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范本-2

时间:2024.5.8

日照山孚大酒店

集体合同文本

本合同由全体职工代表 ( 以下简称工会 )与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 ) 签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织进行。

第三条 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 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八条 企业安排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由企业负担培训经费,并于培训前对职工培训后回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和未达此年限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与受训职工协商签约。

第十九条 职工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会有权就职业培训有关问题与企业协商。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职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按第二十六条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职工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于每年初根据本企业上一年经济效益、同行业同类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居民生活物价指数等因素,召开会议,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量内,协商决定企业年工资水平以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在岗职工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待岗职工生活费由企业自主确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失业金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由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企业工资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调整工资方案说明;

(二)企业提出调整工资的方案;

(三)将调整工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调整工资方案经审议通过后,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

(一)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每月12日为发薪日;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又不能耐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4、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100%;

6、病假、事假、旷工的工资支付,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7、医疗期的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为全体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直系供养亲属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条 因工伤残的职工,按照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强职工安全意识,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

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工会支持企业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八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应男女平等。

第三十九条 女职工在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应发给其基本工资。

女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难产女职工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按照有关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四十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其所在单位应保证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

女职工生育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由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一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用品和女职工卫生用品,经费由行政方解决。

第四十二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应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规定,制定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任务好的职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可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按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规定制度》执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5月8日止。(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企业和工会协商签定新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根据人数对等原则,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6月和12月对本合同的履行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签约代表,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进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协商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变更本合同的条件、理由和条件。

(二)双方在7日内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后,就变更本合同有关问题形成书面协议。

(三)将书面协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四)自审议通过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书面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登记、备案。

(五)将经审查确认后生效的集体合同,在7日内公布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况,企业和工会双方应主动协商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撤消的;

(二)工会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本合同必须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有关责任。

(一)企业违反本合同规定,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及其他有关责任。

(二)工会违反本合同给企业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可按工会章程承担责任,应纠正违约行为,组织和教育职工,挽回损失和影响。

(三)对违约直接责任人,视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工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章 本合同争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因本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等问题发生争议,企业和工会双方应在7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争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六条 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单个职工权益被侵犯的,工会可代表职工个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五十八条 在解决本合同纠纷之协商、仲裁、诉讼期间,企业和工会双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停产、闭厂等过激行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未明文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原则,由企业和工会协商解决。

第六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条件标准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协商一方或双方首席代表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和工会负责解释。解释有歧义的,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审查登记的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自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企业 (盖章) 企业工会(盖章)

企业方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负责人) (企业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04 中铁大桥局集团二○○五年集体合同文本


04中铁大桥局集团二五年集体合同文本

中铁大桥局集团二○○五年集体合同文本

甲方: 乙方: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经济性质:国有控股企业 职工人数:21000(人) 企业法人代表:梅 权 工会主席:黄林林

协商首席代表:周孟波 协商首席代表:黄林林 首席代表职务:总经理 首席代表职务:工会主席 协商代表人数:11(人) 协商代表人数:11(人)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武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公司法》、《企业法》、《工会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桥工程局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企业、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与劳动合同配套实施。

第二章 共同目标

第三条 发展生产经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是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共同责任,也是把企业建成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共同体的关键所在。签约双方应同心同德为实现企业物质、精神、政治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而共同奋斗。

二○○五年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是:完成企业营业额90亿元,新签合同额146亿元,实现利润7000万元。同时,确保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第四条 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的经营班子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发挥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实施厂务公开制度,依靠职工办企业;加 2

强生产经营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加大经营开发力度,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职工要增强主人翁责任感,爱岗敬业,服从管理,遵章守纪,自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提高劳动技能和业务水平;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民主管理,转变观念,参与并支持改革改制,维护企业利益,爱惜企业财产,在各自岗位上当家理财,降低消耗,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多作贡献。

第六条 工会要在维护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切实履行基本职能,在改革、发展、参与、帮扶的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同时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七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制定调整工资方案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查通过。 3

第八条 职工的劳动报酬按双方签订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履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各类人员工作特点,分别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不定时工作制、间歇轮班制、标准工作日制四种工作方式,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7.4小时。具体按集团公司桥人[2002]297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不得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进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产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假期制度,具体按集团公司桥人[2002]2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4

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每年安排三分之一的职工健康体检,至少职工每三年进行一次体检。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进行专业培训,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关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对大型临时设施施工实行签证制度,确保安全。

对有毒有害作业点定期进行检测。对尘、毒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减少职业危害;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每年要安排一定量的资金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职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每年安排50%的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保证女职工至少每两年进 5

行一次妇检。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应及时通知同级工会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制定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应有工会人员参加;制定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重要规章应经职代会审议。支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职代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提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职工应自觉增强劳动安全意识,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直至检举和控告。

第十八条 工会支持企业行政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严格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群众性的劳动安全监督活动,实施“一法二书三卡”制度,发挥职代会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作用。工会组织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或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发现职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

第六章 职业培训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大力加强职 6

业技能开发工作,制定职业教育中长期规划和短期目标计划,列入单位的年度计划。职工职业培训时间,平均每年每人应不少于80小时。加强对职工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科学文化教育,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建立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和职业技能等级的定期评审和鉴定制度,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职工整体素质。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好职工教育经费。

第二十条 工会要积极配合企业行政抓好职工队伍素质教育,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和“评选首席技工”活动,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第七章 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使职工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必须按规定足额及时缴纳各项保险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其所在单位代扣缴。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死亡、工伤、生育等保险福利工作,落实劳动模范待遇,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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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成员单位在执行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费,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逐步改善职工医疗条件。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后,各单位按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了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各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同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执行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积极采取规范管理住房公积金并逐步提高交缴比例、结合企业实际逐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建造经济适用房和职工集资建房等多种途径,逐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在执行有关政策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为限制女职工而增设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福利费。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加大对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和其他集体福利设施的投入,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同时要大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职工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陶冶职工情操,增强职工体质。

第二十七条 工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积极配合和协助企业行政做好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工作,进一步 8

健全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做好送温暖工作。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制定保障保险的有关制度和改革方案时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重要制度和改革方案应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或审查。积极支持工会兴办职工互助合作保险。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按《工会法》和桥党[2002]6号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向同级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工会应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第八章 劳动用工和奖惩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其确立劳动关系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对应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用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可以安排富余人员和未能竞争上岗人员实行企业内部下岗,也可以依法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具体办法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具体操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应注意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对内部下岗人员要加强管理,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做好下岗职工的转岗或再就 9

业培训工作。积极为下岗职工创造再就业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通过竞争,实现再就业。

下岗职工要增强改革改制的意识,自觉维护企业的稳定,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加培训,自强自立,不等不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争取上岗、转岗或自谋职业。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犯有严重错误或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职工给予处分和经济处罚。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允许职工本人申辩。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依法调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工会积极参加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对职工给予帮助和指导,教育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第九章 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违约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本合同期满应续订下一期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报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登记后生效。 10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有效期间内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应条款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

2,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3,因特殊情况出现,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具体操作程序按《大桥工程局关于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办理。变更后的集体合同应报原审查机关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双方应建立联合监督检查组,每半年应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集团公司和职代会报告。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对职工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职工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应按 11

国家有关法规和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在签字后七日内报送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登记,并报湖北省总工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和总公司工会备案,登记生效后十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全文向职工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单位和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同时适用于集团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附: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12

附件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五年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

企业名称: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大道38号

邮政编码:430050

甲方(企业方) 乙方(职工方)

首席代表:周孟波 首席代表:黄林林

职务:集团公司总经理 职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精神。经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工资协议内容

一、工资制度

集团公司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资分配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采用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工资分配形式,对集团公司不同岗位的职工分别实行年薪制、岗薪制、期薪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经营承包制、计件工资制等工资分配制度。 13

二、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集团公司的年薪制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分别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企业负责人年薪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期薪制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按桥工管

[2004]422号文规定执行;岗薪制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按桥董事会[2002]18号文规定执行,各子公司可按本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执行或参照执行;承包制、计件工资制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按有关规定及基层单位的承包合同执行。

三、按照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不高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结合集团发展状况,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比增长8%。

四、基本工资由职工所在单位以现金形式,于当月规定时间支付给职工,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理办法

(一)实行标准工作日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14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公休假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者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劳动者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4、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后,用人单位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职工工资。

(二)实行按年、季、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人员,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或轮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或轮休时,经领导批准,按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工资,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部分不算加班加点。

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事后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其中工勤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时,经领导批准支付加班工资。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人员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8天的有薪假。

15

(四)实行轮班(间歇)制工作的人员,在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可再增付不低于劳动者基本工资标准200%的工资报酬。

六、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休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按照公司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七、职工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八、集团公司和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各成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根据对职工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第三条 集团各级工会组织应参与所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协议:

一、国家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等;

二、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16

三、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一、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进行依法整顿期间;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

三、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并报送湖北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审查同意,生效后5日内将通过集团公司工会网站和《桥梁建设报》向全体职工公开。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单位和上级工会各一份。

以上条款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第十一条 本协议同时适用于集团社会事业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第十二条 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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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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