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补领申请表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
(二)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扣押、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交通支、大队车管站(点击查询)、驾驶证服务点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四、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六、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
七、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五)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六)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
登记证明;
(七)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住址是指
(一)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三)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二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二、“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1、“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在暂住地申请的,分别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境外人员的,分别填写入境的身份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居留证”和《居留证》证号;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其他人员,填写“居民身份证”和《居民身份证》证号。
2、“住所地址”,属于境外人员的,填写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记载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其他人员,记载《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地址。
3、“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能够联系到申请人的地址和电话。
三、申请人应当在拍摄照片、身体条件检查合格后,携带身份证明先到本人身份证、户籍或居住地区(县)交巡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管辖关系确认手续,领取并正确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副表》后,再报名参加培训。
四、驾驶人因身份信息变动需要变更驾驶证管辖关系的,应到原管辖地交巡警支(大)队抽取此表,再到转入地区交巡警支(大)队确认管辖关系后,再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五、驾驶人在领取或变更驾驶证后,应在一周内将此表送至管辖地交巡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