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答辩状

时间:2024.4.27

答辩状

答辩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诉人韩某诉B劳务派遣中心、我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我司认为对方诉请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现我司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是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根据申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以及申诉书可知,申诉人韩某于20xx年4月1日与B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于20xx年4月6日被派遣至答辩人处工作。因此,与申诉人韩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B劳务派遣中心,而非答辩人。答辩人与韩某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

二、针对申诉人请求事项,依顺序按答辩如下:

1、答辩人在收到B劳务派遣中心反馈的申诉人的《补偿要求》后,于20xx年12月12日答复B劳务派遣中心,同意由B劳务派遣中心安排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相关费用由答辩人支付。故而答辩人并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而无需支付赔偿金。

2、答辩人未与申诉人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由答辩人支付代通金。

3、答辩人已经支付加班费。

4、在医疗期内,按照相关规定,答辩人应当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20xx年安庆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答辩人应当支付

930*0.8*2=1488元,答辩人实际支付1085.93元(355.55*2+68.45+306.38),还需支付病假工资102.07元。

5、《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8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结合《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等先决条件,可知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韩某才有权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而且答辩人要求韩某前往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但是韩某一直未同意。故而韩某要求支付医疗补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6、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答辩人对此每年都有规定。20xx年的年终奖发放规定明确表明已离职人员不在年终奖发放范围。

7、答辩人于20xx年11月28日已将申诉人退回B劳务派遣中心,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12月1日至12月23日工资1865元没有事实依据。

8、答辩人在支付工资时已将中餐补贴包含在内,已经实际支付中餐补贴。

此致

C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A公司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劳动仲裁答辩书 (1)


劳动仲裁答辩及反诉书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答辩人名称: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李达军

职务:总经理

住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电话:8463 5699

委托代理人:

姓名:张金莲 性别:女 年龄:40

工作单位: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职务:厂长

住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电话:137xxxxxxxx

申诉人陈孝勇因诉我劳动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具体答辩及反诉见附件。 此 致

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达军(签章)

20xx年10月15日

附件:

1、答辩书副本1份。

2、其它证明材料10件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劳动仲裁答辩及反诉书

因陈孝勇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及反诉:

答辩部分:

① 答辩人与申诉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

因陈孝勇工作期间工作态度极差及专业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经事业部管理层研究决定协商离职。20xx年9月22日行政部王建军主管本意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其本人前来协商离职事宜(公司高层的决定是同陈孝勇协商离职,让陈孝勇从20xx年9月22起工作到20xx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陈孝勇接到邮件来到行政部后自愿同意离职,要求结算工资。行政部随即当面向陈孝勇说明公司的意见是从现在起工作到20xx年10月23日止,并希望他在这段时间做好工作交接及培训新人的工作。行政部从20xx年9月22日至9月26日一直做其工作要求陈孝勇到原岗位上班(期间陈一直坐在行政办公室)。后来公司工会知道此事后要求行政部按公司的决定执行,并将协商结果告诉工会,9月26日行政部发出关于陈孝勇离职的书面通告(见附件1、2)告知了其本人并在全厂内公告。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10月8日行政部以公司名义给陈孝勇家长去信,仍劝其到岗工作(见附件3)。

② 答辩人与申诉人间就离职证明之纠纷,错误在申诉人一方。

9月22日陈孝勇在收到电子邮件后来到行政办公室在协商离职时要求行政部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行政部考虑到按公司工作程序是先同陈孝勇协商离职取得同意后,在结算工资后行政部才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但当时陈孝勇要求看到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再谈协商离职,行政部主管王建军因当时正处于家庭婚姻破裂期间而没有经慎重考虑便应其要求开了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但在交给陈孝勇之前特别申明只让陈孝勇看一眼就返还给行政主管王建军,结果陈孝勇拿到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立马走人,行政主管王建军索要无果,后来行政主管王建军发短信(见附件4)给陈孝勇要求偿还仍无结果,陈孝勇这种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欺诈行为,因此依?合同法?,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属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③ 答辩人与申诉人就经济补偿金额之纠纷达成一致。

9月22日行政部和陈孝勇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陈孝勇工作年限为2.5年,行政部代表公司在协商离职时就同意经济补偿2.5个月工资。因此,这部分不属于请求仲裁之列。

④ 答辩人之行为不违反?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9月22日行政部通知陈孝勇前来协商办理离职手续,陈孝勇要求立即结算工资离职,因其未做工作交接行政部不同意结算工资,经4天的协商陈孝勇仍不同意上班,陈孝勇的真实意图是骗取离职证

明和转社保证明以此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事实上是陈孝勇曾在协商时自愿同意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接

受双方协商的补偿金额(2.5个月)。因此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第八

十七条,不存在给予陈孝勇因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请求事项。

⑤ 申诉人带薪年休工资答辩人已在当月工资中发放。

陈孝勇20xx年春节带薪年休5天为有薪,已随当月工资发放。因此申诉人此项请求无效。

⑥ 申诉人因工作表现不佳,月度奖金取消

因陈孝勇在20xx年6-9月份的工作经核定为不及格,因此月度奖金取消,不予发放。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同意实际支付申诉人:

1)6-9月奖金1450元,消奖金不予发放;

2) 9月份工资2726.46元,因旷工起过5天,依员工手册第八十一条无薪解雇,工资不予发放;

3)入职2.5年经济补偿2.5个月的工资(2.5×3420元/月=8550);

以上合计为8550元。请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请求事项中的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

反诉部分:

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陈孝勇赔偿因未做工作交接给反诉人造成经济损失4000元;

2)请求判令陈孝勇因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之事实向行政主管王建军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陈孝勇意气用事在协商时表示自愿离职,在协商未果之时,乘人之危以欺诈手段骗取离职证明和

转社保证明,以此威胁反诉人结算工资好求取诸多经济赔偿。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于9月27

日开始旷工,期间反诉人多次电话通知上班交接工作,陈孝勇仍置之不理,工作期间及未交接工作期

间,给反诉人过失责任造成因客户退货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高达20000元,依员工手册第一百四十四

条第四项应赔偿经济损失的5%-30%,按20000元×20%=4000元。

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陈孝勇做好离职交接工作,因工作过失应赔偿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

元。

综上所述:应付陈孝勇8550元,应扣回4000元。两相抵后反诉人实际应付陈孝勇4550元。

此致

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20xx年 10 月15日

附:1、陈孝勇考勤记录1份(A4纸2张)

2、通告1份(A4纸1张)

3、给陈孝勇家长的一封信1份(A4纸1张)

4、短信1份(A4纸1张)

5、员工手册1份

6、通知1份(A4纸1张)

7、公告1份(A4纸1张)

8、旷工通告1份(A4纸1张)

9、陈孝勇9月份工资表

11、陈孝勇20xx年春节工资发放表(A4纸1张)

12、罚款条(A4纸1张)

劳动仲裁答辩及反诉书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答辩人名称: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李达军

职务:总经理

住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电话:8463 5699

委托代理人:

姓名:张金莲 性别:女 年龄:40

工作单位: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职务:厂长

住址:坪山新区汤坑村2路39号

电话:137xxxxxxxx

申诉人许连华因诉我劳动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具体答辩及反诉见附件。 此 致

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富达金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李达军(签章)

20xx年10月15日

附件:

1、答辩书副本1份。

2、其它证明材料10件

答辩人:王建军 、张金莲 劳动仲裁答辩及反诉书

因许连华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及反诉:

答辩部分:

① 答辩人与申诉人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

因许连华工作期间工作态度极差及专业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经事业部管理层研究决定协商离职。20xx年9月22日行政部王建军主管本意是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其本人前来协商离职事宜(公司高层的决定是同许连华协商离职,让许连华从20xx年9月22起工作到20xx年10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许连华接到邮件来到行政部后自愿同意离只,要求结算工资。行政部随即当面向许连华说明公司的意见是从现在起工作到20xx年10月23日止,并希望他在这段时间做好工作交接及培训新人的工作。行政部从20xx年9月22日至9月26日一直做其工作要求许连华到原岗位上班(期间许连华一直坐在行政办公室)。后来公司工会知道此事后要求行政部按公司的决定执行,并将协商结果告诉工会,9月26日行政部发出关于许连华离职的书面通告(见附件1、2)告知了其本人并在全厂内公告。公司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10月8日行政部以公司名义给许连华家长去信,仍劝其到岗工作(见附件3)。

② 答辩人与申诉人间就离职证明之纠纷,错误在申诉人一方。

9月22日许连华在收到电子邮件后来到行政办公室在协商离职时要求行政部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行政部考虑到按公司工作程序是先同许连华协商离职取得同意后,在结算工资后行政部才开具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但当时许连华要求看到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再谈协商离职,行政部主管王建军因当时正处于家庭婚姻破裂期间而没有经慎重考虑便应其要求开了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但在交给许连华之前特别申明只让许连华看一眼就返还给行政主管王建军,结果许连华拿到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立马走人,行政主管王建军索要无果,后来行政主管王建军发短信(见附件4)给许连华要求偿还仍无结果,许连华这种行为属于乘人之危、欺诈行为,因此依?合同法?,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属无效合同,不能作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③ 答辩人与申诉人就经济补偿金额之纠纷达成一致。

9月22日行政部和许连华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意见:许连华工作年限为1.5年,行政部代表公司在协商离职时就同意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因此,这部分不属于请求仲裁之列。

④ 答辩人之行为不违反?劳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9月22日行政部通知许连华前来协商办理离职手续,许连华要求立即结算工资离职,因其未做工

作交接行政部不同意结算工资,经4天的协商许连华仍不同意上班,许连华的真实意思是骗取离职证

明和转社保证明以此申请劳动仲裁索赔,事实上是许连华偿在协商时自愿同意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接

受双方协商的补偿金额(2个月)。因此不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第八十

七条,不存在给予许连华因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请求事项。

⑤ 申诉人带薪年休工资答辩人将在其工作满一年后随月工资发放。

许连华20xx年春节带薪年休5天为有薪,公司将于次年随月工资发放。因此申诉人此项请求无效。

⑥ 申诉人因工作表现不佳,月度奖金取消

因许连华在20xx年1-8月份的工作经核定为不及格,因此月度奖金取消,不予发放。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同意实际支付申诉人:

1)1-8月奖金8000元,消奖金不予发放;

2) 9月份工资3229.79元,因旷工起过5天,依员工手册第八十一条无薪解雇,工资不予发放;

3)入职1.5年经济补偿2.个月的工资计(2个月×4000元/月=8000元);

以上合计为8000元。请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诉人请求事项中的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

反诉部分:

请求事项:1)请求判令许连华赔偿因工作过失给反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赔偿5000元;

2)请求判令许连华因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之事实向行政主管王建军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许连华意气用事在协商时表示自愿离职,在协商未果之时,乘人之危以欺诈手段骗取离职证明和

转社保证明,以此威胁反诉人结算工资好求取诸多经济赔偿。骗取离职证明和转社保证明后于9月27

日开始旷工,期间反诉人多次电话通知上班交接工作,许连华仍置之不理,在工作期间因其工作过失

给反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5000元,依员工手册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四项应赔偿经济损失的5%-30%,按25000元×20%=5000元。

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许连华做好离职交接工作,因工作过失应赔偿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

元。

综上所述:应付许连华8000元,应扣回5000元。两相抵后反诉人实际应付3000元。

此致

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王建军、张金莲

20xx年 10 月15日

附:1、许连华考勤记录1份(A4纸2张)

2、通告1份(A4纸1张)

3、给许连华家长的一封信1份(A4纸1张)

4、短信1份(A4纸1张)

5、员工手册1份

6、通知1份(A4纸1张)

7、公告1份(A4纸1张)

8、旷工通告1份(A4纸1张)

9、许连华9月份工资表(A4纸1张)

10、许连华20xx年春节工资发放表(A4纸1张)

11、罚款条(A4纸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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