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原沙朗村第三生产队),负责人:XXX 职务:社长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莎朗社区三组。
被申请人:广东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伟强 职务:局长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号。
行政复议请求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了了解土地信息于20xx年6月25日分别向中上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六分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分别公开以下事项:1、中山市西区沙朗村民委员会于20xx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共计56.9亩的批准文件。2、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xx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132.40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3、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xx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70.91亩土地的批准文件。4、沙朗镇开发公司于19xx年征收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33.298亩土地的批准文件。5、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xx年征收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3亩土地的批准文件。6、沙朗镇经济发展公司于19xx年征收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10.762亩的批准文件。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之后于20xx年7月9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共补正申请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及《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第八条为依据,要求申请人指明所需信息涉及地块的具体位臵并补充相关资料(如表明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申请人认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申请人提供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的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并未属于依法掌握上述信息的主体,相反的是涉及地块的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依法应当属于被申请人自身制作并提供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涉及地块用地坐标的土地测量红线图、土地测量红线的电子图等相关资料于法无据。并且申请人在申请中最大限度地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指引(例如申请人提供了征地协议、征地时间、征地主体、涉及地块的四至范围等重要信息,部分征地协议还附有地块位臵面积简易图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已经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九条之规定,特向贵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公开政府信息。
此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 隆熙股份合作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
20xx年7月28日
第二篇:行政复议申请书吴永峰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永峰,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体校西侧门牌 号。 联系电话:155xxxxxxxx
被申请人巴林左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邱文博 职务:旗长
第三人吴小志,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东城东石桥子社区振兴大街路北门牌 号。系申请人吴永峰儿子。 联系电话:
复议事项
请求赤峰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左旗国用(2007)字第0925号土地使用证。
事实理由
20xx年11月21日申请人与李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学将两间半房屋卖给申请人,房屋价款为15000元。双方还约定甲方(李学)给申请人(乙方)提供原有土地证,从土地证中划出长为
8.9米,宽为8米的土地面积归申请人使用(即房屋所占土地面积),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土地证。
申请人买房后将该房交给儿子吴小志居住。可是不知什么时候,吴小志将土地使用证办在他自己的名下。直到吴小志和他妻子离婚诉讼开庭后,双方分割该处不动产时,申请人才知道自己买的二间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办了土地使用证,而且办在儿子吴小志名下。
事后,申请人到巴林左旗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确认此事,还了解到国土部门的档案中有申请人和李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申请人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档案中存在申请人和李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为真实买受人是明知的,仅管申请人与吴小志存在父子关系,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父子之间也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明知的情况依然将该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吴小志名下,显然是错误的。
审查权属来源是土地登记工作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工作违反《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请求赤峰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左旗国用(2007)字第0925号土地使用证。
此致
赤峰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永峰
二0 一0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