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慈利县零阳镇民和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牟新国,村主任
被申请人:黎福廷,男,19xx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桃源县黄石镇杨柳村梅花组。
申请人不服(2013)张中民三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下称31号判决)和(2013)慈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下称692号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判决,依法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两份判决割裂事实,断章取义,错误确认责任主体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xx年1月1日,申请人(乙方)与慈利县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下称天源公司)签订《合作建设民和百万袋香茹生产基地合同》。合同载明:合作模式为“公司+基地+农户”,甲方主办,乙方协助;甲方负责基地选址、技术指导、香茹销售等,并承担基地建设的全部费用,乙方负责组织租赁地、搭建茹棚(仅指提供劳动力),农户负责种植香茹。基地香茹销售收入归甲方,提取2%的建设(仅指茹棚建设)费和协管费给乙方。合同执行中,天源公司提出将原定的菌种袋放在地下的 1
生产技术改为搁置在木质菌架上,以提高香茹产量和质量。申请人按照天源公司要求,于20xx年3月,与天源公司技术员杨绍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年绍的胞弟)、被申请人三方在县城秋韵茶楼商谈购买做木架的木条事宜,议定由被申请人供给香茹基地木条,货款先由申请人垫付一部分(因基地当时还没有收入),余下在当年(20xx年)底有了香茹收入后付清。之后,被申请人按照杨绍荣的要求先后给香茹基地送木条200.365立方,计币23万多元。因天源公司技术原因,菌种袋发烧至菌种全部死亡,香茹生产失败,天源公司法人代表杨年绍及技术员杨绍荣两兄弟不辞而别出走他乡。至20xx年1月27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共垫付货款10.4478万元。20xx年5月3日,被申请人具状慈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申请人偿付剩余货款及利息等。
上述基本事实有5个基本点:
1、香茹基地为申请人与天源公司共建,天源公司是经营者,申请人是协助方;
2、基地销售收入全部归天源公司,基地建设所需费用包括购买建茹棚材料费、购菌种费、租赁土地费、生产人员工资等,概由天源公司支付;
3、杨绍荣是天源公司技术员,负责香茹基地技术指导,不是申请人聘请的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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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香茹基地建设需要木条,被申请人的全部木条送到了香茹基地使用;
5、申请人建茹棚只是提供劳动力义务,所需材料费、劳动工资仍然由香茹基地支付。
这些基本点相互联系,构成了本案的基本事实。而两份判决将其割裂,以砍头去尾,断章取义的方式,变成了以下案件事实:申请人有义务建茹棚,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购销木条谈判,委派村民接收了木条,又支付了部分货款,所以申请人应当承担支付全部货款义务。这显然完全背离了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必然得出申请人是本案唯一责任主体的错误结论。以常识而论,香茹基地非申请人一家所建,基地经营非申请人,经营收入非申请人所得,为了基地利益需要购买被申请人的木条,支付货款义则要申请人承担,这在情理上也说不通!
依据申请人与天源公司的合同约定,香茹基地的经营主体是天源公司,显然,天源公司与本案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要查清本案事实,分清责任,天源公司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有义务通知天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而两级人民法院则违背法律这一规定,没有尽到法定义务。
二、两份判决无视本案诉讼时效已超过的事实,错判被申请 3
人享有胜诉权
货款早在20xx年12月31日前天源公司就应该付清而没有付清,这点被申请人是明知的,且在其诉讼中也明确表述,之后至20xx年1月27日前,被申请人在找不到天源公司法人代表去向的情况下,多次找申请人讨要货款,申请人出于曾经答应垫付一部分货款的考虑,在反复说明该笔货款理应由天源公司支付的情况下,给被申请人先行垫付了10余万元货款,对余款明确表示拒付,被申请人也深知付款义务应由天源公司承担,于是从20xx年1月27日后再也没有找申请人讨过货款,这一事实,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依法被申请人应该举证证明自己自20xx年1月27日后仍向申请人追讨过货款或申请人许诺继续给被申请人支付的事实,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来抗辩申请人,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举证责任。而两份判决站在偏袒被申请人的角度,认为“不是纯粹债务纠纷”,认定“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用不承认案件事实的作法为被申请人辩护,免除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实在令人不可理解!
综上所述,31号判决书在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下,维持一审违背客观事实本来面目的判决是错误的,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有失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申请人 4
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两份判决书,再审本案!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二○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5
第二篇: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的标准格式
申诉书的标准格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