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不买社保的后果能否要求企业承担
案情回放
20xx年8月18日,张某入职某幼儿园工作,任职保育员,20xx年11月17日,某幼儿园曾向全体员工开会讨论购买社保问题,针对员工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的增加工资50元/月及购买团体意外险,张某申请了不购买社保。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张某经申请于20xx年7月31日正式辞职。另外,某幼儿园于20xx年9月24日为张某补缴了20xx年9月至20xx年9月期间的社保费,张某于20xx年9月23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直到申请离职时才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于20xx年8月2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幼儿园补偿20xx年10月至20xx年9月因享受不到的退休金19776.8元和医疗费2041.45元。幼儿园答辩称,其一直愿意为张某购买社保,而张某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不购买,作为具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某应该预见到不购买社保带来的风险,所以不同意张某的主张。请问幼儿园的抗辩成立吗?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二是劳动者申请不购买社保,而造成不能享受的社保待遇,能否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郑律师分析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是相冲突矛盾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补充,正确的理解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律师还分析说: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由其承担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结合本案,张某由于自身原因申请放弃购买社保,而造成不能享受的社保待遇,虽然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能因此免除幼儿园向张某承担退休金和医疗费的责任。因此,幼儿园的抗辩是不成立的。
第二篇: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法律后果是什么
企业不给员工买社保法律后果是什么?
(1)公司应当为职工补交社保,劳动局也可以对公司进行处罚;(2)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所谓协议书本身就是违法国家规定的,它是无效的。
律师还分析说:由于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风险的重要制度,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保行为不能对抗国家的社保征收制度。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直接从劳动者工资上扣除个人应缴部分具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申请不购买社会保险,造成无法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由其承担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单买工伤保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代办社保,代办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对于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支出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伤时企业须担责,那么企业该如何防范发生工伤的风险呢?
《社会保险法》已于20xx年10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xx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规范时代。在此之前,仍有一些用工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专家指出,即使是劳动者自愿提出并与企业签订协议,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仍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劳动者可提出仲裁,要求补偿。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经济补偿金请求。如果企业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离职时,将存在赔偿风险。
二是发生工伤时,企业风险最大。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时,企业须承担责任。可能因此承担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医疗费用。
三是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企业无追偿权。如果工伤为第三人造成,企业已缴纳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第三人追偿。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则无权向第三方追偿,企业将承担此次后果。
因此,及时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企业的保护。对于工伤问题,律师提醒HR,关于如何界定何种情况属于工伤范畴,应尽量从员工利益出发,将相关材料递交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来鉴定,既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也能避免纠纷。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自由职业、兼职人员等,企业一定要注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同时由多家单位共同缴纳。当发生工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裁决由哪一家企业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