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郑福贤,男,生于19xx年4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红岩村组。
代理人:吴奇,大竹县高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电话136xxxxxxxx。
被申请人:罗盛才,男, 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大竹县安吉乡安吉村三组。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罗大荣诉申请人郑福贤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将其委托人委托的房屋瓦被翻捡工作发包给被申请人罗盛才,罗盛才雇佣原告罗大荣前来翻捡,在20xx年12月7日,原告因饮酒过量,上房翻捡时不慎从一楼一底的瓦被上摔在地上,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医治后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罗盛才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罗盛才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福贤
20xx年2月9日
第二篇: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某某为申请人诉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案号为号)。某某某在申请人处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万兴花园住宅一套,因有部分房款未能及时支付,向申请人出具《还款协议》。但至今仍未按照协议偿还剩余房款及利息。
某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xx年9月9日在长春市某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购房及欠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申请追加魏斌为本案被告,望贵院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
20xx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