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声明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声明:
一、本人目前婚姻状况为单身,未在任何地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二、本人向贵中心出具的各项资料内容真实有效;
三、本人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对由此引起的系列问题负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提取
提取业务流程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人持相关提取要件及其复印件(规格均为A4纸)向所在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银行预留印鉴。
三、提取人持上述资料及本人身份证件、省直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同行储蓄卡或存折及相关手续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审批。
四、经中心批准提取的,在公积金经办银行支款。
五、提取人将《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回单交单位记账。
提取条件及所需要件
一、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发生下列情形可提供相关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一年之内的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契证》、本人身份证及以上要件复印件各一份。
提取申请期限,以《房证》下发日为准一年以内。
提取产权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书》或《户口本》、房屋产权人(非省直职工)公积金提取及使用情况查询表、配偶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公有住房另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①首次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房证》(《房证》未办结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契证》、《借款合同》、借据、身份证、本月之前并不少于3个月的还贷明细的原件,并提供《房证》、《契证》、借据、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合同》只复印与借款人有关的“特别签订条款”一份。
若主贷款人不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当年的还贷本息,其配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均需提供主贷款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情况查询表。
填写《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登记表》一份。
②以后各还贷年份中申请提取的需提供:
省直中心盖章的《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登记表》、本月之前并不少于3个月的还贷明细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不低于12个月。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
由单位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沈阳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收据、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本息(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并缴回公积金查询卡: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离休、退休证或批准文件,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3.出境、出国定居的需提供:
前往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手续、护照、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 按期年检的失业证、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失业证中首页、第二页、及领取失业金记录、就业或年检记录页均需复印。
5.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现上述情形,职工公积金可随工作关系转往新就业单位,亦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本息额(销户)。
①公积金异地转移的需提供:
工作调转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前往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认证单》原件,由原所在单位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到经办专柜办理。
②公积金销户提取的需提供:
工作调转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或非本市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
由经公证确定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合法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以法院调解书或裁定书或判决书为准。
三、职工本人及直系血亲或配偶患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或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
市级以上医院的住院治疗病例、出院小结、医疗费结算收据、提取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人申请或授权、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证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家庭收入等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