包括协议方对本协议所有研究成果的发表权。

在不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和知识产权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享有对本项目研究成果的发表权,但应该标明另一方对本研究成果的贡献,通常以鸣谢或合作署名的方式体现。当然,为了保护协议双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或允许作出对本项目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陈述。在院属单位对外合作中,注意防止某些单位滥用“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的名称或徽记,或者某院属研究所的名称进行商业化或隐含有投资、合伙等可能给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宣传。具体可以结合本协议第10条“协议双方的关系”进行规定。

(九)关于“变更、转让和承继”的说明

本条款的“变更”主要是指协议内容的变化,“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化,而“承继”则通常是指发生法定的分立、合并等情形下权利义务由新的主体承担。

对于内容的变更,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如果一方未经对方书面签字同意,未变更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对于主体的变更,需要严格控制。联合研究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对彼此研究能力的认可,因此原则上禁止任何一方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或转让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擅自变更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继”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分立或合并如果不会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就按照范本规定。但如果院属单位认为对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影响合同的履行,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一方出现机构变更或者合并等情形,另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院属研究所如果认为自己在项目研究中可能会有所变更或者委托其他主体协助研究,则可以淡化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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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十)关于“协议双方的关系”的说明

本条规定是在强调协议双方除了本协议的合作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诸如合伙、代理、信托、合资等关系。用意在于防止任何一方借助本协议对外做出目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十一)关于“协议的期限与终止”的说明

本条包括期限届满的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情况。

期限的长短要完全根据双方合作内容具体确定,没有推荐时间建议。不过根据课题调研,我们认为院属单位在协议期限的确定上可以考虑我方参加合作协议的目的、相关技术获知(掌握)的时间以及在研究领域我方专利布局等情况。

一方违约,另一方在给予对方特定时间(不一定是30天)的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但协议的终止并不免除对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违约导致协议终止后,违约方有两项返还的义务:一是立即返还守约方为完成本项目而提供的或研发的各种物质、设备、仪器、资料;二是必须停止使用并返还本协议中守约方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

(十二)关于“协议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的说明

11条主要涉及提前终止后违约方的义务。本条强调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

本协议第5条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第6条保密;第10条协议双方的关系;

第14条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使用;第17条协议条款的效力确认;第24条法律适用条款;23条争议解决条款涉及依照其特性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不因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终止而受到影响,在本协议期间届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三)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明

本条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归责原则和损失计算问题。

关于归责原则,原则上协议双方对第三方的诉讼和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另一方因诉讼、索赔而产生的损失是因该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的(这一项应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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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存在违约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协议一方的过错而在该协议一方的场所导致该另一方人员的死亡或身体伤害(这一项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再一方存在主观过错时才可担责)。

关于损失的计算。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赔偿范围。本条规定的是直接损失,不涉及间接损失。院属单位在约定本条时一定要严格界定赔偿范围。因为各国对赔偿责任的计算和法律规定不同,所以本条加入一个保底“不超过另一方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投入”。

(十四)关于“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使用”的说明

本条强调了双方名称等标识性权利以及本项目名称的使用。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对方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双方可在协议中规定合理使用名称的情形。院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排除对方使用我方其他标识性权利的规定,以及如果一方使用需要特别增加的法律责任。

(十五)关于“通知”的说明

对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的时间,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为了使通知及时准确的送达,双方必须写明具体的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址。相比之下,院属单位的联络地址比较固定,为防止对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带来的不便,院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如果协议一方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使得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以强调双方通讯畅通的重要性。

(十六)关于“协议的完整性”的说明

本条强调本协议与其他相关协议的关系。其他相关协议包括本协议签署前本项目主题的其他协议、本协议的附件以及学生协议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上述协议与本协议在文字解释或内容上发生歧义或矛盾,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协议范本附有两个附件供院属单位参考。一个是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另一个是学生协议。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含项目介绍和目标、项目研究程序、提供的相关物品及资料列表、项目完成日期、甲方和乙方代表、报告和双方的为开展项目而投入的背景知识产权、专有材料以及资金等。学生协议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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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体项目是否涉及学生参与、学生的数量以及是否有双方互访等确定协议的具体内容。

(十七)关于“本协议条款的效力”的说明

1. 契约自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国际惯例。本协议规定违反双方所在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本范本是根据中国法律制定的,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果签订本合同时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某一条款不可接受,如果其理由是违反对方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相应理由。

2. 条款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原则上,合同中几个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涉及合同的整体效力。但如果某一条款关系到合作事项的核心条款,可能影响到双方后续合作的,双方可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十八)关于“权利放弃”的说明

协议各方对权利的放弃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因此,如果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对方主张其权利的不能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但这个期限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除了法定的时效外,为了保障项目的进度,双方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约定具体的期限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十九)关于“合理帮助”的说明

一方需要另外一方给予帮助的,另一方必须及时提供合理的帮助,但该条款的适用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院属单位可以在其他条款中将某些需要对方应给予帮助的行为列举出来,并以义务的方式加以设定。

(二十)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明

院属单位可以按照范本规定一个原则性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可以明确约定一方在何种情况下视为违约以及需要对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等经济赔偿。

(二十一)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尽管不可抗力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协议双方在合作中可能面临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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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的不同。

1. 范本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比较全面和客观,实际操作中也使用得比较广泛。自然灾害以及政府禁令比较常见,但提醒院属单位注意,“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必要时需要请教专业人士。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意味着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所作为。这一方需要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一定期限内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这里的期限及通知方式需要双方具体约定。

3. 如果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尽快消除该不可抗力并避免损失的扩大,不构成违约。对方应该给予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其义务的合理时间。

4. 上款的合理时间到期之后,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仍然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应该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十二)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范本对适用法律约定了几种不同的选择情形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这种选择主要是指协议适用的实体法的选择,程序性事项适用争议裁判地的法律或法规是国际规则。

第一种选择也是最佳选择为中国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建议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亦可通过对本条款的让步争取对方在其他条款上的让步。

第二种选择为次优选择。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内,可以适用本协议相关活动或争议事项发生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通过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另一方境内,但是与中国有某种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建议本条款规定使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第三种选择也是相对而言最具劣势的选择。协议直接约定适用协议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在目前院属单位国家科技合作中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对我方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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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二十三)关于“争议解决”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本协议约定了几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毫无疑问,首选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但这种情况需要院属单位在合作中占有优势的地位;其二建议选择香港,主要考虑到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对我方相对有利;第三种选择是在新加坡,仍然考虑的是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第四种就是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仲裁机构。如果对方要求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请对方罗列几个选项,此时院属单位应该请律师提出建议,选择哪个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更利于维护我方利益。

(二十四)关于“协议使用的语言”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当前,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合同文本采用英文似乎成为一个惯例。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此建议院属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或企业签订协议时使用两种语言签署,两种语言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院属单位需要确保两种语言的文本条款对应一致,内容无差异。今后,随着我国科技经济实力的增强,如果在我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绝对优势时,可以尝试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五)关于“协议文本及生效”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院属单位视情形准备文本份数,如果协议需要备案的,协议文本数量可以增加。对于生效时间,既可以双方实际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也可以另行约定的某一时间作为生效日期。另外,结合本协议第13条,生效日期也会受到政府部门审批的影响。

院属单位在签订实施许可协议时,应当将本协议作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其他协议或附件,并尽量使二者保持一致,尤其是确保其他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在效力上,本条确定了附件以及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不相符或矛盾的地方,建议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当然,也并不排除根据时间先后来约定附属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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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范本四:《与企业合作协议》使用说明

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外国企业联合研究合作协议

一、本协议范本使用的总体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的适用范围

本协议范本适用于院属单位与某外国企业之间签订联合研究合作协议的情形。其中,“院属单位”是指中科院分布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的直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及控股企业等单位。“某外国企业”主要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外籍企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包括外国法人、其他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等(但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不一定具有独立的签约资格,所以需要慎重处理签约对方的资质问题。与院属单位与国外科研机构之间的协议相比,院属单位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协议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研究目标存在不完全一致,院属单位更注重研究成果的发表及权利归属,外国企业则更注重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市场应用前景。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院属单位应该保持较高的警惕,尤其是在权利归属、发表权以及成果商业化方面争取本方的利益。

(二)制定本协议范本的指导原则

1. 站在院属单位的立场,尽可能使院属单位利益最大化;

2. 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协议条款;

3. 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规定;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使用说明仅对院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各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变通使用。院属单位应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围绕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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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三)本协议范本的重点条款

合同范本包括定义和解释在内共27个条文。重点条款包括:

1. “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各自的名称(及简称)、地址、国籍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等基本信息。各院属单位务必要清晰、明确地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将合作对方填写的基本信息查证属实,尤其是在同时签订有中英文文本时,更是要注意己方和对方的基本信息在两种语言环境中是否绝对地一一对应,这对于整个协议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适用等问题均十分重要。基本事实不清、无法一一对应的签订主体会给整个协议的履行乃至整个联合研究工作的开展制造障碍,甚至造成合作的根本破裂。

2. “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签订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因此,我们建议院属单位尽可能至少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交付地等方面有一个事实发生在中国大陆,这样便于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确定依据中国法作为纠纷发生后的准据法。合同签订地是一个容易确定的因素。建议最好将合同签订或最后签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理由是:一方面是基于对合同签订的经济效率的考虑,另外一方面是基于方便的社会资源以及熟悉的法制环境的考虑。如果对方坚持在其本国签订该协议,院属单位应该提前做好调查,熟悉签订地的法律法规对协议签订的影响,同时在签订过程中聘请国内熟悉涉外合作协议签订的律师来协助完成协议的签订。

3. “背景知识产权”是合作主体对外合作的“底气”和基础。背景知识产权的有无以及后续使用的约定十分重要。范本第1条“定义和解释”中对“背景知识产权”的解释以及其他条款中涉及背景知识产权的应用约定。

4. “商业化”是本协议中的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其进行合作研究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1条对“商业化”的进一步解释。

5. “关联企业”是一个十分关键而不能漠视的概念。本协议是院属单位与国外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议,合作研究成果的使用范围直接关系到院属单位的利益,关系到合作研究成果商业化的区域和领域。因此,院属单位要认真对待范本中“关联企业”的范围,慎重填写范本中的百分比数值,我们建议该数值不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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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6. “项目管理”是协议中的核心条款。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约定。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6条的说明。

7. “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是本协议的最核心的条款,也是合作研究中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结合范本第一条对项目知识产权的界定,范本详细地对合作双方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使用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约定。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7条的说明。

8. “学生参与”条款对于院属单位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条款。院属单位开展项目研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锻炼队伍。因而,“学生参与”条款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条款。当然,如果完全是研究人员的合作协议本条可以除外。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9条的说明。

9. “发表”是非营利性机构开展合作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使命。不管是对于研究人员还是学生,能否保障在研究中享有学术荣誉权,取决于合同双方对发表的约定。详见范本下述第二部分第10条的说明。

二、协议各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

如下协议具体条款的说明是按照协议范本中条款的序号顺序进行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条款又在每一个条款下分设1、2、3……,作为每款或相似款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定义和解释”的说明

本协议范本中提到的定义和解释是国际联合合作协议中最基本的条款,院属单位应该根据所签订具体协议的性质对定义解释项目进行增减。

1. 关于“背景知识产权”的再说明

背景知识产权是协议签订之前为协议一方当事人所有,双方约定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加以使用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在本协议生效之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一方提供其单独享有的在本协议之外产生的知识产权。院属单位在签订协议之前需要经过缜密的思考究竟需要提供哪些背景知识产权以及提供多少背景知识产权时才能既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又不会损害自己基于本项目知识产权所享有的商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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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益,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密意识。协商确定后将使用于项目的背景知识产权详细列明在附件一中,同时对每一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以及使用限制都应做出详细规定。

2. 关于“学生协议”的说明

院属单位承担着大量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因此,任何项目的开展都应该最大限度的让学生参与其中,以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同样,在院属单位与外国企业进行合作的时候,学生参与是必须重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学生参与项目中的权利义务需要双方当事人和学生签订一个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在项目实施中学生的权利义务和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学生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创作的知识产权为一方项目知识产权或双方项目知识产权,但学生有权利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学术论文的发表,双方经过审核,只要论文的发表不泄露相关商业秘密,任何一方都不能无正当理由阻止学生对该论文的发表。

3. 关于“商业化”的说明

本协议中的商业化包括三个内容:第一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使用方式;第二是就含有或使用协议技术或知识产权的方法或过程;上述两种情况的商业化一般是指协议双方的行为。而第三则是指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转让或许可第三人对协议约定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

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考虑自身具备的商业化条件,确定对项目知识产权的商业化的范围以及形式。有些商业化形式,如果在中国很难实现则可以不必在协议中约定,但可以约定如果对方采用该种形式进行商业化使用,院属单位应该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

(二)关于“项目研究的组织方式”的说明

项目研究的组织方式很多,范本中推荐了项目主任负责制。院属单位可以约定自己认为最佳的研究组织形式,不限于范本的形式。关于项目研究的责任负责方式、项目主任的任免及其职责等问题,院属单位应当争取居于决定性或者主导性的地位,因为院属单位相比于企业更具备考核项目主任实际科研能力等方面的发言权,应该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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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三)关于“项目研究经费与支付、管理方式”的说明

本条突出了院属单位与企业合作的特点,是与国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的区别之处。一般情况下,企业与研究机构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某一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以企业才会出资资助研究。但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企业投资后都会附件明确的条件,突出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商业化上。所以,院属单位要特别注意企业支付的研究经费与本协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条款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前提下,再考虑研究经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税收和管理等问题。研究经费的支付与研究进程之间关系密切,院属单位要根据各自的科研能力、预期进度等事宜作出合理的预测。

(四)关于“项目实施”的说明

本条是双方启动研究合作的时间以及为完成合作目标,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概括性约定。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对双方或一方在项目实施中的权利义务要求。

(五)关于“项目报告”的说明

项目报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起着很好的沟通作用,双方及时交流信息不仅有助于互相监督按计划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也有助于双方对在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及时保护。因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要重视该条款,对于报告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及报告的频率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院属单位根据自己以往的研究进度确定自己可承受的报告内容与频率,切记不能因为该条款未涉及实质的权利义务而随便采纳对方提出的建议。

(六)关于“项目管理”的说明

本条是协议中重要的条款,是对合作双方开展合作研究的组织机构以及职责管理的具体约定。

重点是第一款。本款是对双方各自在项目研究中职责的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管理、学生管理、日常联络、互访安排、研究进度的跟踪、研究数据的整理记录乃至项目报告的提交等内容,范本使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职责进行增减。

(七)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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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本条是协议中最核心、最重要、最复杂的条文,是院属单位对外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内容,本条共包括十一款内容。

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已经成为当前直接影响院属单位对外合作广度和深度的关键要素。面对全球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强势,院属单位在在对本条款进行协商过程中需要坚持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和促进长期合作的原则,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得出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根据对院属单位知识产权运用的经验,若要较好地把握本条内容,首先需要院属单位具体参与合同谈判的人员对我方知识产权(技术)现状和发展前景有一个客观的估测,对双方合作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其次根据谈判的实力结合合作目的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最佳选择是尽可能扩大项目知识产权归院属单位单独所有;底线选择是在双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中争取最大比例的权益,最起码获得与对方平等的使用权益;如果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不能接受项目知识产权归对方所有。如下对本条各款的使用分别予以说明:

1. 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

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不会因为本协议的签订而受到任何影响。但在协议存续期间,另一方将对列入协议中的背景知识产权具有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且免使用费的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签订本款内容需要特别注意协议双方所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数量以及提供方对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责任。一般来说,双方或一方因提供了协议约定的背景知识产权,但该权利存在瑕疵,提供方需承担由此给本项目或另外一方所造成损失。如果院属单位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瑕疵,则可以尽量避免提到权利瑕疵担保的条款或者减轻瑕疵担保的责任。如果院属单位认为本方提供的权利没有任何瑕疵,则可以强调瑕疵担保责任。

2. 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

范本规定了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两个原则:一方独立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该方所有;双方共同创造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如果院属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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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项目知识产权的付出比协议对方的付出要多,则可以通过谈判争取对项目知识产权有更大的控制权。

3. 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甲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给予乙方一定期限内的购买或许可的排他性选择权。院属单位在此处可以选择另一种方式,即“甲方可以给乙方一个非排他性的使用权,许可条件和范围双方另行协商”。对乙方单独拥有的项目知识产权,约定甲方拥有为其自身研究和教学使用的权利。

4. 共有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及商业化问题。对于本款,范本规定了选择项。具体包括从严格控制到自行任意实施三种选择:

第一种情况: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这一选择严格限制对方将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不太可能对共有项目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情况,为了控制对方对权利的行使或者希望从对方商业化中获得一定的收益时,可以采用这种选择;

第二种情况: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均有权自行实施商业化,但对任何乙方许可第三方实施有限制。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有可能或有能力对共有知识产权商业化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对于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双方即可以自行实施商业化,也可以许可给第三方实施,而不需要征得知识产权共有人的同意。此种选择建议适用于我方进行研发的目的就是为了攻克某些技术并亟需对此技术进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

5. 双方共有的项目知识产权许可的限制。本款约定,乙方不可以自行许可给其关联公司;如果给予许可,乙方应该补偿甲方许可费,许可费具体数额双方另行协商。基于本协议的性质,院属单位应该高度重视乙方对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范围,严格控制其对关联公司的许可,如果可以许可,需要就许可费的分成进行约定。

6. 项目知识产权改进的归属和使用。

本款是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的后续开发成果的权属及使用的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协议期间,对项目知识产权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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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的权利仍然属于项目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按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任何一方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的改进或二次开发(不论该项目知识产权是属于一方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其权利归属于改进或开发方。

7. 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议各方各自负责对自行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8. 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款内容比较复杂,可供选择的项目比较多,有四项内容。

其一,双方同意对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双方共有,双方付费原则,协议由一方主导专利等权利的申请;第二种选择是为了操作上的方便,约定各自所在国家的专利申请由各当事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第三种是向第三国进行专利申请由双方指定代理人并均担费用。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其二,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时的处理办法,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申请;另一种办法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自己名义申请,但应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并保障不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提出申请的一方给予对方为自身研究和教学目的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对于院属单位来说,进行何种选择,需要综合考虑我方的技术(专利)布局、专利发展前景的预期以及相关费用等多种因素。

其三,关于专利申请(含PCT申请)的保密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遵守协议方所属国的技术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最后,对项目知识产权遭受侵权后的保护。原则上,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积极保护。如果协议一方放弃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另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项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9. 合理帮助的义务。这些帮助包括对方申请专利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时,协议方给予的证明或相关资料的提供等。

10. 知识产权的侵权担保。任何一方在使用对方知识产权,不能从对方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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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知识产权不侵权担保。本条款是在对外科技合作中常用的条款,规定的目的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是权利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声明。采用本款规定时,院属单位需注意,如果我方在合作研究中需要较多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本款规定。

11. 免责条款。双方约定,对本协议背景知识产权以及项目知识产权的使用,相互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化的担保,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等。本款规定类似于上一款,不同的是强调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相互性”。采用本款规定时,院属单位需注意,如果我方在合作研究中需要较多使用对方知识产权,可以不进行本款规定。

(八)关于“保密义务”的说明

本条共涉及六款内容。分别规定了协议双方基本的保密义务、披露和使用保密信息的例外、保密期限以及协议另一方合理披露的条件以及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此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的规定比较简要,如果院属单位认为需要更为详细的保密协议,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参见保密协议范本选择相关条款使用。

(九)关于“学生参与”的说明

本条共有三款内容。

第一款是协议双方各自负责参与项目研究的本方学生的管理及费用开支,同时确保参与项目的学生遵守本协议7条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的规定以及第8条保密的规定。

第二款是对派驻对方进行研究的学生的管理(包括对人员替换的管理)和费用负担。费用承担方式可以选择己方承担、对方承担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几种情况。

第三款是关于学生论文发表权的规定。学生对研究项目享有论文发表权,但此权利的行使受制于本协议关于保密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十)关于“发表”的说明

本条的“发表”不仅仅包括第10条学生的论文发表,而且包括协议方对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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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所有研究成果的发表权。

在不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和知识产权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享有对本项目研究成果的发表权,但应该标明另一方对本研究成果的贡献,通常以鸣谢或合作署名的方式体现。当然,为了保护协议双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故意做出或允许他人做出对本项目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陈述。在院属单位对外合作中,注意防止某些单位滥用“中国科学院”或“中科院”的名称和徽记,或者某院属研究所的名称进行商业化或隐含有投资、合伙等可能给中国科学院或院属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宣传。具体可以结合本协议第12条“协议双方的关系”进行规定。

(十一)关于“变更、转让和承继”的说明

本条款的“变更”主要是指协议内容的变化,“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化,而“承继”则通常是指发生法定的分立、合并等情形下权利义务由新的主体承担。

对于内容的变更,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如果一方未经对方书面签字同意,未变更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方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对于主体的变更,需要严格控制。联合研究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对彼此研究能力的认可,因此原则上禁止任何一方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或转让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如果一方擅自变更的,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继”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分立或合并如果不会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就按照范本规定。但如果院属单位认为对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影响合同的履行,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果一方出现机构变更或者合并等情形,另一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院属研究所如果认为自己在项目研究中可能会有所变更或者委托其他主体协助研究,则可以淡化本条内容。

(十二)关于“协议双方的关系”的说明

本条规定是在强调协议双方除了本协议的合作关系外,不存在其他诸如合伙、代理、信托、合资等关系。用意在于防止任何一方借助本协议对外作出目的不准确或误导性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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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十三)关于“协议的期限与终止”的说明

本条包括期限届满的终止和提前终止两种情况。

期限的长短要完全根据双方合作内容具体确定,没有推荐时间建议。不过根据课题调研,我们认为院属单位在协议期限的确定上可以考虑我方参加合作协议的目的、相关技术获知(掌握)的时间以及在研究领域我方专利布局等情况。

一方违约,另一方在给予对方特定时间(不一定是30天)的催告后,对方仍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但协议的终止并不免除对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违约导致协议终止后,违约方有两项返还的义务:一是立即返还守约方为完成本项目而提供的或研发的各种物质、设备、仪器、资料;二是必须停止使用并返还本协议中守约方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

(十四)关于“协议终止后的权利义务”的说明

本条强调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本协议第7条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第8条保密;第12条协议双方的关系;第16条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使用;第19条协议条款的效力确认;第24条法律适用条款;25条争议解决条款涉及依照其特性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不因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终止而受到影响,在本协议期间届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五)关于“赔偿责任”的说明

本条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归责原则和损失计算问题。

关于归责原则,原则上协议双方对第三方的诉讼和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另一方因诉讼、索赔而产生的损失是因该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的(这一项应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存在违约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协议一方的过错而在该协议一方的场所导致该另一方人员的死亡或身体伤害(这一项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必须要在一方存在主观过错时才可担责)。

关于损失的计算。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赔偿范围。本条规定的是直接损失,不涉及间接损失。院属单位在约定本条时一定要严格界定赔偿范围。因为各国对赔偿责任的计算和法律规定不同,所以本条加入一个保底“不超过另一方履行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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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议的全部投入”。

(十六)关于“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的使用”的说明

本条强调了双方名称等标识性权利以及本项目名称的使用。未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对方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记,双方可在协议中规定合理使用名称的情形。院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排除对方使用我方其他标识性权利的规定,以及如果一方使用需要特别增加的法律责任。

(十七)关于“通知”的说明

对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的时间,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为了使通知及时准确的送达,双方必须写明具体的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址。相比之下,院属单位的联络地址比较固定,为防止对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带来的不便,院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如果协议一方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使得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以强调双方通讯畅通的重要性。

(十八)关于“协议的完整性”的说明

本条强调本协议与其他相关协议的关系。其他相关协议包括本协议签署前本项目主题的其他协议、本协议的附件以及学生协议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上述协议与本协议在文字解释或内容上发生歧义或矛盾,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协议范本附有两个附件供院属单位参考。一个是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另一个是学生协议。合作研究项目计划含项目介绍和目标、项目研究程序、提供的相关物品及资料列表、项目完成日期、甲方和乙方代表、报告和双方的为开展项目而投入的背景知识产权、专有材料以及资金等。学生协议根据具体项目是否涉及学生参与、学生的数量以及是否有双方互访等确定协议的具体内容。

(十九)关于“本协议条款的效力”的说明

1. 契约自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国际惯例。本协议规定违反双方所在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本范本是根据中国法律制定的,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果签订本合同时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某一条款不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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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受,如果其理由是违反对方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相应理由。

2. 条款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原则上,合同中几个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涉及合同的整体效力。但如果某一条款关系到合作事项的核心条款,可能影响到双方后续合作的,双方可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二十)关于“权利放弃”的说明

协议各方对权利的放弃必须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因此,如果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未向对方主张其权利的并不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但这个期限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除了法定的时效外,为了保障项目的进度,双方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约定具体的期限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二十一)关于“合理帮助”的说明

一方需要另外一方给予帮助的,另一方必须及时提供合理的帮助,但该条款的适用有很大的灵活性,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院属单位可以在其他条款中将某些需要对方应给予帮助的行为列举出来,并以义务的方式加以设定。

(二十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明

院属单位可以按照范本规定一个原则性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可以明确约定一方在何种情况下视为违约以及需要对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等经济赔偿。

(二十三)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明

尽管不可抗力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协议双方在合作中可能面临的免责范围的不同。

1. 范本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比较全面和客观,实际操作中也使用得比较广泛。自然灾害以及政府禁令比较常见,但提醒院属单位注意,“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必要时需要请教专业人士。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意味着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所作为。这一方需要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一定期限内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这里的期限及通知方式需要双方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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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3. 如果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尽快消除该不可抗力并避免损失的扩大,不构成违约。对方应该给予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其义务的合理时间。

4. 上款的合理时间到期之后,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仍然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应该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十四)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范本对适用法律约定了几种不同的选择情形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这种选择主要是指协议适用的实体法的选择,程序性事项适用争议裁判地的法律或法规是国际规则。

第一种选择也是最佳选择为中国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建议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亦可通过对本条款的让步争取对方在其他条款上的让步。

第二种选择为次优选择。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内,可以适用本协议相关活动或争议事项发生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通过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另一方境内,但是与中国有某种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建议本条款规定使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

第三种选择也是最劣势的选择。协议直接约定适用协议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在目前院属单位国家科技合作中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对我方很不利。

(二十五)关于“争议解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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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本协议约定了几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毫无疑问,首选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但这种情况需要院属单位在合作中占有比较优势的地位;其二建议选择香港,主要考虑到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对我方相对有利;第三种选择是在新加坡,仍然考虑的是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第四种就是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仲裁机构。如果对方要求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请对方罗列几个选项,此时院属单位应该请律师提出建议,选择哪个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更利于维护我方利益。

(二十六)关于“协议使用的语言”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当前,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合同文本采用英文似乎成为一个惯例。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此建议院属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或企业签订协议时同时用两种语言进行签署,两种语言签署的文本具有相同效力。院属单位需要确保两种语言的文本条款对应一致,内容无差异。今后,随着我国科技经济实力的增强,如果在我方在合同谈判中处于绝对优势时,可以尝试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十七)关于“协议文本及生效”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院属单位视情形准备文本份数,如果协议需要备案的,协议文本数量可以增加。对于生效时间,既可以双方实际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也可以另行约定的某一时间作为生效日期。另外,结合本协议第13条,生效日期也会受到政府部门审批的影响。

院属单位在签订实施许可协议时,应当将本协议作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其他协议或附件,并尽量使二者保持一致,尤其是确保其他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在效力上,本条确定了附件以及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不相符或矛盾的地方,建议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当然,也并不排除根据时间先后来约定附属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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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范本五:《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使用说明

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与某国外企业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使用的总体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的适用范围

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主要适用于院属单位作为许可方与某国外企业之间进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其中,“院属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或者“许可方”)是指中科院分布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的直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及控股企业等单位。“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乙方”或者“被许可方”)主要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外籍企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包括外国法人、其他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等(但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不一定具有独立的签约资格,所以需要慎重处理签约对方的资质问题。本协议的客体主要是指专利,也可以用于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许可或其组合。在客体发生变化时,院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减某些条款。

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不同于专利的转让,协议生效后专利权仍在专利权人手中,被许可人只享有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实施权,并不享有完整的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通常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三种主要情形,三种许可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区别,院属单位在使用范本时要格外注意。普通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并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排他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区域、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同时,许可方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但其不可以继续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技术;独占实施许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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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独占许可对许可方的权利限制比较多,院属单位在专利许可中要慎重使用这种许可方式。

(二)制定本协议范本的指导原则

本协议范本设计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原则:

1. 站在院属单位的立场,尽可能使院属单位利益最大化;

2. 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协议条款;

3. 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规定;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使用说明仅对院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各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变通使用。院属单位应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围绕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本协议范本的重点条款

协议范本包括定义和解释在内共19个条文。重点条款包括:

1. “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各自的名称(及简称)、地址、国籍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等基本信息。各院属单位务必要清晰、明确地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将合作对方填写的基本信息查证属实,尤其是在同时签订有中英文文本时,更是要注意己方和对方的基本信息在两种语言环境中是否绝对地一一对应,这对于整个协议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适用等问题均十分重要。基本事实不清、无法一一对应的签订主体会给整个协议的履行造成障碍,甚至造成合作的根本破裂。

2. “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签订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因此,我们建议院属单位尽可能至少在协议签订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交付地等方面有一个事实发生在中国大陆,这样便于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确定依据中国法作为纠纷发生后的准据法。协议签订地是一个容易确定的因素。建议最好将协议签订或最后签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理由是:一方面是基于对协议签订的经济效率的考虑,另外一方面是基于方便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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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会资源以及熟悉的法制环境的考虑。如果对方坚持在其本国签订该协议,院属单位应该提前做好调查,熟悉签订地的法律法规对协议签订的影响,同时在签订过程中聘请国内熟悉涉外合作协议签订的律师来协助完成协议的签订。

3. “被许可专利的情况”是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条通过对专利现有状况的描述(含专利名称及所属国家、发明人、专利权人、专利有效期限等十项内容)锁定了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果许可的专利有几项,可以按此要求进行分别列举。同时,通过后面三款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许可方式以及许可地域等。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2条使用说明。

4. “许可的范围与内容”是本协议关键内容,通过7款内容详细规定了许可协议的种类、范围和具体内容。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3条使用说明。

5. “许可费及许可费的支付”是许可方许可专利的目的之所在。许可费的支付因个案不同有很大的区别,目前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方式;价格提成方式;固定价格加提成相结合方式。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4条使用说明。

6. “技术服务和培训”是与许可方的许可义务密切相关的内容。技术服务和培训的具体内容根据被许可专利的不同有较大的差异。双方可以在主协议中约定具体内容,也可以通过附件的方式进行约定。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6条使用说明。

7. “技术改进及相关权利归属”是许可协议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实施许可协议的过程也是对协议技术进行二次开发和改进的过程,对该过程产生权利的归属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7条使用说明。

8. “权利保证和责任免除”是许可方对被许可专利权利的保证承诺,同时也是对许可方责任免除的约定。本条对院属单位来说尤其重要,需要特别加以关注。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10条使用说明。

二、本协议各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

如下协议具体条款的说明是按照协议范本中条款的序号顺序进行的,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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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要和复杂的条款又在每一个条款下分设1、2、3……,作为每款或相似款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定义与解释”的说明

1. “被许可专利”是指经过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而不是泛泛地指“协议专利”。因为许可协议中涉及的专利(含专有技术等)并不都是本协议中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专利。因此,提请院属单位注意在条文措辞中强调是“被许可专利”而不是“本协议专利”,以免不经意间扩大许可专利的范围,损害许可方的利益。

2. “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时并不是许可专利的必要组成部分,院属单位需要对此进行特别约定。因为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往往涉及严格的保密责任问题以及特别的保密期限,所以需要格外注意。

3. “分许可或再许可”是甲方让渡给乙方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否授予此权利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可以要求更高的许可费。

4. “关联单位”是在许可协议中非常关键的一个概念,该定义的界定直接决定了被许可方对许可专利的使用范围,值得许可方充分重视。

5. “销售收入”是确定许可费收入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本协议中是指乙方销售的协议产品的总收入。因为该收入相对容易查证,所以以此作为计算许可费的一个指标,对许可方来说相对比较容易掌握。

(二)关于“被许可专利的情况”的说明

1. 清晰描述被许可专利的基本情况,专利名称及所属国家是指专利授权的国家。通过PCT申请专利的,也请注明。专利权有效期是评估专利价值的重要因素。专利的缴费状况是维持专利有效的基本条件。如果本协议被许可方愿意承担专利后续的费用及维持费的,请单独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此问题以及被许可方未履行本义务带来的后果。

2. 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对本协议许可专利的实施及许可状况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专利此前是否被实施许可并不是衡量本协议被许可专利价值的唯一指标。从来没有实施过的专利的价值未必就高。有时候,被许可专利有过被实施许可的事实,可能恰恰是被许可方看中的理由。因此,院属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对被许可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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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利的实施许可状况进行描述。

3. 本款虽然内容不多,但却很重要。本款内容强调了许可方对被许可专利的地域及方式的限制,是本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无论哪种形式的许可,都可能会出现地域和方式的限制。这一点在国际专利许可中意义尤其重大。

4. 独占许可是专利许可的特殊形式。因为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也不再享有被许可专利的使用权和实施权。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许可方的利益,许可方应在协议中约定许可方“保留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而使用被许可专利的权利”。

(三)关于“许可的范围及内容”的说明

1. 本款规定了四项重要内容。第一是被许可专利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地域范围,也可能涉及行业或领域;第二是被许可专利及专有技术形成的协议产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方式;第三是在限定范围内的许可方式,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还是独占实施许可;第四特别强调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超出上述范围或方式实施被许可专利的行为将视为侵权。

2. “为方便乙方实施协议专利或生产协议产品,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向乙方提供甲方拥有的以下技术资料”。本款是对甲方义务的要求。如果乙方不主动提此条款,甲方可以不加入该款内容。如果乙方要求本款内容或者提出很具体的资料内容,可参考下面的推荐内容完成本条款的补充,也可以通过附件1进行详细约定。但提请院属单位注意,如果要求甲方提交涉及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资料,需要另行谈判并进行保密约定,同时要注意限制技术资料使用者的范围。

可参考的内容包括:

(1)被许可技术的研究资料:

例如:研究报告、设计图纸、计算过程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2)协议产品的生产资料:

例如: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说明、生产设备说明、技术参数、材料参数、质量控制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3)协议产品的使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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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安装说明、使用说明、应用试验数据、调试数据、运行数据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4)协议产品的维护资料:

例如:维修说明、维修工具、设备和仪器说明等必要的技术资料。

3. 专利的许可期限是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实施被许可专利的期限。如果有多个专利,而且是在不同专利的授权期和有效期各不相同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许可方对被许可专利的管理,建议设定统一的许可期限。期限的长短与许可费的多少有直接的关系。

4. “本协议不包括生产协议产品可能需要的其他专利或技术”,本款的意思是说生产协议产品需要的专利或技术不限于本协议中的被许可专利。对于其他专利和技术,被许可方需要另行与他人协商。这一款对甲方来说很重要,是甲方的免责条款。

5. 本款是对办理专利许可登记或备案手续的约定。这些手续的完成原则上应该由甲方负责,也不排除乙方负责甲方配合的情况。专利许可是否需要备案或登记,在不同的国家规定不同,而且是否登记或备案的法律效力也不同。在我国,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许可有备案的要求,但这种要求并不是强制性的,也不影响协议的生效日期。

6. 经营努力。专利许可的目的是实施而不是垄断,甲方希望通过专利实施实现专利技术对创新的贡献。对于利用国家财政获得的专利技术,法律上就有这样的要求。因此,院属单位需要在协议中约定乙方需要以合理的努力去实施被许可专利,并就专利实施情况向甲方提供年度报告。

7. 本款是对甲方是否允许乙方进行专利分许可的约定,是甲方权利的重要体现。如果甲方允许乙方进行专利分许可,乙方应该遵守如下规定包括两点:其一是乙方关联公司的权利义务;其二是对分许可销售收入分成的约定。

(四)关于“许可费及许可费的支付”的说明

本条为院属单位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许可费计算方式:即固定价格方式、协议产品价格提成方式以及固定价格方式加提成方式相结合的计算方式。难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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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哪一种计算方式最佳。院属单位所可依据专利价值、市场前景以及自身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计价货币币种的选择同样如此。

1. 固定价格方式。固定价格的计算方式又分为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另一种是一次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分次支付具体分多少次,多长时间内支付需要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2. 提成方式。提成方式计算的许可费包括入门费和提成费两部分。入门费一般由乙方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入门费的具体项目双方可以细化约定。双方可以约定乙方支付专利申请费或一定时间的专利维持费,特别是向国外申请PCT专利的费用很高,在谈判是可以考虑作为入门费的项目。

提成费的具体比例因个案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都应该向甲方支付提成费,而且双方可以约定随着市场的发展,对提成费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国外公司的财务年度与我国的不同,协议双方应该在协议中明确提成费的具体支付期间。乙方同时应该在财务年度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协议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和应支付给甲方的提成收入并经甲方确认。甲方有权核查乙方的相关账目,乙方应该将上述年度财务资料保留一定期限便于甲方核查。

3. 固定加提成的方式是上述两种计算方式的组合,相对更复杂一些。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约定。

(五)关于“支付方式”的说明

支付方式是实现本协议目的的重要环节。期间需要考虑国际汇率的变化。另外,双方的开户银行需要明确列明,院属单位宜选择与其业务有密切往来的银行,以便更好地接受支付。

(六)关于“技术服务和培训”的说明

如果协议需要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可以在协议中列明,更为详细的内容(如涉及培训的内容、人员、时间、培训的地点、费用负担等)最好通过附件加以详细规定。如下内容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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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1.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具体内容;

2. 技术服务、培训的频率、人员数量等;

3. 技术服务或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哪些是由许可方支付的,哪些是需要由被许可方所承担的,应该予以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七)关于“技术改进及相关权利归属”的说明

本条的一个基本原则简单地说即是“谁改进谁拥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等情况下,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当然,院属单位应该尽最大可能约定和维护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比如,当在对方利用院属单位提供的协议专利或协议产品获得改进技术的情况下,院属单位可以要求对改进专利或技术享有免费实施权。如果院属单位有人员参与了对方的研究的,可以要求就改进的专利或技术获得的利益进行分享。乙方所在国如果对是否允许专利或技术的改进加以限制的,应该由乙方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

(八)关于“保密”的说明

本条共涉及七款内容。分别规定了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以及对其所属人员及资料信息使用进行保密担保、保密条款的独立效力、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例外、乙方的保密责任、保密期限。如果院属单位认为需要更为详细的保密协议,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参见保密协议范本选择相关条款使用。

(九)关于“税收”的说明

税收直接涉及到许可方最终获得的许可费的多少,在洽谈许可费金额的时候,应该考虑到税收因素。税收问题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因为许可方难以有效了解或把握被许可方国家的税收规定,所以简单的办法就是约定甲方只负责按照中国税法规定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应由甲方缴纳的税款。被许可方应该缴纳的本国税款由被许可方自行承担。

(十)关于“权利保证和责任免除”的说明

本条分为五款内容。既是许可方对被许可专利的保证,又是许可方责任免除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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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1. 对于权利保证,许可方有权给予被许可方协议约定的被许可专利的许可使用权。换句话说,许可方保证自己是被许可专利的权利人。

2. 本款似乎与第一款有矛盾,其实不然。第一款强调的是许可方有权对被许可专利进行许可;本款强调的是被许可专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其他因素导致该专利侵权,对此许可方不承担绝对的担保责任的情形。

3. 本款是对被许可专利维权的约定,主要是对被许可人的义务要求。许可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自然不必多说,强调被许可人如果发现第三人侵权不能视而不见。如果有证据证明被许可人对被许可专利的维权不积极主动,许可方有权将排他许可变更为普通许可或收回该许可。普通许可人也可以在获得许可人的授权后主动维权。

4. 专利无效的责任约定。许可人保证在许可时被许可专利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但被许可人并不对本协议生效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承担法律责任。特别约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不具有追溯力。这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和专利权转让协议,不具有追溯力。

5. 本款是对许可方免责的进一步约定。甲方对乙方实施被许可专利,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包括乙方使用或不能使用被许可技术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商业化方面的责任以及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等。

(十一)关于“通知”的说明

本条主要涉及通知和送达问题,协议双方对各自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各自承担保证义务,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对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的时间,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为了使通知及时准确的送达,双方必须写明具体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址。相比之下,院属单位的联络地址比较固定,为防止对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带来的不便,院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如果协议一方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使得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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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以强调双方通讯畅通的重要性。

(十二)关于“违约及违约责任”的说明

1. 甲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强调甲方应该给予乙方协议约定的许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的违约责任。列举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种情形。其一指拒付许可费;其二是延期支付使用费超过规定的时间的;其三是扩大被许可技术的使用范围;其四是违反保密义务。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同时,乙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院属单位可以对违约行为承担的法律方式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等经济赔偿。

(十三)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明

尽管不可抗力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协议双方在合作中可能面临的免责范围的不同。

1. 范本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比较全面和客观,实际操作中也使用得比较广泛。自然灾害以及政府禁令比较常见,但提醒院属单位注意,“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必要时需要请教专业人士。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意味着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所作为。这一方需要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一定期限内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这里的期限及通知方式需要双方具体约定。

3. 如果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尽快消除该不可抗力并避免损失的扩大,不构成违约。对方应该给予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其义务的合理时间。

4. 上款的合理时间到期之后,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仍然无法履行协议的,双方应该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十四)关于“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的说明

1. 协议生效的批准。如果协议的生效需要以双方有关当局批准为条件的,协议的生效日期以批准的日期为准。但目前许可协议中除非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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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原则上没有更多的限制。如果需要批准而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获得批准的,双方均有权对本协议予以撤销。

2. 本协议的期限。原则上协议的期限应与本协议3.3“专利的许可期限”一致。但此处更强调期限届满后延期的处理。

3. 协议变更的特别约定。对范本第三款和第四款的合并说明。禁止任何一方在不经过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变更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行义务。协议的任何变更需双方书面签字,此处书面签字是否包括电子签名等形式,双方可以约定。

4. 违约而导致协议的提前终止。协议一方违约,且在收到对方履约请求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履行约定的,该协议从违约方停止违约之日起终止。这里的期限需要院属单位在签订协议时结合自身的履约能力以及违约的可能性来具体确定。

5. 尽管实践中一些许可协议是以被许可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为协议的期限,但这并非理想的做法。许可期限当事人根据谈判来确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如果协议中涉及的专利仍然有效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此专利。如需继续使用,则应与甲方续签协议。

6. 本条强调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

本协议第7条技术改进及相关权利归属;第8条保密;第10条权利保证和责任免除;第12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第14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第15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16条法律适用条款;第17条争议解决条款以及依照其特性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不因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终止而受到影响,在本协议期间届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五)关于“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说明

1. 契约自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国际惯例。本协议规定违反双方所在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本范本是根据中国法律制定、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如果签订本协议时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某一条款不可接受,如果其理由是违反对方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相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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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2. 条款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原则上,协议中几个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涉及协议的整体效力。但如果某一条款关系到合作事项的核心条款,可能影响到双方后续合作的,双方可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十六)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

该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范本对适用法律约定了几种不同的选择情形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这种选择主要是指协议适用的实体法的选择,程序性事项适用争议裁判地的法律或法规是国际规则。

第一种选择也是最佳选择为中国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建议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亦可通过对本条款的让步争取对方在其他条款上的让步。

第二种选择为次优选择。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内,可以适用本协议相关活动或争议事项发生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通过国际私法中的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也是确定一国司法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关键因素)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另一方境内,但是与中国有某种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建议本条款规定使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

第三种选择也是相对而言最具劣势的选择。协议直接约定适用协议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在目前院属单位国家科技合作中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对我方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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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十七)关于“争议的解决”的说明

该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本协议约定了几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毫无疑问,首选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但这种情况需要院属单位在合作中占有优势的地位;其二建议选择香港,主要考虑到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对我方相对有利;第三种选择是在新加坡,仍然考虑的是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第四种就是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仲裁机构。如果对方要求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请对方罗列几个选项,此时院属单位应该请律师提出建议,选择哪个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更利于维护我方利益。

(十八)关于“协议使用的语言”的说明

该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当前,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协议文本采用英文似乎成为一个惯例。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此建议院属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或企业签订协议时使用两种语言签署,两种语言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院属单位需要确保两种语言的文本条款对应一致,内容无差异。今后,随着我国科技经济实力的增强,如果在我方在协议谈判中处于绝对优势时,可以尝试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当然,如果与英语国家之外的国家签订协议,会涉及第三种语言,此时比较公平的做法是以英文为准。

(十九)关于“协议的文本及生效”的说明

该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院属单位视情形准备文本份数,如果协议需要备案的,协议文本数量可以增加。对于生效时间,既可以双方实际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也可以另行约定的某一时间作为生效日期。另外,结合本协议第14条,生效日期也会受到政府部门审批的影响。

院属单位在签订实施许可协议时,应当将本协议作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其他协议或附件,并尽量使二者保持一致,尤其是确保其他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在效力上,本条确定了附件以及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不相符或矛盾的地方,建议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当然,也并不排除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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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时间先后来约定附属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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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范本六:《专利转让协议》使用说明

中国科学院A研究所与________国B企业专利转让协议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使用的总体说明

(一)本协议范本的适用范围

专利转让协议主要适用于院属单位作为转让方与某国外企业之间进行的专利转让行为。其中,“院属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或者“转让方”)是指中科院分布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地的直属事业单位、国科控股及控股企业等单位。“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受让方”或者“受让方”)主要是指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外籍企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包括外国法人、其他机构在华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等(但外商独资企业属于中国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主体不一定具有独立的签约资格,所以需要慎重处理签约对方的资质问题。本协议的客体主要是指专利,本协议也可以用于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转让。在客体发生变化时,院属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减某些条款。

目前,基于我国科技发展的总体水平,我院国际合作中涉及专利对外转让的情形并不常见。但是,随着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以及院属单位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加强,专利转让将会成为国际合作和技术贸易的重要形式,需要引起重视。专利转让不同于专利许可,本协议生效后专利权属将发生转移,必须向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专利的变更后才能发生专利权转移的效力。此外,绝大多数院属单位都属于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院属单位专利转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同时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制定本协议范本的指导原则

本协议范本设计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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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1. 站在院属单位的立场,尽可能使院属单位利益最大化;

2. 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设计协议条款;

3. 协议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规定;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使用说明仅对院属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各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变通使用。院属单位应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围绕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三)本协议范本的重点条款

本协议包括定义和解释在内共18个条文。重点条款包括:

1. “协议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协议双方各自的名称(及简称)、地址、国籍以及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等基本信息。各院属单位务必要清晰、明确地填写自己的基本信息,并且将合作对方填写的基本信息查证属实,尤其是在同时签订有中英文文本时,更是要注意己方和对方的基本信息在两种语言环境中是否绝对地一一对应,这对于整个协议文件法律效力的确定以及其在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适用等问题均十分重要。基本事实不清、无法一一对应的签订主体会给整个协议的履行造成障碍,甚至造成合作的根本破裂。

2. “协议签订时间以及签订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协议的生效时间以及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因此,我们建议院属单位尽可能至少在协议签订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交付地等方面有一个事实发生在中国大陆,这样便于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确定依据中国法作为纠纷发生后的准据法。协议签订地是一个容易确定的因素。建议最好将协议签订或最后签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国,理由是:一方面是基于对协议签订的经济效率的考虑,另外一方面是基于方便的社会资源以及熟悉的法制环境的考虑。如果对方坚持在其本国签订该协议,院属单位应该提前做好调查,熟悉签订地的法律法规对协议签订的影响,同时在签订过程中聘请国内熟悉涉外合作协议签订的律师来协助完成协议的签订。

3. “被转让专利的情况”是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条通过对专利现有状况的描述(含专利名称及所属国家、发明人、专利权人、专利有效期限等十项内容)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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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定了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果本协议同时转让的专利有几项,可以按此要求进行分别列举。同时,通过后面四款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被转让专利实施状况、转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让人的相应义务。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2条使用说明。

4. “协议专利转让的手续”虽然是专利转让的程序性问题,但却是专利权转让完成的必经环节。中的重要环节。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3条使用说明。

5. “转让费及转让费的支付”是转让方转让专利的重要目的之一。因为专利的价值不同,故转让费的多寡个案区别显著。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也根据双方的目的和谈判能力有不同的规定。目前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三种:固定价格方式;价格提成方式;固定价格加提成相结合方式。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4条使用说明。

6. “技术改进及相关权利归属”是许可协议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实施许可协议的过程也是对协议技术进行二次开发和改进的过程,对该过程产生权利的归属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6条使用说明。

7. “权利保证和责任免除”是许可方对被许可专利权利的保证承诺,同时也是对许可方责任免除的约定。本条对院属单位来说尤其重要,需要特别加以关注。具体解释详见下述第二部分第9条使用说明。

二、本协议各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

如下协议具体条款的说明是按照协议范本中条款的序号顺序进行的,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条款又在每一个条款下分设1、2、3……,作为每款或相似款项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定义与解释”的说明

1. “被转让专利”是指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专利。应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专利”不只包含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权”,还可能包含了尚未获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权”,院属单位对此也可根据自身利益需要予以明确。

2. “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有时并不一定是转让专利的必要组成部分,院属单位需要对此进行特别约定。因为专有技术和技术资料往往涉及严格的保密责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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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题以及特别的保密期限,所以需要格外注意。

3. “销售收入”是在转让费按价格提成方式确定时,转让方关注受让方经营状况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本协议的“销售收入”是指受让方销售的协议产品的总收入。因为该收入相对容易查证,所以以此作为计算转让费的一个指标,对转让方来说相对比较容易掌握。

(二)关于“被转让专利的情况”的说明

本条共五款内容。

1. 清晰描述被转让专利的基本情况,专利名称及所属国家是指专利授权的国家。通过PCT申请专利的,也请注明。专利权有效期是评估专利价值的重要因素。专利的缴费状况是维持专利有效的基本条件。

2. 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对本协议被转让专利的实施及许可状况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专利此前是否被实施许可并不是衡量被转让专利价值的唯一指标,但对专利的价值评估有较大的影响。有时候,被转让专利有过被实施许可的事实,可能恰恰是受让方看中该专利的理由。因此,院属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对被转让专利的实施许可状况进行描述。

3. 本款强调了对本协议可能给其他被许可人产生影响的处理。转让方的义务主要表现为:首先,转让方应该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向其他被许可人的通报义务;其次,转让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与受让方办理协议变更事项。受让方的义务是,作为新的专利权人对原权利人(转让方)义务的承继问题,原来由转让方承担的对被许可人的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承担。

4. 如果专利转让后,转让方仍然需要继续实施本协议专利的,具体使用方式和使用条件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5. 尽管本协议专利已经转让给受让方,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转让方的利益,同时也是适用国际通用的规则,转让方有权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方“保留为科学研究和教学目的而使用被转让专利的权利”。

(三)关于“协议专利转让的手续”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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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是对办理专利转让登记或备案手续的约定。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些手续的完成原则上应该由转让方负责,但受让方的配合也非常重要。具体手续由哪一方负责完成还可以根据被转让专利的授权状况,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确定。如果被转让专利恰好是由受让方所在国授权,由受让方负责完成比较方便,双方可以约定由受让方主要完成,转让方配合。不过,不管本协议是否生效,都不影响依据本协议争议解决以及保密等条款的执行及这些条款的法律效力。

(四)关于“转让费及转让费支付”的说明

本条为院属单位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转让费计算方式:即固定价格方式、协议产品价格提成方式以及固定价格方式加提成方式相结合的计算方式。很难说哪一种计算方式最佳。院属单位所可依据专利价值、市场前景以及自身需求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比如技术入股的方式等,目前在我国,《专利法》允许对专利进行转让性的出资)。计价货币币种的选择同样如此。

1. 固定价格方式。固定价格的计算方式又分为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另一种是一次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分次支付具体分多少次,多长时间内支付需要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2. 提成方式。提成方式计算的转让费包括入门费和提成费两部分。入门费一般由受让方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入门费的具体项目双方可以细化约定。双方可以约定受让方支付专利申请费或一定时间的专利维持费,特别是向国外申请PCT专利的费用很高,在谈判是可以考虑作为入门费的项目。

提成费的具体比例因个案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受让方在协议有效期内都应该向转让方支付提成费,而且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随着市场的发展,对提成费的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国外公司的财务年度与我国的不同,协议双方应该在协议中明确提成费的具体支付期间。受让方同时应该在财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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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结束后一段时间内向转让方提交上一年度协议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和应支付给转让方的提成收入并经转让方确认。转让方有权核查受让方的相关账目,受让方应该将上述年度财务资料保留一定期限便于转让方核查。

3. 固定加提成的方式是上述两种计算方式的组合,相对更复杂一些。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上述两种方式约定。

(五)关于“支付方式”的说明

支付方式是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重要环节。期间需要考虑国际汇率的变化。另外,双方的开户银行需要明确列明,院属单位宜选择与其业务有密切往来的银行,以便更好地接受支付。院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适当的支付方式。

(六)关于“技术改进及相关权利归属”的说明

本条的一个基本原则简单地说即是“谁改进谁拥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上述原则办理。当然,院属单位应该尽最大可能约定和维护自身所享有的权利。比如,如在对方利用院属单位提供的协议专利或协议产品获得改进技术的情况下,院属单位可以要求对改进专利或技术的免费实施权。如果院属单位有人员参与了对方的研究的,可以要求就改进的专利或技术获得的利益进行分享。受让方所在国如果对是否允许专利或技术的改进加以限制的,应该由受让方及时沟通。

(七)关于“保密”的说明

本条共涉及七款内容。分别规定了受让方对转让方提供资料的保密义务、受让方应建立保密制度,对其所属人员及资料信息使用进行保密担保、保密条款的独立效力、受让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例外、受让方的保密责任以及保密期限。如果院属单位认为需要更为详细的保密协议,可以根据需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参见保密协议范本选择相关条款使用。

(八)关于“税收”的说明

税收直接涉及到转让方最终获得的转让费的多少,在洽谈转让费金额的时候,应该关注双方国家/地区是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可能发生的税收费用。税收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因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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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方难以了解或把握被许可方国家的税收规定,所以简单的办法就是约定转让方只负责按照中国税法规定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应由转让方缴纳的税款。受让方应该缴纳的本国税款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关于“权利保证和责任免除”的说明

本条分为五款内容。既是转让方对被转让专利的保证,又是转让方责任免除的约定。

1. 对于权利保证,转让方对于自身实施的行为负有保证义务,转让方有权给予受让方协议约定的被转让专利的转让使用权。换句话说,转让方保证自己是被转让专利的权利人。但是,对受让方实施被转让专利而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转让方就不应负担保证义务且对产生了侵权事实的情况不承担责任,这就尽可能地减少了转让方的义务和责任。

2. 本款似乎与第一款有矛盾,其实不然。第一款强调的是转让方有权对被转让专利进行转让;本款强调的是被转让专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其他因素导致该专利存在侵权,对此转让方不承担绝对的担保责任。

3. 本款是对被转让专利维权的约定,主要是对受让方的义务要求。转让方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自然不必多说,强调受让方如果发现第三人侵权不能视而不见。

4. 专利无效的责任约定。转让方保证在转让时被转让专利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但转让方并不对本协议生效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承担法律责任。特别约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不具有追溯力。这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5. 本款是对转让方免责的进一步约定。转让方对受让方实施被转让专利,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包括受让方使用或不能使用被转让技术而引起任何责任、商业化方面的责任以及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等。

(十)关于“通知”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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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本条主要涉及通知和送达问题,协议双方对各自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各自承担保证义务,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对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的时间,双方可以具体约定。为了使通知及时准确的送达,双方必须写明具体的送达接受人和送达地址。相比之下,院属单位的联络地址比较固定,为防止对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带来的不便,院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如果协议一方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使得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提供不准确信息的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以强调双方通讯畅通的重要性。

(十一)关于“违约及违约责任”的说明

1. 转让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强调转让方应该给予受让方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列举了受让方延迟支付转让费的后果。转让方除了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滞纳金外,还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院属单位可以对违约行为承担的法律方式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等经济赔偿。

(十二)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明

本条为各模板的通用条款。尽管不可抗力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这就意味着协议双方在合作中可能面临的免责范围的不同。请院属单位注意,即使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它们的适用也是有条件的,即及时通知和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并避免损失扩大等。因此,院属单位自身在面临不可抗力情形时,应尽到这些合理的义务,才能有效地适用此类免责事由;同样,在对方企业要求对自身的违约等适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时,也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其尽到了这些及时通知以及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才能同意对其适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

1. 范本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比较全面和客观,实际操作中也使用得比较广泛。自然灾害以及政府禁令比较常见,但提醒院属单位注意,“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的约定一定要慎重,必要时需要请教专业人士。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意味着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所作为。这一方需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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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不可抗力发生后一定期限内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对方,这里的期限及通知方式需要双方具体约定。

3. 如果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尽快消除该不可抗力并避免损失的扩大,不构成违约。对方应该给予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延期履行其义务的合理时间。

4. 上款的合理时间到期之后,遭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仍然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应该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十三)关于“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的说明

重点介绍第一款和第五款。

第一款涉及协议生效的批准问题。如果协议的生效需要以双方有关当局批准为条件的,协议的生效日期以批准的日期为准。国家对技术出口的管理性规定,主要涉及技术出口的申请许可、备案登记的手续及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还涉及对禁止或者限制出口技术的一些简单规定。对于技术的出口,国家准许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的技术会受到审查。因此,对于技术出口合同当事人,首先要明确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属于被禁止、被限制还是可以自由出口的技术。对于这种查询该技术是否可以出口等问题的职责可以在合同范本中予以体现,规定由谁承担、由谁负责。虽然这种规定会增加技术转让方的义务,但是这样对于国家的出口管理、技术安全等而言是必要且有益的。

第五款强调协议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

本协议第6条技术改进及相关权利归属;第7条保密;第9条权利保证和责任免除;第14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第15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16条法律适用条款;第17条争议解决条款以及依照其特性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不因协议期限届满或协议提前终止而受到影响,在本协议期间届满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四)关于“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说明

1. 契约自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国际惯例。本协议规定违反双方所在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本范本是根据中国法律制定的,不违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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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国际合作协议范本使用说明 V1.0

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果签订本合同时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某一条款不可接受,如果其理由是违反对方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文及相应理由。

2. 条款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又称各条款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是指某一或某些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必然地代表其他条款或整个协议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条款或整个协议一般仍具有法律效力或可执行,除非出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约定因此个别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而导致其他条款或整个协议的无效或不可执行等情况。原则上,合同中几个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涉及合同的整体效力。但如果某一条款关系到合作事项的核心条款,可能影响到双方后续合作的,双方可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进行协商。

(十五)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范本对适用法律约定了几种不同的选择情形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这种选择主要是指协议适用的实体法的选择,程序性事项适用争议裁判地的法律或法规是国际规则。

第一种选择也是最佳选择为中国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强势地位,建议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院属单位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亦可通过对本条款的让步争取对方在其他条款上的让步。

第二种选择为次优选择。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中国境内,可以适用本协议相关活动或争议事项发生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可以通过国际私法中的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也是确定一国司法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关键因素)选择中国的法律。如果合作研究事项与合作研究场所主要发生在另一方境内,但是与中国有某种关系的最密切联系,建议本条款规定使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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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

第三种选择也是相对而言最具劣势的选择。协议直接约定适用协议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在目前院属单位国家科技合作中比较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对我方很不利。

(十六)关于“争议的解决”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本协议约定了几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供院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谈判实力选择其中一种使用。毫无疑问,首选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但这种情况需要院属单位在合作中占有优势的地位;其二建议选择香港,主要考虑到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对我方相对有利;第三种选择是在新加坡,仍然考虑的是距离、语言、文化等因素;第四种就是其他国家或地方的仲裁机构。如果对方要求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请对方罗列几个选项,此时院属单位应该请律师提出建议,选择哪个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更利于维护我方利益。

(十七)关于“协议使用的语言”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当前,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协议文本采用英文似乎成为一个惯例。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在此建议院属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或企业签订协议时使用两种语言签署,两种语言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院属单位需要确保两种语言的文本条款对应一致,内容无差异。今后,随着我国科技经济实力的增强,如果在我方在协议谈判中处于绝对优势时,可以尝试规定以“中文”文本为准。

当然,如果与英语国家之外的国家签订协议,会涉及第三种语言,此时比较公平的做法是以英文为准。

(十八)关于“协议的文本及生效”的说明

本条为各范本的通用条款。院属单位视情形准备文本份数,如果协议需要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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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协议文本数量可以增加。对于生效时间,既可以双方实际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也可以另行约定的某一时间作为生效日期。另外,结合本协议第13条,生效日期也会受到政府部门审批的影响。

院属单位在签订实施许可协议时,应当将本协议作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其他协议或附件,并尽量使二者保持一致,尤其是确保其他协议和附件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在效力上,本条确定了附件以及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不相符或矛盾的地方,建议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当然,也并不排除根据时间先后来约定附属协议法律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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