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门油田公司炼油化工总厂综合事务站车队驾驶员管理工作,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玉门油田公司驾驶员相关的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厂所有驾驶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驾驶员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最高管理者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HSE管理者代表负责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事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组织对驾乘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并结合重大节日及季节特点,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 综合事务站车队领导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定期培训教育活动,努力提高驾驶员的驾车技术水平,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七条 安全部门负责总厂机动车辆驾驶员及其证照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年龄和身体条件,经公安交警部门正规培训并通过三项科目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持证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须持《玉门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方可驾驶总厂机动车辆。
第十条 机动车准驾证发放范围:
(1)安全部门考核合格的在岗汽车、拖拉机、轮式工程机械、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辆驾驶员;
(2)新转岗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3)经考核合格的车管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的有关干部。
第十一条 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1)填写《玉门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准驾证申请表》;
(2)验证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并进行驾驶技能和安全知识考核;
(4)由总厂安全部门报油田分公司HSE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准驾证。
第十二条 凡取得准驾证或已取得临时准驾证但未单独顶岗的实习驾驶员必须参加准驾证年审(与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年审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驾驶员应按要求参加交通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对违章驾驶车辆的驾驶员有制止违章行为的权利,对在道路行车安全检查中发现违章劝阻不听者、纠缠争吵或出现无礼行为的,收缴准驾证,就地停车停止驾驶工作。
第十五条 凡未办理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公司内机动车辆按违规处理,造成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事故全部损失。
第十六条 凡被公安交警部门因违章扣证或被各级安全部门扣证的驾驶员,必须下岗进行至少为期三天的交通安全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学习期间按停工对待。
第十七条 驾驶员调换单位或车型时,须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申领新准驾证,凡因调出、退休、调离驾驶员岗位,须将准驾证交还发证部门。
第十八条 炼化总厂安排责任心强,技术熟练,且具备20万Km或十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担任指导驾驶员工作,带领实习驾驶员跟车学习,指导驾驶员与实习驾驶员在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签订实习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实习期满后由指导驾驶员出具对实习驾驶员技术、作风、安全意识书面鉴定,随本人上岗申请及有车单位审批意见,报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核,考核合格取得准驾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招聘驾驶员必须经安全部门、人事部门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签订HSE合同。
第二十条 招聘驾驶员驾驶载客车辆,单位必须进行严格考核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驾驶车辆。招聘驾驶员不准驾驶30万元以上的车辆,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了事故,批准人员应承担30%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重、危险品及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万Km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二条 载客10人以上或价值30万元以上的客车驾驶员应具备6年或大于20万Km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持有驾驶相应车型的
驾驶执照。
第二十三条 客车驾驶员和载人(带客)货车驾驶员应具备3年或10万Km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四条 驾驶长途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3年或5万Km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五条 厂内行驶的平板搬运车、叉车、小翻斗车、工程车的呢过类别的工业机动车型驾驶员必须按照GB11342《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和准驾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必须坚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驶中及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严禁“带病”车辆行驶。
第二十七条 严禁驾驶员擅自出车或超越限定的时间和路线区间行驶,发生事故的,由驾驶者承担交通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八条 车辆设置有安全带的,启动车辆前驾驶员、乘车人,要记好安全带。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1)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2)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装载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没有专人押运;
(4)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5)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行车路单不符。
第二篇: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定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节约开支,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用车和行车安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和驾驶员系XXX所属的
车辆及其驾驶员。
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对车辆进行宏观管理,具体负责机关部室车辆的管理;经营部门的车辆费用单独核算,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车辆维修鉴定。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设立车辆管理部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具体承担车辆的购置、上户、过户、检审、保险、调配、报废、维修鉴定、驾驶员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配备的车辆为工作用车,严禁参与婚丧嫁娶活动。
第六条 私事用车须经总台分管领导批准,汽油费、车辆保管费、过桥、过路费和高速公路费等开支由用车人自付。
第七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后勤服务中心派车,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出车辆。
第八条 车辆外出(离开本市)办事时,须由本部门主任申请,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驾车外出。
第九条 车辆的装饰要统一指定地点,车内设施、物品的配置要统一标准,在指定地点外装饰和超标准配置一律不 1
予报销。
第十条 各车配备的维修工具、备胎、防滑链、座套、座垫、卫生清洁工具、消防器材、三角牌以及证件等由各车驾驶员负责保管。因岗位调整或车辆内部调配,驾驶员与车管员一同办理交接手续。丢失的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车辆年审、保险到期前一个月,驾驶人员应主动向车辆管理部门提出年审和续保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部应建立车辆档案(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来源、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投用日期、基本装备、技术性能、历年行驶里程、维保修理间隔里程和次数、车辆改造、改装、封存、复驶、调配、牌照更换、机损、轮胎、电瓶、月季消耗(费用)、报废等内容),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保存好原始记录资料。车辆技术资料应齐全、准确、及时、整洁,要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出售车辆必须先办理过户手续,然后进行车辆交接。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自觉遵守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敬业爱岗,认真学习政治理论,
钻研车辆驾驶及维护保养业务,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检查,保持车辆设施完整和车容整洁,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停车后 2
的“三检制度”,按时间或按里程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断提高车辆驾驶及维护保养水平。
第十六条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坚决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凡因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
应经常检查,并妥善保管证件,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八条 驾驶员出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
交警的管理,文明开车,自觉维护总台的良好形象。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和疲劳驾驶,严禁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禁止乱停乱放车辆,确保交通安全。凡因违章和证件不全被处罚(罚款)的,单位不予报销,由驾驶员自行承担。由此而影响正常工作(出车)和车辆年检的,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不得将车辆转让他人
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学开车。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按规定停放车辆,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做好防火、防盗措施。凡因不按规定乱停乱放、保管不善而造成车辆、设备、附件、证件、牌照等丢失及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肇事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在第一时间通知交警部门的同时,要及时通知保险和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并协助处理事故。如隐瞒事故真相或肇事后逃逸,由此 3
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负责。
第四章 车辆维修、油耗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做好日常维护检查和定期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因小故障引发大事故,防止车辆早期损坏。车辆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强行带故障行车、由小故障引发大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到后勤服务中心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凡不按规定,擅自到其他修理厂进行维修的(打气补胎除外),不予结账、报销。
第二十四条 当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驾驶员应提前告知车管员进行鉴定审核,并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两联单:一联单位留存,一联定点维修厂留存),写明车辆基本情况、送修项目,加盖后勤服务中心公章,凭报告单送修,大修或者费用超过1000元的要由分管领导审批。外出期间车辆发生故障需立即修理时,可以电话请示后先就地修理,后补办维修手续。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和车管员必须认真验收维修项目,检测修理质量,如发现维修质量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要求修理厂返修。所有维修更换的部件换新交旧,旧件交车管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新车或大修车辆,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有关规定,在走合期满后要做一次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 车辆轮胎、电瓶、正时皮带原则上按照“轮胎7万公里、电瓶3年、正时皮带7万公里”更换。提前损坏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4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每月与定点修理厂结算一次,结算时由修理厂出具《车辆维修报告单》(第二联)和结算明细单(维修项目、材料费、工时费),经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到财务核算中心办理结算手续。修理费单独核算的部门自行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车辆使用中石化加油卡加油,费用单独核算的部门自行加油。原则上县级领导所乘用的车辆每月按200升发放,科级每月按100升发放。因工作原因超定额用油,由分管领导审批。外地加油后须经总台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车辆的用油按百公里耗油量考核,驾驶员应及时、准确登记里程数(每次领取油票时将里程报车管部);车管部门根据里程和用油量核算单车百公里耗油量,当单车百公里耗油量超过定额规定2-3升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赌赛漏洞,并将不定期公布单车百公里油耗情况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