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湖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张家界市XX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紫御山水之XX ;
2. 工程地点: XX县老观潭 ;
3. 工程规模: 126048.95m2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专用条件;
3.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陆元整 /每平方米 (¥6元/m2)。监理费总
价以完成设计施工图为准。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合同约定叁拾个月
2,项目监理机构进出场时间,以委托人通知为准。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办公用房、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 订立地点: XX县 。
3.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张家界市XX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保修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3)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总结、监理日记、监理旁站记录等监理文件及资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议;监理人组织图纸会审。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但应经委托人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提供的办公用房、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办公用房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办公用房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提供办公用房,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监理人负责协调有关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金额,已支付监理费金额,支付本期监理费后总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14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5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6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7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6、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 《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6、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及《湖南省关于修改<湖南省建
设工程监理条例>的决定》;
17、 国家及地方颁布的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
18、 工程项目建设批文、设计文件;
19、 本委托监理合同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和其它工程合同。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
地基与基础工程、砼结构与砖砌体工程、内外装饰装修与保温工程、楼地面工程,防水工程,安装工程(含给排水、电气、供电、弱电、通讯、动力、消防、智能化、通风与空调、电梯等工程)和环境绿化工程。
二、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质量控制
2、工程进度控制
3、工程造价控制
4、工程安全文明管理
5、工程信息管理
6、合同管理
7、组织协调
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
(1) 协调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手续;
(2)负责处理和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意外事件(如阻塞交通、阻工、打架闹事、停水、停电等);
(3)保证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1) 计划、规划文件,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
(2) 与承包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签订的有关合同及其组成文件;
(3)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第五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委托人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现场并且负责与监理人联系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电话为 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办公用房_______间;
(2)办公桌椅_______套;
(3)工程所需平行检测及试验。
第八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监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额超过应赔偿违约金数额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三)监理人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监理人有下列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委托人向监理人在监理工程范围和强度内支付监理金:
本工程监理费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包干价为:6元/ m2),
2、监理酬金支付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监理费预付款,监理费按季度支付。每满一个季度支付监理费陆万元正。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1)监理工作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延期监理费另行协商。
(2)委托人应当及时支付监理报酬。若未及时支付又没有达成新的付款协议,监理人可以在应支付监理费之日起28个工作日后终止监理工作。
第十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奖励方法: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设计方采纳,使委托人得到经济利益,委托人应按节约投资额的_______%给监理人支付奖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附加协议条款:
1、 本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要求:
1)、两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一名水电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需求配置)、两名旁站监理员,其中水电监理工程师须满足工程需求。
2) 监理项目部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随意接受施工单位宴请,如经发现,处以1000元~5000元赔偿金,并当时清除出现场。
3)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每日不得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和一名旁站监理员,否则按每天每人300元由监理人向委托人赔偿,违约金从工程监理进度款中扣除。
4)监理机构为本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及时更换。
5)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全部资料须向委托人提交原始资料一份,并保证真实,完整。
(各位领导,同仁:本合同已按各位意见修改完成,现再次发给名位审核,如果没错就将定稿送大家签字了。请在2012,12,5日审定完成。谢谢)
工程部;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