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租( ) 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甲方通过公开方式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位于 。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租金:月租金 元,年租金 元,租金总额(大写) 。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一次性付清或半年或按季收缴),先付后用。租金由乙方在对应结算期间起算日的前 日内交付给甲方,收取的租金缴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向乙方开具租金收款凭证。
第四条 租赁期内乙方保证按甲方招租有关要求使用房屋,不得转租租赁房屋。
第五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
- 1 -
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
4、乙方在使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入股、承包、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不交付或者不足额交付租金达 个月以上;
3、乙方所欠各项费用(指能源、通讯和物业等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4、未经甲方批准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 2 -
5、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甲方违反本合同维修约定,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九条 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饰、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含本合同项下及本合同之前的所有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分且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修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 3 -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之外,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千分之 ( 五)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施、设备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还应另行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租赁期内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费用达一个月时,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催缴催收。
4、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5、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一条 特别告知:
1、乙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须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同意后,重新组织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未能在此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租或公开招租时不再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必须在终止之日将房屋交还甲方,乙方向甲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
- 4 -
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经催告后有权进行处置。如逾期不予交还房屋,乙方应当按照原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直至将房屋实际交还为止。
2、乙方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状况,如发现房屋结构出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派遣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维修工作;如经鉴定房屋为危房或甲方不能在短时期内修复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上述房屋,停止使用期间不再收取租金,甲方也不承担其他费用。如乙方不按甲方通知要求停止使用或拒绝修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修复后,双方仍按本合同履行,租赁期限顺应延长。如经鉴定为危房且不能修复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租金据实结算。
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认可上述房屋及其周边现状,同时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咨询、了解,知悉其经营手续和相关情况,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因乙方经营原因需对水、电、气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增容扩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签订合同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使用承租房屋进行经营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4、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负责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 5 -
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6、乙方租赁甲方房屋,有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遵守相关协议内容,承担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签物业管理协议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拆迁事项的特殊约定:
1、如遇拆迁,且拆迁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应尽快搬迁,否则应按实际使用时间支付房屋使用费(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
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但乙方有权依据拆迁时的本市拆迁规定享受其自行装修部分的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3、当甲方与动迁部门签订涉及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房屋的处分权即转移至动迁部门,乙方可根据拆迁时的本市拆迁规定与动迁部门具体协商相关补偿,乙方应将上述房屋直接交付给动迁部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
- 6 -
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为双方便于联系工作、方便配合,乙方告知甲方的通讯地址 ,乙方若需变更,须于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否则甲方仍按原地址向乙方寄送相关文件,不论是否送达或者退还均视为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租赁双方各执两份、街道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7 -
(此页无正文)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账 号:
地 址:
联 系电 话:
年 月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联 系电 话:
年 月 日
- 8 - 日
- 9 -
第二篇: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1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将新盈街西段南侧惠祥新城小区门口临街店铺从西边数第一间租赁给乙方。 为约束双方的商业行为,更融洽的合作,现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租赁门店位置: 安平县城新盈街西段路南,惠祥新城小区临街店铺从西边数第一间。
2. 该房屋年租金人民币 。
第一年租金不变,以后租金根据市场行情调动。先预交租金,然后使用该场地。租金按年一次性付清。租赁日期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3.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接通该房屋的水,电, 水费,电费由乙方负担。
4. 乙方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5. 乙方在经营时不得有向小区内排烟等影响小区环境的行为。
6. 乙方需要对门店进行装修或者改造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装修时不得对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进行破坏和改变,并保证房屋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负。在合同终止,接触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7. 该合同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
8. 租赁期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9.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10. 由于乙方人为因素对所租赁的房产造成损坏时,乙方应照价赔偿。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