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公函

时间:2024.3.31

     差旅审批单(存根)

                                        年  月  日

                                                                                      

     差旅审批单

                                        年  月  日

      公务接待审批单(存根)

                                        年  月  日

                                                                                              

      公务接待审批单

                                        年  月  日

      公务接待清单(存根)

                                        年  月  日

附:

XX市               公函(存根)

编号:[2014]   号

            

根据工作需要,现安排                      位同志,到你处(从事)                       ,请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按照早操不超过20元/人、正餐不超过55元/人的标准接待。严禁使用香烟、酒水公务接待。此联做存根。

                                   年  月  日

                                                       

附:

XX市               公函

编号:[2014]   号

            

根据工作需要,现安排                      位同志,到你处(从事)                       ,请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按照早操不超过20元/人、正餐不超过55元/人的标准接待。严禁使用香烟、酒水公务接待。此联做存根。

                                   年  月  日


第二篇:差旅公务接待制度


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鄂尔多斯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局机关、直属二级单位以及各中小学幼儿园。

一、管理范围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要合理安排出差(出访)活动,不必要的出差(出访)坚决不进行,不合理的出差(出访)坚决不参与,没有正式文件要求参加的出差(出访)坚决不参与。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精减出差(出访)人员。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提高差旅标准,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二、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出访)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乘坐硬席(硬卧、硬坐),轮船乘坐二等舱,飞机乘坐普通舱, 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非紧急任务,办室主任及干部不安排乘坐飞机,出差事宜一经确定,应及时通知办公室,预定打折飞机票。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控制,除特殊情况外,如出差(出访)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机票打折后与乘坐规定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相当或更为低

廉时,可乘坐飞机。此外,校园长、二单位负责人、机关办室主任及干部出差机票不予报销。

三、住宿费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间。住宿费用一律按相关规定执行,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

四、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出访)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包干相结合的办法执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自治区内市外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接待单位伙食费用抵顶招待费开支。接待单位不安排伙食的,按上述费用实行包干。

五、公杂费

出差(出访)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自治外每人每天30元,自治区内市外每人每天25元,市内每人每天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出访)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六、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

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七、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因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八、其他

工作人员出差(出访)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出访)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出访)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出访)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使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工作。现结合系统实际,对公务接待活动及招待费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

1.上级领导到本单位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确需安排的;

2.市直机关领导来本单位检查、指导工作确需安排的;

3.兄弟教育单位来本单位交流、办事确需安排的;

4.本局工作协调确需安排公务接待,以及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确实需要安排的。

二、公务接待要求

1.按照对本单位来宾实行对口接待的原则,由负责接待的领导告知办公室并报请分管常务副局长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客人按核定的标准就餐,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标准。

2.所有公务接待活动,一律由分管当次接待领导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明确接待人数和接待标准,由分管常务副局长审批。

3.公务接待宾客一律不摆烟酒,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要从严控制陪餐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陪餐人员。

4.办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安排公务接待。

5.住宿费一律由来客单位或来宾客人自理。

6.确因工作需要,在外招待有关人员,必须由随行的局领导同意,参照有关接待标准进行宴请,无局领导同意,不予报销外地宴请费用。

三、公务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实行分类核定标准执行:

市、区有关部门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公务接待,按每人每餐40元的接待标准执行;

兄弟教育单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随行人员公务接待,按每人每餐30元的接待标准执行;

本局工作人员及随行人员在外地负责接待客人的,接待费用可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四、公务接待督查

接待任务完成后,必须在一周内结算费用,公务接待票证由财务人员负责审核,由办公室复核签字,分管常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公务接待责任

1.对不按程序请示报批,随意安排公务接待和先接待后报批的,接待费用自理,一律不予报销。

2.不按核定的公务接待标准,费用超标的,办公室、计财室一律不予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

3、审批接待费用时,必须坚持“三单合一”,即必须#5@p、菜单、审批单三单齐全。对手续不完备、费用超标准、票据

不合规等情况,办公室、计财室不予审核和报销。

公务接待用餐申请单

年 月 日

差旅公务接待制度

说明:凡有公务接待用餐,必须填写本申请单,否则财务将不予

报销费用。

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考勤管理,端正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机关良好的形象,特制定以下制度及办法:

一、全体机关及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签到制。签到时间上午8:30前,冬季下午2:30前,夏季下午3:00前。签到截止半小时以内计为迟到,每次在绩效考核费中扣除20元,截止半小时以后到视为旷工,每次在绩效考核费中扣除100元,在全局性会议或学习时,迟到和无故缺席者,同上班迟到和旷工同样论处。二级单位每天上午9:10、下午3:10前将本办室工作人员到岗情况报办公室。

二、上班时间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坚守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上班后中途外出、须向综合办公室主任说明。

三、请假须事先按规定程序填写统一印制的《东胜区教育局请假报告单》,办理请假手续(领导批准,办公室登记)。特殊情况因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通过电话按程序请假,但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五、干部请事、病假半天之内,经办室主任同意后综合办公室主任批准;1至3天,由分管综合办公室副局长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办室主任请假,由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分管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因公外出,必须由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并到综合办公室登记。

六、工作人员在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应享受公休假天数,

不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待遇。

七、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应享受公休假天数的,

原工资照发。

八、工作人员请事假(公休假除外)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

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九、工作人员请事假(公休假除外)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十、工作人员事假(公休假除外)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

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十一、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

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十二、病假凭医院证明;函授学习进修请假凭面授通知;婚

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假期期满应及时主动向办公室销假,否则视超假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应主动、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十四、公休假除外,其余请假在半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十五、考勤以半年为单位统计兑现,扣发各项累计相加,扣

完为止。年终绩效考核根据考勤记载按考核细则扣分。

十六、机关及二级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申

请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须提出申请一次性请完,零星请假不计入带薪休假。带薪年休假申请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履行手续,分管常务副局长和局长签字的方可休假。

十七、由单位批准的学历进修、培训等不在岗情况不按请假计。

十八、节假日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心,不得空岗。保证值班电话畅通,处理好接待、联络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分管局长、局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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