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
编号: 所在单位
劳 动 合 同 书
(劳务派遣)
甲 方: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姓名
签订日期: 2013 年 3 月 1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唐勇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小区首钢一区17号
经营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小区首钢一区17号
第二条 乙方 姓名 性别 男/女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110111199008010622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20## 年 3 月 1 日(填写实际工作时间)
家庭住址 填写与户籍相同的地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填写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某某 省(市)某某区(县)某某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2年 4 月 30 日止(试用期2个月)。本合同于 20## 年 2 月 28 日终止。(合同期限2年)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20## 年 3 月1 日开始。(填写实际工作时间)
*(注意:各单位招工15日以后到岗的,合同生效时间填写下月1日生效。例如:2月20日工作的,生效时间3月1日。工资以各单位考勤为主,按实际发放;15日前到岗,填写实际到岗时间,例如:2月8日工作的,生效时间2月8日。)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北京首钢饮食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根据实际填写)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北京首钢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所辖区域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所从事岗位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综合/标准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1天/2天 。(标准工时休息日2天)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25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1400
元/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收入为_____3000_____元/月(例如收入3000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收入的80%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节假日、法定假日加班按基本工资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不填写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乙方如有违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任意一款,甲方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请假考勤管理办法》;《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外用工管理办法》;《北京首实新业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及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20## 年 3 月1 日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二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20##年11月
第二篇:解读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解读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
法条索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从xx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其中一个最令广大劳动者关注的莫过于第八十二条。以往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手段,拖延甚至拒绝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被极力遏制了。毕竟两倍的工资惩罚是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不顾虑的。但是对于第八十二条的一些解释,却在实际操作中引发诸多争议。一个最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于:此处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中,如果劳动者并非是首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原有劳动合同期履行完毕后,与用人单位续签的情况下,是否还适用两倍工资的处罚标准。
近日,看了一些网上关于此处法条的解读,颇感疑惑,不能苟同。对此想谈谈个人的想法,以作参考。
网上的一些学者认为并不适用两倍的工资。理由有如下两条。
一、 有人从文义上解释,认为此处立法者要惩罚的是应订而未订的情况,非应续而非续的情况。这里所谓的“订立”只是单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订立劳动合同,而不包括在结束先前的劳动合同期限后,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新合同,而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将“订立”与“续订”作为两个概念来区分对待。
二、 一些学者认为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为双方已经履行过了一份合同,因此双方对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非常明确,欠缺的只是一份书面的保障。劳动者的权
益相对而言,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不应该处罚用人单位,只能要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
鄙人认为上述观点均有不妥之处,且有如下拙见。
首先从文义上来解释法条中的“订立”一词,既应该包括劳动者首次订立,同时还应该包括续订的情况。因为订立合同是一个法律行为,无论是续订还是首次订立都是订立新的合同行为。同样需要起早合同,让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从外部表现形式上来看和首次订立合同没有本质区别。所以不应狭隘的把“续订”与“订立”区分开来,不然就是白马非马论的翻版。
另一方面,对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鄙人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如上所述,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确有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目的。但是本人认为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目的那就是便于法律监督。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想要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当诉讼程序一旦启动,最先摆在劳动者面前的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很难进行举证。同样对于法院、仲裁机构来说,审理一纸合同远比审理那些理不清道不明的事情,来的容易和高效。我想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们着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之一。此深意我们可以从八十二条第二款中领会。如果按照许多网友的理解,续订合同时,因为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所以应续而未续的情况下,不适用双倍工资的标准。则就无法解释八十二条第二款。因为比起续订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持续的时间更长,双方权利义务更明确。但法律仍对于能签而未签无固定合同的情况,设定了双倍工资的惩罚标准。可见劳动合同法严厉打击的对象,正是那些在任何情况下,恶意地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由此,综上所述,鄙人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即使在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仍应适用双倍工资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