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5.8

四川省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下同)统计基础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全面提升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乡镇统计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基础工作是指为满足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需要而建立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以及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自动化建设等用以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活动。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四川省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乡镇统计机构,挂牌成立乡镇统计站,设置首席统计员,并将日常统计工作的业务经费和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统计局根据每年对乡镇统计工作的考核结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一 - 1 -

定经费,逐年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经济总量大、人口多、统计调查单位多的乡镇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一名站长或首席统计员,并确定农业、工业、第三产业、投资、劳资等专业统计人员。同时,建立由各乡镇长(街道主任)负总责,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具体负责,统计人员各司其职的统计工作机制。其中,分管领导负责做好统计协调工作,农业、工业、第三产业、投资、劳资等专业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接受首席统计员的管理和指导,并向首席统计员提供专业统计资料。

第五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履行乡镇综合统计职能,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二)完成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统计制度方法的贯彻执行。

(四)负责辖区内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和经济普查工作。

(五)对辖区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组建辖区内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网络;协助推进乡镇统计“一套表”改革,督促本辖区内三上企业按照“联网直报”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数据;完成辖区内企业清理,做好统计名录库日常更新、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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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乡镇辖区内所有从事统计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四川省统计管理条理》的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在岗统计人员无统计从业资格证的,要及时报名参加培训考试,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从业资格证按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定期进行年检。

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乡镇统计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乡镇统计工作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等。

第八条 乡镇统计人员应经常开展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统计部门举办的统计业务培训。

第九条 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不出假数,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综合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对首席统计员实行垂直管理或派出管理,首席统计员考核实行县(区)统计局与乡镇政府双重考核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由县(区)统计局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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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发往本乡镇的统计调查报表,对未经统计部门审批、备案或超过有效期的非法报表,有权拒绝填报,并及时向上级统计部门检举。

第十二条 各乡镇、部门、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按照规定的调查方法采集资料,填报报表。统计报表以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台帐为依据,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通过整理汇总、计算或分析评估后如实填报,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统计报表上报以前,统计人员必须对统计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疑问的,应责成统计人员进行核实,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报表上报后,发现指标漏填、数据差错等情况,应立即与上一级统计汇总单位联系,及时补上或纠正错误数据,确保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在当期不能更正,应在下期报表的累计数中进行调整,并作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必须对上报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统计报表除有明确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只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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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手续齐全(包括单位、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制表人的印章或签名)、字迹清晰,并填写实际报出日期和联系电话。

(2)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不能影响上级部门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第十五条 乡镇统计工作应配备电脑、打印机,综合统计人员独立使用专用电脑,利用电脑完成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上报等工作,并建立乡镇统计数据库。有条件的乡镇统计机构要做到与县级统计机构实现网络互联,实现统计数据的网上传输,尽快实现统计信息标准化、业务处理电子化、数据通信网络化、信息服务社会化。

第十六条 乡镇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乡镇统计站为核心的基层统计调查网络,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逐步构建村组(社区)统计岗,完善村组(社区)统计网络。

第十七条 乡镇统计工作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一)建立乡村(社区、居委会)两级统计台帐。

(二)统计台帐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指标,内容在满足统计部门业务需要的同时,兼顾乡村社会经济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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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统计台帐的要求建立原始记录,收集和填写各村民小组、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原始记录表为依据,填写统计台帐,编制统计报表。

(四)统计台帐应当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字迹工整。

(五)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乡镇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基本统计资料的管理,对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要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统计资料的保管时限: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统计台帐、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统计人员因故离开统计工作岗位,必须在乡镇领导或上级部门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九条 乡镇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予保密;对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布本辖区 - 6 -

内的各类普查资料、统计数据。对企业、个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乡镇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和专项调查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统计机构报告统计信息,提供统计分析资料,为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展规划、指导经济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积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好本乡镇辖区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本辖区内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向县级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是对乡镇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范,细化规范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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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管理制度汇编

海珠区统计局

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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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4

2、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6

3、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管理制度…………………………8

4、统计数据审核制度………………………………………10

5、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指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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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进一步提高海珠区统计局的工作效率和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全面、优质的统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政府综合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关工作制度,包括:《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管理制度》、《统计数据审核制度》、《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指引》。局内各科室、队应切实按统计机构网络化、原始记录完整化、统计数据台帐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分析经常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培训正规化、统计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实现对各环节统计工作的规范管理,以全面加强我区统计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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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统计科、统计调查队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一)在区统计局局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本部门统计人员做好各项统计工作;逐步完善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及监督的整体功能。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有关的统计制度,依法组织对本部门和基层单位、企业统计工作的质量检查。

(三)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和专业业务学习,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带头深入区各主管部门及基层单位、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变化情况,组织和指导专业统计人员写好综合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及统计预测等,按照准确、及时、全面、效能的要求向上级统计部门、各级领导、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和信息。

(五)组织本部门及基层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积极开展和完成各种统计工作;做好年度统计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活动,促进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专业统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一)在统计科室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统计法》和 4

《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向上级统计部门和统计负责人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和热点、难点问题的变化情况,按时完成、上报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等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三)严把上报报表的数据质量关,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及基层单位、企业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要求完成各种报表和统计分析的上报任务。

(四)抓好本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本专业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传递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好各种统计分析资料、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并设专柜保管。

(五)完善本专业的统计工作电脑化和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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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

为了完善海珠区统计局的统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全面实施,应对各类统计人员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培训。

一、培训目标

从事统计业务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必须具备和掌握基本的统计知识、统计法规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等,统计人员均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并持有《统计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

二、培训对象

(一)在统计岗位上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全体专、兼职统计人员;

(二)将要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有关人员。

三、培训措施

(一)各专业统计人员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培训,纳入我局的干部教育规划中;

(二)局办公室分期分批组织各专业统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程学习;

(三)局办公室每年不定期组织各专业统计人员,学习 6

统计业务知识和有关文件、统计法律法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为适应统计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已领取《统计上岗证》人员在两年内必须参加一次市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组织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此作为《统计上岗证》年审条件;

(四)定期组织各专业统计人员参加电子计算机知识的系统培训,进一步推广和拓展电脑化管理的范围,为实现统计手段现代化配备人才;

(五)鼓励统计人员自学成才,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业余时间的对口专业学习;

(六)结合本专业统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统计质量检查工作,有计划地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专(兼)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基础知识的辅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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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管理制度

一、统计原始记录

(一)原始记录的种类

区统计局的原始记录实行按专业归口管理,包括各种定期报表和年度报表。

(二)原始记录的传递

原始凭证传递流程及传递时间的规定:按照市、区统一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期限要求,从基层企业、街道到区统计局各专业统计人员。

(三)原始记录的质量要求

原始凭证(基层报表)的编制必须统一编码、统一规格和统一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同时要求字迹工整清晰、准确、及时、全面地传递给区统计部门,专业统计人员必须立即审查核实,如发现有缺报、漏报、错写或传递时间不及时等情况,区统计局有权责成有关企业和人员改进或按规定要求补报。

(四)原始记录的管理

原始记录要求按时间分月、分类装订成册,加上封面,由专业统计员负责整理和保管,并设置专柜保存。其中定期报表的保存期为二年,年报的保存期为永久。输入电脑的原始报表数据,按时间分类存入光盘,每年更新一次,为防止 8

数据丢失,光盘应设专柜保管,数据保存期为永久。

二、统计台帐

(一)统计台帐的种类

由专业统计员设置、编制主要统计指标台帐,其中每年分月编制的为日常统计工作台帐,分年累积的为历史资料台帐。并可根据该专业的发展、变化等情况,相应增减和调整台帐的指标等内容的设置、并加以简明的文字说明备注。

(二)统计台帐的管理

各种统计台帐均要有封面装订成册,要求统一格式、统一口径,项目和指标要齐全,数据和百分比等资料要准确,字迹工整清晰,方便查询。

各种统计台帐应有计划逐步纳入统计电脑应用软件,实行电脑管理,由电脑运算处理及存储数据和及时打印,对暂时未能应用电脑的台帐,应及时登记。对于统计台帐的设置和内容项目的增减或修改,电脑程序也应当相当及时作出调整。

统计台帐存放在软盘中的数据,应有专人专柜保管,不得丢失。各种统计原始凭证,保存期为三年;日常统计工作台帐和各种月、季半年报表,保存期为五年;存放在软盘中的数据,保存期为十年;历史资料台帐和统计年报,则按规定作长期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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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审核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综合数据质量的控制,做好统计资料审核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为各级领导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特制定《海珠区统计数据审核制度》。

本制度规定对公布和上报的统计数据实行层级审核,共同把好数据质量关;各专业统计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审核原始数据,减少差错,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数据审核范围

综合指标、地区生产总值及分组指标、农村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及主要经济指标、交通行业指标、消费市场指标、建筑、投资与房地产开发指标、劳动情况指标、人民生活指标等月度、季度、年度(包括快速资料)统计资料。

二、数据审核方法

1、审核数据是否符合逻辑,贴近实际,内容是否合理,各项目或数据之间有无相互矛盾,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包括计算方法、计算范围、计算单位是否符合规定;各专业统计员在上报数据前检查各统计指标的经济总量、增长速度是否准确,与现实经济运行趋势是否相符;核算专业应注意检查地区生产总值中三大产业的比重与各专业经济总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协调。 10

3、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出现较大波动,本期增减速度与上期增减速度出现较大差异,即同比增减幅度超过3个百分点时,各专业统计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附加文字说明。各专业数据的时期指标本期累计数原则上不应小于上期累计数。

4、审核数据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按照各专业对统计指标解释及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要求计算各项指标。

5、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与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国内贸易增长速度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6、综合统计员对各专业提供的月度统计数据要进行检查、逻辑审核、汇编成表,当数据的同比增减幅度超过3个百分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附加文字说明。

7、汇编年度统计资料时,各专业统计员应根据年报汇总资料过录基础数据、综合统计员根据政府各部门提供的年报汇总资料过录基础数据,并对照上年度公布的汇编资料进行检查、逻辑审核,当数据的同比增减幅度超过3个百分点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附加文字说明。

三、统计数据审核制度

1、对统计数据实行层级审核制度。各专业统计员在报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统计资料时,按照本制度首先进行自审,同时填写《海珠区统计数据及相关指标审核表》,对波动较 11

大的数据需附加文字说明。交主管科长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分管局长审核;此阶段对报表中波动较大或有疑问的数据,应及时返馈给有关专业重新核实更正。审核通过后,各专业统计人员将《海珠区统计数据及相关指标审核表》和统计汇总报表交综合统计员备存。

2、对统计数据的公布实行统一公布制度。各专业报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综合资料一般由综合统计员进行整理、汇编,经审核后按照规定公布国民经济各项指标;各专业在各项统计指标公布之前,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有关数据,以免出现误差。

3、对统计数据实行层级负责制。对公布和上报的统计数据事后发现有差错时,属全区综合性统计指标的差错,分管局长负主要责任,主管科(队)长和各专业统计员负次要责任;属大、中类综合性统计指标的差错,主管科(队)长负主要责任,分管局长和各专业统计员负次要责任;属基础性统计指标的差错,各专业统计员负主要责任,分管局长和主管科长(队)负次要责任;属印刷过程的差错,由综合统计员负主要责任,主管科(队)长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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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计基础工作是由统计队伍(机构和人员)建设、统计业务建设、统计现代化建设三部分组成。队伍建设是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业务建设是统计工作的主体,现代化建设是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手段。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将统计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现代化建设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一定的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指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和效率,根据统计科学理论和统计工作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对自上而下的统计基础工作的全部内容和过程作出的统一规定,并予以标准化,作为指导和检查统计工作实践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 为了更好的履行统计部门的职责,确保有效地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有关法规的精神,以统计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实践经验,按照现代标准化的科学原理,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指引”,由各级统计部门组织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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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内容

第四条 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统计机构和人员、统计单位名录库、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服务、统计档案、统计法制、统计信息自动化等方面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人员建设

1、区府各职能部门应配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2、各街道应配置专(兼)职统计人员3人以上,分别承担6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其中,综合统计专业应设在街道党政办公室或民政科,负责全面协调本街道各统计专业工作。由一名街领导分管和一名科室负责人具体主管,即统计负责人。

3、各社区居委会应配置兼职统计人员一名,负责本社区居委会的统计业务工作,要有一名居委会的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4、企事业单位根据统计任务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工业企业】

(1)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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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有一名统计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

(3)厂部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各车间、科室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班组配备兼职记录员。

【建筑企业】

(1)企业设立综合统计人员。

(2)企业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指定一名统计负责人组织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

(3)各业务科室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分别负责劳动情况、财务、物资、设备、技术等专业统计。

(4)施工队(项目部)设专职或兼职统计员。

【贸易企业】

企业要建立综合统计机构、健全统计网络。公司企业要建立公司、批发、零售三级网;批发企业建立批发店、业务组二级网;零售企业建立商店、商场、柜组三级网。

(1)企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2)企业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3)公司及大中型企业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小型企业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4)企业的其他职能业务部门,如劳动工资、投资、物资、外经、科技等,应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15

5、人员管理:各级统计人员要具有与统计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统计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直接承担填报政府统计部门布置的调查表的统计人员要持证上岗。各级统计机构应加强对所属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按计划组织业务学习,并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学习。

6、工作交接:要保持专业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通知上级统计部门,并办好工作、资料交接工作。

第六条 统计名录库

统计名录库建设是保证统计调查全面、准确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统计改革由全面调查向抽样调查过渡的必要条件。

各级统计部门(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在每年4、10月两次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所属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花名册,并与各专业使用的字典库及时衔接核对。社区居委会的基本单位花名册是各级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基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完整、正确和适时更新,在上报不同部门时要注意一致性。

第七条 原始统计记录

原始记录是对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是统计基础工作的基础。各级统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核算 16

和其他管理工作的需要,认真设置,不断完善。

原始记录按内容的繁简可分综合性原始记录和专用原始记录。综合性原始记录包括按劳动者设置、按生产设备设置和按产品设置的综合性生产记录;专用原始记录有领料单、产品入库单、设备事故报告单、考勤记录等。设置原始记录应从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统计核算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要求,原始记录各项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等要有明确的规定,同一单位的原始记录要统一编号,统一格式,要建立原始记录传递、报送时间流程图以及保管、存档、销毁、更新改进等制度。

【农村经济原始记录种类】

(1)各项农村经济统计指标。

(2)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指标,在原始记录中均要反映数据的收集途径和方法,属于部门的数据要写清楚从何部门或单位取得。农业企业和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专业户上报的有关统计报表。

(3)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的测产原始记录。

【工业企业原始记录种类】

(1)原材料、燃料、动力能源做到实物按规格、质量,过磅过秤计量,验收记录。

(2)各种在制品、半成品按规格质量计量验收记录。

(3)各种委托加工品按规格质量计量验收记录。 17

(4)成品、商品、半成品按规格质量入库,发生退货计量验收记录。

(5)各种设备、备件、易耗品按规格质量验收、计量记录。

(6)各种工程量、作业量,按质量验收计量记录。

(7)各种新产品试制、投产按项记录。

(8)各种设备运行、停工、工时、事故分项记录。

(9)各类职工调出入、分类、考勤工资按项记录。

(10)各类所有制职工、计划内外用工、合同工分项记录。

(11)劳动工时定额、工时利用按项记录。

【房地产业原始记录种类】

(1)开发前期的记录。具体有: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各种征地补偿协议、三通一平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设计类合同、建设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和开发前期过程中的各种税费记录及港澳台、外资企业涉及的批文记录等。

(2)开发过程中的记录。具体有:施工进度表、拨款进度表、工程材料及各类主要物资的收、拨、存记录和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记录等。

(3)开发后期的记录。具体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质量评定书、单位规划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保修书、 18

消防等专业验收证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工程结算书和开发后期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记录等。

(4)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的记录。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外销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契约、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租赁合同、土地或项目转让合同、房屋退租记录和房地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记录等。

(5)反映资金情况统计记录。包括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的原始记录等。

(6)反映职工劳动情况的原始记录。包括:职工基本情况表、工资、奖金等发放记录及各种劳动工资统计记录。

【建筑业企业原始记录种类】

(1)原材料、燃料、动力做到实物按规格、质量过秤计量验收记录和发放领用记录。

(2)隐蔽、变更、新增工程质量计量记录,各项在建工程分项质量计量验收记录,各种在制成品、半成品按规格质量计量验收记录。

(3)各项外分包工程、委托加工品按规格质量计量验收记录。

(4)竣工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业产成品、商品半成品按规格质量入库记录发生返工、退货计量验收记录。

(5)各种设备、备件、易耗品按规格质量验收计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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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种工程量、作业量按质量验收计量记录。

(7)各种资金(现金、基金、津贴、奖金等)周转按项记录。

(8)各种费用支出消耗、分配、分摊按细项记录。

(9)各类职工调出调入、分类考勤按项记录。

(10)各类所有制职工,计划内外用工,合同工按项记录。

(11)劳动工时定额,工时利用按项记录。

【贸易企业原始记录种类】

(1)商品购进和验收凭证。

(2)商品销售凭证。

(3)商品内部调拨单凭证。

(4)商品升溢、损耗凭证,商品加工收付凭证,商品变价凭证。

(5)代购、代销商品入库及销售凭证。

(6)企业经济效益记录;职工人数及构成、工资总额及构成,企业基建、物资、外经、科技等方面的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管理规范】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统计原始记录必须进行规范管理。由专人进行规范登记填写和建档保管,其他人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估算、冒算。

(1)原始记录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制定样册,编写 20

使用说明。

(2)各项指标均有明确具体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规定和指标解释,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化验、检测标准及计算单位。

(3)记录准确,不重不漏。记录应与实物帐、卡一致。

(4)记录传递及时,字迹清晰。

第八条 统计台帐

统计台帐是根据各种报表管理工作的需要,用一定表格形式系统地、经常地登记积累资料,并定期整理的帐册。

各级统计部门、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包括反映生产经营进度、经济效益和各项经济指标历史资料等内容的台帐体系。综合统计部门的台帐应分专业建立,企业单位的台帐应按科室、车间、工段、班组等分别设置。

1、综合统计台帐。能反映企业开发经营活动全貌的企业基本情况、投资开发经营、财务状况及劳资等方面的进度和历史综合台帐。

2、专业统计台帐。企业内部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建立满足本专业各项核算需要的各种统计台帐。

台帐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尽量使用电子台帐,但要注意定期打印备份,可以保留必要的手工帐面台帐。

【农村经济统计台帐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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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街道要设立由市统一制订的综合农村经济统计台帐。

(2)各社区居委会设立由市统一制订的基层农村经济统计台帐。

【工业企业统计台帐种类】

(1)企业生产、经营、技术等各项指标进度和分析性综合台帐。

(2)反映企业经济效果的分析性综合台帐及历史资料台帐。

(3)反映企业全面情况(厂情、厂力基本情况)历史资料台帐。

(4)各科室按专业系统建立本专业各项指标的进度和综合台帐、经济效益的分析性进度台帐和主要经济技术历史资料台帐。

(5)专业技术按项分别建立经济效果的进度和综合指标台帐。

(6)各车间建立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的生产物料、费用、工时利用等生产统计台帐。

(7)车间建立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生产进度台帐。

(8)车间建立工时利用、物料消耗、产量质量、生产费用综合台帐。

(9)车间建立反映全面基本情况的综合台帐和历史资 22

料台帐。

(10)生产班组建立生产进度台帐。

(11)班组建立分个人或机台生产进度、质量、工时利用台帐。

【建筑业企业统计台帐种类】

(1)建立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各项指标和综合性的进度和历史资料台帐。

(2)各业务科室专业系统建立本专业各项指标的统计台帐和综合性历史台帐。

(3)各工程点建立工程台帐,物资消耗,设备利用应该设原始记录、工时利用等台帐。

(4)各车间建立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的生产、物料费用工时利用、生产进度等台帐和历史资料台帐。

(5)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分管专业的技术经济数据台帐。

【贸易企业统计台帐种类】

(1)商品流转统计台帐。

(2)企业商品流转总值、类值各项指标分月台帐和历史台帐。

(3)企业主要商品购销存数量分月台帐和历史台帐。

(4)商品流转对比分析台帐。

(5)企业所属单位总额进度台帐。

(6)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综合性台帐和历史台帐。 23

【管理规范】

(1)台帐数字要与相应的原始记录(如:厂、场、施工队仓库、财务等)及统计报表衔接一致。

(2)登录统计台帐不间断,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晰指标完整。

(3)统计台帐的填报要准确、及时、连续。

第九条 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统一设计的调查文件,并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时间、统一程序,自下而上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报告制度。

企业统计报表的汇总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首先制定计算表,然后按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有关报表目录和顺序填写,认真审核,经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报送记录】各级统计部门对基层报来的各类报表要有报送记录登记,以此作为是否迟报、漏报的依据。

【报表审查】各级统计部门对基层报来的各类报表必须按专业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指标是否完整;

(2)是否按统计制度规定的指标填报;

(3)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4)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包括口径范围、计算价格、 24

计算单位是否合乎国家制度要求;

(5)计算结果是否准确,有无技术性差错;

(6)统计数据是否符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关指标是否一致;

(7)报表的印章签名是否齐全。

【差错处理】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立即申请更正。如在当期不能更正时应在下一报告期进行调整,并附加说明。

【数据说明】对个别过大、过小、增速过高或过低等异常统计指标数据,在查明原因、排除差错后,应附以文字说明。

【数据评估】对于重要报表,如季报、半年报、年报等,要进行数据收集方法、内在逻辑关系、外部指标相互印证等方面的评估,对于其中异常情况要加以说明。

第十条 统计服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的统计人员要充分运用统计资料积极开展统计服务,对经济、社会、企业生产等动态形势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书面、网络、报纸、刊物或电视等媒介,定期向领导提供、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要加强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工作管理,防止数出多门,重要统计数据必须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评审同意后,才能对外提供。

25

【月度、季度、半年信息】

区、街道各级统计人员应及时将本辖区各专业和综合进度资料整理汇总,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送,并送上一级统计部门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的综合进度统计资料整理汇总,向本部门领导报送,并送区统计局。企业统计人员应将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进度情况整理汇总向本企业领导报送。

【统计分析】

各级统计部门在开展统计分析时,除要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外,更要注重分析报告的质量。

1.进度分析

根据月、季度、半年、1-9月等不同时期,积极开展各专业、综合经济进度和趋势的统计分析,及时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2.专题和综合分析

区、街道统计人员要针对领导和社会群众所关心的社会、经济方面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认真选题,开展专题和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做到分析问题透彻,有针对性,提出的建议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

【年鉴】

区统计局、各职能部门、街道和企业应在下一年度编制 26

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统计年鉴,即年度综合统计资料汇编,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并送上一级统计部门。

第十一条 统计档案

统计档案包括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计台帐、统计调查分析、统计文件、统计执法案例等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

统计档案应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封面、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要有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符合标准化要求。

【报表装订】

报表应按表种分类装订。厚度不宜超过5-6cm,也不宜太薄。

定报报表,一般根据厚度以适当控制分册方式,可以是一月一本、一季一本、半年一本或一年一本。

年报报表张数较少,可以附在其他同期综合性表种之内,并在封面列出表名,以免失散。

【交接制度】统计机构或人员如遇变动、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造册登记,逐项交待,逐项签章,做到交接清楚,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二条 统计信息化建设

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是实现统计信息网络化的基础。其目标是:统计信息标准化,数据通信网络化,业务处理电 27

子化,信息服务社会化。

各街道统计部门和各大中型企业(单位)要配置统计专用计算机,做到常规报表和国家专项调查数据全部实现计算机处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连入互联网,利用电子邮件,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要努力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推广普及成熟软件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开展单位名录库、综合统计数据库、年报数据库和其他专业数据库的建设工作。要加强计算机数据备份工作,必要时建立光盘库,防止数据丢失,备份载体必须实现档案化管理,并注意日常维护工作。要加强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防止各类病毒侵害。上网计算机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设置“防火墙”,防止非法入侵。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三条 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考核结合对各级统计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进行。

第十四条 结合每年例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相关内容的检查。

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达到上述目标和要求,需要我们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理顺关系,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在搞好试点、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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