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的设立登记。(以下企业类型供选择,将所选择企业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并按照标注的页码填写后面的申请表)
签字注
年 月 日
注 :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字。
3、设立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字。
4、设立营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一、本表第(1)—(6)、(8)项各类企业均应填写,设立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第(4)、(5)项。其他项目根据不同企业类型选择填写,具体项目如下:
1.申请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约定合伙期限的还须填写第(7)项;
2.申请设立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还须填写(9)项。
二、本表第(2)项的填写说明:
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三、本表第(3)项的填写说明:
1.“法定代表人”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为依据章程确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全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董(理)事长(执行董事)。
2.“负责人”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投资人”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本表第(4)项的填写说明: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注册资金”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
3.“出资数额”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或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的出资。
4.“资金数额”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为所设立的营业登记单位拨付的资金数量。
五、本表第(5)项“实收资本(金)、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的填写说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应按照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内容填写设立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六、本表第(8)项的填写说明:
按照规定,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执照副本,请将申领份数填写清楚。
单位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合伙人)名录
注: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栏,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的,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者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出资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新设立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填写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7、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人名录
注: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出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注:1、“认缴情况”填写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币出资数额。
2、“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期次填写,个人独资企业不填分期缴付情况。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并注明评估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方式分行填写。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营业单位的,需填写此表作为资金数额证明,主办单位需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应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
注: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任命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但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
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型企业不填写。
2、“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董(理)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对登记事项签字确认的文件。
3、“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经理填写“聘任”。
6、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标识”和“工会会员标识”栏目的“是”或“否”项内划“√”。
7、“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加盖股东单位公章。不能在此页盖章(签字)的,应提交有关选举、聘用证明文件。
8、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9、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10、请将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在下一页。
注:董事(理事)、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粘贴,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填表说明见14-15页
注:1、“住所(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6、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9、“需要证明情况”栏属于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情况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第二篇: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
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书
名 称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联系电话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职 务
注册资本
(万元)
公司类型
实收资本
(万元)
设立方式
经
营
范
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
长期 / 年
申请副本数量
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备注
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实 缴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认 缴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证件名称
及号码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⑶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 名
联系电话
职 务
任免机构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出资人,股东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
分之一以上出资人,股东签署;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