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品 安 全 演 讲 稿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
学 校:蓟县第七小学 班 级:3.3班
班主任:高永奎
每天放学都会有一种奇怪的现象:部分同学不是向家的方向走去,而是直接走向学校门口的小卖部、小摊买了一些色彩鲜艳、包装简易的小食品。有一次,我亲眼看见老板用脏兮兮的手去拿香肠,同学们只是觉得味道好,可大家知不知道你们的身体正被伤害着。这些东西大多数是三无食品,安全没保证如果长时间吃这些东西,可能造成肥胖症,严重的可能会造成智力下降。“街边的小吃”同学们看看这些好吃的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
1 烤肉串 烧烤摊挂羊头卖狗肉 廉价火卖 这羊肉串是死猪
亚硝酸盐过多 吃肉串也会中毒 发红肉串可能被染有毒“红粉” 2 麻辣烫
“麻辣烫”验出“罂粟底” 地沟油做麻辣烫 双氧水发制 福尔马林保鲜 蔬菜肉食竟靠彩灯增色 用病死鸡熬汤加工麻辣烫如果不小心吃了这些食品,会怎样呢?不舒服、拉肚子、中毒.
二、如何让自己养成很好的习惯。
那我们避免这些呢,使自己养成良好的食品卫生习惯。
1.不随便吃野菜、野果。
2.不吃腐烂变质的食物。
3.不随意购买、食用街头小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饮料以及三无食品饮品(无产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 期)。
4.不喝生水。不食用过期食品和饮料。
5.不要到卫生条件较差的地方进餐。
6.不生吃海鲜、河鲜、肉类等。
7.不食用病死的禽畜肉。
8.生吃瓜果要洗净。如果不清洗干净,不仅可能染上疾病,还可能造成农药中毒。
9.不吃陌生人递送的食物及饮品。
10.在吃饮各种食品前,要对饮食品进行一闻二看三品,如有异常,应立即停止饮食。
第二篇: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一、 营 业 手 续 相 关 法 规
要使餐饮店正常运行,餐饮企业不需办理正式的营业手续。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才可参加工作。
4.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离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二、 员 工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组织餐饮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的培训。
三、 餐 饮 采 购 相 关 的 法 规 要 求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材、食品添加剂和相关食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进货时间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四、 不得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用非食材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参杂参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2)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五、 食品安全操作相关法规
(1)在操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代加工的食品及食材,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储存食材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材,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
(4)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储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
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效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
(5)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食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食材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材分开存放。
(7)制作凉菜时,应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8)用于餐饮加工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9)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备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时,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要消毒合格凭证。
(10)保持运输食材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时,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六、 重点检查事项相关法规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档案情况。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以及食品用工具和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等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5)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6)食材、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储藏条件。
(7)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七、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抽检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八、安全事故处理相关法规
(1)餐饮店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的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