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
□延续
□备案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从青岛政务网下载。
二、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三、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所有申报资料应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标题使用小2号黑体字)。
五、已登记注册的单位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的申报资料须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逐页签字。
六、申报资料要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
七、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甜品站):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饮料或甜品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餐饮加工经营场所面积、主要设施
注:
①各加工经营场所的编号应同时标注在加工经营场所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如在平面图的烹调间位置应标注5。
②同时包括多项用途的加工经营场所,按以下方式填写:场所名称(对应的操作间编号)。如在编号为17的空格内填写“厨房(3+4+5)”,表示该厨房包括了粗加工、切配、烹调三项用途。
③填写的面积均为餐饮加工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二篇:第1项: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新发 ■延续 □备案
餐 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服 务 许 可 证 申 请 (公章) 年 月 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书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请表从青岛政务网下载。
二、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
三、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四、所有申报资料应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标题使用小2号黑体字)。
五、已登记注册的单位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的申报资料须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逐页签字。
六、申报资料要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
七、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甜品站):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饮料或甜品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餐饮加工经营场所面积、主要设施
注:
①各加工经营场所的编号应同时标注在加工经营场所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如在平面图的烹调间位置应标注5。
②同时包括多项用途的加工经营场所,按以下方式填写:场所名称(对应的操作间编号)。如在编号为17的空格内填写“厨房(3+4+5)”,表示该厨房包括了粗加工、切配、烹调三项用途。 ③填写的面积均为餐饮加工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