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本(参考)

时间:2024.3.31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建筑专科

毕业论文

  

题目              

姓    名:                  

学    号:                 

分    校:                 

教 学 点:                 

指导教师:                 

日    期: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1

1.

2.

二.对“客观事实”的评析 ------------------------3

三.对“法律事实”的评析--------------------------------3-4

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5

五.我国诉讼中在证明活动上所认定的事实与法官判案中所认定的事实---5-8

参考文献 ----------------------------------------------10


    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姓     名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诉讼过程中,我们长期呼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却存在者很大的分歧,极易发生争议,作者结合实际案例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对二者的评析与二者的联系及我国诉讼中在证明活动上所认定的事实与法官判案所认定的事实来分析一下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关键字】 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  诉讼;   证据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不能以主观臆断作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真正在实践上,我们并非做到了 “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证据为根据”。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时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就是我们所讲的客观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中的事实)。这种真实是一种法律拟制或推定的真实,可能接近于客观真实,但与客观事实便难免有所出入。因而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一定能够完全根据案件的客观真相进行判决,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如在民事诉讼中,举出优势证据的一方为胜诉方。而代理律师,他(她)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他(她)认定的事实是自然发生的事实(我们所谓的客观事实)。这就形成了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或发生争议。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都是证明案件的“事实”,两者有着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诉讼问题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都以追求绝对的客观事实为角度出发。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两者却出现了矛盾与对立。

现在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经审理,对莫兆军作出判决,认为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结果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莫兆军也由于当事人败诉自杀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20##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对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无罪判决。由于此前审理一起借款案件的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抗辩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裁判被告败诉。事后被告因不服判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身亡的过激行为。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原告才承认借条确系其胁迫被告所写,这表明法院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当地检察机关就以此为由认为莫法官不尽职守,因对相关不良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法官涉嫌玩忽职守先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后又改为逮捕。

20##年12月4日,广东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莫兆军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四会市检察院不服这一判决,由肇庆市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20##年3月23日下午,对莫兆军的抗诉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经过3个月的审理后,广东高院终于对这宗颇具争议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也就是说,莫兆军无罪。
  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深刻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也反映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可见,在我国审判制度中法官只能依据有限的证明材料来判案。在此案中当事人认定的是“受胁迫出具借条”的客观事实,而法官莫兆军认定的是“被告举证不能”这一法律事实。从这点上讲,认定“莫兆军无罪”是正确的。但四会市法院在此认定上却导致了被告自杀这一悲剧的发生。“莫兆军事件”实质反映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标准存在着诸多弊端,同时也显露出我国司法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事实的认识上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从而产生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矛盾与对立。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代理律师、承办法官,都以求实事求是为目的。“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指事件、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既然法律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并应当以“查明的客观事实”作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根据。

从理论上讲,查清“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并没有错。但是,在我国的审判中法官并没有查清客观事实的耐心,在大多数情形下,不调查取证,审理案件时,扩大或缩小事实、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就促使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事实的偏离。这就形成了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二、对“客观事实”的评析

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①]客观事实,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原本发生的事实,是事情本来的真实面貌,它以唯物主义思想为基础。客观事实它是绝对的,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改变。

主张客观真实是我国法学界的一种主流观点,影响也最广泛。但因受到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挑战致使近年来已有削弱的迹象。该派学者认为,我国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保证司法机关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他们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归根到底,就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②]即是,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所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这种观点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一直被认同)。但人们在认识上,由于受一定历史、一定条件、人们的理解水平和当时环境的限制,人们对事实的认识又是相对的,人们对绝对的事实的认识根本就不可能完全绝对。                                                           

三、对“法律事实”的评析

法律事实,也称之为法律拟制事实,是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作为司法认定对象的案件事实,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只是与法律适用相关的案件事实,[③]也即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它是对案件事实所做的推断后认定的,所以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系与关系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根本上都是证明案件的“事实”,都是以解决诉讼问题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都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都以追求绝对的客观事实为角度出发。一般来讲,只要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这两者就不应该有矛盾,但是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即使我们收集到的证据再充分确凿,它也只能让我们的判断接近于客观真实而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因为客观事实是裁判者没有经历过的,且已经是发生过的事情,任何事情一旦发生就立即成为历史,而历史又往往是人们无法完全复原的,也即成为过眼云烟,我们不可能使客观事实重现。律师与法官也不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所以代理律师与法官只能听取当事人的描述,而当事人的描述也不可能与当天发生的完全等同,他(她)只能描述事实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所以法官只能按照证据规则对当事人能够拿出证据的那部分采信。又由于一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毁灭或变性,所以我们即使现在能看见当时的“事实”,但现在也已经不一样了,所以我们只能得到了“客观事实”的某一个界面,即办案人员只能采信当事人能够证明的那部分(我们所谓的“法律事实”)。

五、我国诉讼中在证明活动上所认定的事实与法官判案所认定的事实

由于证明活动是一种溯及以往的活动,活动的对象是过去发生的具体案件,而在现在的证明中,有些证据随着时间已经毁灭或变性,故我们现在只能采用部分遗留下来的证据。但是证据又要受到法律价值的规范和约束,不可能是完整的客观存在,即使某些证据是客观完整的存在,但也只能反映过去事物的某些片段。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完全是真实的,因为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而法官并没有参与事件的过程和亲眼目睹发生的事实,而时间的不可逆性使其不可能目睹事实的原貌。尤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不可能预知未来将要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恢复事情发生的真实过程,这就使证据可能是支离破碎的,法官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凭借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努力认识事情的真相,而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完全恢复事实的真相。

另一方面,由于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官因为受证据的不完整性以及缺乏证明力等因素的影响,以及法官自身不具有足够的分析和判断的能力、生活经验,这就导致了法官基于一定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不一定完全是事实的真相,如:近日,新会区会城镇的梁老伯就因一项5万元债务,狠心地把堂弟告上法庭。可叫梁老伯意想不到的是,法庭经过审理后,却以法律证据不充分,判他败诉。老实巴交的梁老伯百思不得其解:堂弟确实是借了我5万元不还,我告他让他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我却输了官司?因为证据是死的,它不会主动讲出案发现场所发生的事情, 但法官是活的,通过法官的专业知识技巧,挖掘出证据里蕴涵的有价值的东西, 法官的认识是有限的,运用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永远都只能是一种法律事实。即使法官意识到诉讼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的事实不完全相符,为保护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的利益,只要其举证所证明的事实的真实性达到可以合理相信的程度,便应当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又由于每个人的背景不同,认识能力不同,经验不同,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不同,对事物的认识标准就不同。

再者,法官在审案过程中又有以下几点特征:1、任何裁判的作出都是基于人们的主观认识,这种主观认识又依赖于对诉讼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而证据材料虽具有客观性,但由于当事人出于利己主义的考虑,往往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隐瞒甚至毁灭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从而导致法官在认定全案事实上的偏差。例如贝卡利亚从主观意图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出发,论证了不能以主观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④]2、法官在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时候,同样会与常人一样受感情、价值观念、职业技能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认定。3、由于实体法对证据效力的要求,使得证据在形式上仍先要符合实体法要求的条件,如口头协议的债权债务、租赁、遗嘱继承等关系,即使客观上发生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但仍然可能不会被认可。4、法官在面对某些复杂、特殊的案件时,由于受程序法上的审限约束,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去全面深入探究案件事实的全貌。5、由于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因其存在形式不同而有区别,同样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书面证据和言词证据,前者的效力就强于后者,但效力强的证据是否就一定比效力弱的证据更接近案件事实真相?其实只不过是法律对其作了程序上的规定而已。如果审判人员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以唯物主义的观点、辩证的方法去判断证据,就能看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正确结论。否则,即使是同一事实和证据,若以不同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判断,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⑤]如果要求审判人员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评判、取舍证据进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⑥]那么法官又怎样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呢?6、证明活动只是为了解决诉讼纠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法官就不在一味的追求“客观事实”了。最后,诉讼证明存在一定的法律程序,有程序规则的约束,以求更进一步体现公正与效率。但由于许多“客观事实”被排除在司法裁判外,如非法获取的证据、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这些依据很可能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证据规则本身就对不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证据作出了排除性的规定,客观上就造成了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的不完全性;诉讼时效的规定又确立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审理期限又限制了裁判结果作出的具体界限,所以案件的“客观真实”还须得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还有由于诉讼当事人所处的利益位置的不同,他们的理解能力的不同,职业技能的不同,知识修养的不同,对同一案件陈述的侧重点的不同,抓住法律要点的不同,请求保护程度的不同。法官在判案中在审查证据材料与客观事实时也就存在着偏差。他(她)们审判过程中,注重的是“证据”而非“事实”。法官审理案件是“审证据”而非“审事实”,裁判是“以证据为根据”,而非“以事实为根据”;证据所证明的只可能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证据并不是客观真实本身,充其量只不过是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中间媒介,是“事实因素与法律机理共同结合的产物。[⑦]

虽然他(她)们在判案过程中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又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并要求书面材料必须载明证据材料,但他(她)们一系列严格的要求以求更为公正的裁判,但有时过多的死板要求只能造成裁判的“不公正”。

在现实中,法官就是带着对事物本质的法律理解或法律解释的前见来审视事实的构成。正因为有这些法律上的限制,法律事实的认定未必完全符合于事物的本质运动,有时因为主要证据被法律否定致使相反的次要证据占据主导地位,于是可能出现完全相背于事实的法律认定。7、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由于该条对于造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收集的证据的客观原因并没有作明确的解释,尤其是对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收集的的情况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从而在实践中被扩大解释,扩大了法官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权限,这就使当事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对于这种当事人处于明显弱势的诉讼,如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诉讼中,受害人受制于专业知识限制,面临证据匮乏、取证困难的种种问题。从而由法院来调查证据,自己收集证据自己审判,根本不利于裁判的公正。

又由于在审判过程中,证人不能出庭作证,而只是向一方提供了书面证言,那么,该方在法庭上提出该书面证言法庭是否可以被采用,法官在认定证据的过程中,证据的取舍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司法的专横,然而,如果在裁判书中对证据的认定不举出理由,则同样会给予法官多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如何认定证据,如何从证据中确定事实,完全由法官自由决定,且不需要给当事人说明理由,这同样会导致司法的专横,也会为司法的腐败提供机会,再说,法官的认识是有限,不可能永远都是对的。法官运用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永远都只能是一种法律事实。从根本上说它是不公正的。加拿大司法委员会在《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6条“公正”第一款“总则”第3项对“表现出是公正的”作了全译“是指为公允、明达之人所承认的公证”[⑧] 。所以说,法官只有在认定事实时从客观事实出发,才能为公允、明达之人所承认,才能更进一步体现出根本上的公正。

法官办案时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就是我们所讲的客观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中的事实)。因为法官要证明的活动的对象是过去发生的案件,是已经发生过的事情,而过去发生的事情又是无法完全复原的,我们也不可能使客观事实重现,律师与法官也不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时间的不可逆性使其也不可能目睹事实的原貌。

现实生活中,人们也不可能预知未来将要发生诉讼,而将客观事实情况录制下来,恢复事情发生的真实过程,所以代理律师与法官只能听取当事人的描述,而当事人的描述也不可能与当天发生的完全等同,他(她)只能描述事实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所以法官只能凭借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按照证据规则对当事人能够拿出证据的那部分采信来努力认识事情的真相,可是遗留下来的证据不可能是完整的客观存在,证据可能是支离破碎的,法官而不可能在任何案件中完全恢复事实的真相。即使某些证据是客观完整的存在,但也只能反映过去事物的某些片段,尽管收集到的证据再充分确凿,它也只能让我们的判断接近于客观真实而不可能达到客观真实。因为客观事实是裁判者没有经历过的,所以法官运用证据来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完全是真实的,永远都只能是一种法律事实。

【参考文献】

1.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  樊宗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  张晓军 柳九一 《探析法律中的事实》中国民商法网http://www.sofw.cn/txt2/ff/c/94900.html.

5.  秦平《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审判以什么为准绳?》  20##年5月27日《法制日報》。

6.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7.   蔡墩铭:《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法》,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第2版.

8.   此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①]  蔡墩铭:《现代刑法思潮与刑事立法》,台湾汉林出版社1977年第2版,第131页。 

[②]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第11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③]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黄子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1页 

[④]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 

[⑤]   樊宗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第190页,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⑥]    华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1997版,第107-108页.

[⑦]    此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⑧]   王晓芳译:“司法职业道德准则”,《法律适用》20##年第1期.

更多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总结 毕业致词 精选8篇

范文一:毕业论文的写作锻炼了我收集和整合信息的能力,从着手准备论题到实地调查再到整个论文的完成,凝聚着无数人对我的关怀和帮助,没有他们的支持和鼓励,我是不会这么顺利完成的。首先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陶玉凤副教授,在…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论文、调查报告写作要求

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论文撰写要求详细说明一、毕业论文的总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的教学环节之一,是整个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专业教学计…

矿山机电论文

论文选题说明及写作的初步设想一、选题思路:进入新的纪元以来,随着人类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科学知识的进步,我国的煤矿行业也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的轨迹,各种新的技术运用到了煤矿行业的发展当中,尤其是矿山机电的发展更是迈…

课程论文个人小结

个人小结大学上到现在,做过了无数大大小小的论文,有学年论文,课程论文等,从未有过现在这样的完成论文的感触。做论文过程中的辛苦与难熬,完成后的喜悦和轻松,都化作最终的成果流露在字里行间。第一次以如此规模的团队做一…

渔政管理论文

浅谈渔业养殖预防污染的对策论文摘要渔业养殖是渔民致富的途径之一,而地方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渔业污染事故侵害了渔民的权利、制约了养殖业的发展。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入手,结合本地现状,提出了防止污染的探索性建议…

会计专业社会实践论文

今年的暑假与往年不同,今年暑假虽然没有往年那样自由,舒适,往年在假期几乎全部时间都是上上网,看看电视,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热了有空调,困了就躺下休息,而今年则恰好相反,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工作,而且很辛苦,但是我觉…

寒假社会实践论文-饮食店做服务员

寒假社会实践论文内容摘要:寒暑假给了我们大学生去社会做实践活动的机会,而现在的大学也鼓励学生利用寒暑假去参加社会实践,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加就业经验和提高社会阅历。为了锻炼一下自己,这寒假我去了一家饮食店做了…

动画设计毕业论文范文

内容摘要动画特效是一个帮助产品的导演来决定画面如何组织活动的份镜头脚本动画特效从手稿开始手稿之后就被转化成份镜头脚本然后每个分镜头脚本就会被照相机拍摄下来或者扫描到电脑中并且按照时间被编辑到一个对话序列中利用剪...

高三典范议论文范文6篇

学写议论文六篇范文一读书生命飞翔的羽翼高尔基曾经说过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书是一个知识的殿堂是人类最好的精神食粮也是人鸿鹄高翔的羽翼由名言引出论点扣题书中自有黄金屋书本中的知识是无穷无尽的读书是为了更好地获取更多知...

毕业论文范文

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项目报告论文巧克力味软式甜饼的工艺研究是本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研究写作的成果论文中所引用是他人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发布的文字研究成果均在论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

论文范文示例

封面示例学号黑体5号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本科毕业论文1号宋体居中海量图像无级缩放硬件实现系统中的应用2号黑体居中标题行间距为32磅二级学院XXX全称专业名称XXX全称学生姓名XXX指导教师XXX教师手签宋体小3二零...

论文范文

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学校代码10327学号20xx307B18南京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中文题目东亚货币一体化发展分析所在院系金融学院专业班级金融07D班学生姓名沙丽指导教师刘淄完成时间20xx年6月东亚货币...

论文(51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