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时代连锁网吧特许加盟合同
甲方公司名称:烟台互联时代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芝罘区 朝阳街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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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网吧名称: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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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就甲方许可乙方商业经营特权,并在组织、培训、商业计划和管理上提供援助等加盟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 、特许加盟授权宗旨、经营项目和经营形式:
1、特许加盟授权宗旨
共同开拓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共享“互联时代网吧连锁”品牌,实现双赢。
2、连锁加盟经营项目
互联网上网服务,以及经甲方授权许可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相关业务。
3、连锁加盟店经营形式
①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联时代网吧连锁”商业经营特权;
②乙方独立投资开设加盟店,以独立所有者身份加入,自主经营;
③甲方为乙方加盟店提供培训、技术、物流、品牌营销、管理以及商业计划等支持;
④乙方加盟店保留人事、财务、日常经营管理方面的自主权;
⑤乙方加盟店在经营业务和方式上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授权乙方加盟店使用“互联时代网吧连锁”品牌;
2、授权乙方加盟店使用统一的“互联时代网吧连锁”加盟店管理制度;
3、为乙方加盟店统一定制、安装、调试网吧管理软件;
4、为乙方加盟店设计统一的“互联时代网吧连锁”加盟店标牌、员工工牌,员工工服;
5、为乙方加盟店提供“互联时代网吧连锁” 统一上网桌面;
6、为乙方连锁网吧店内的形象进行统一视觉规划;
7、为乙方加盟店在直营店等统一培训加盟店的收银员、网络管理员、以及值班经理级管理人员;
8、为乙方加盟店提供《营运管理手册》;
9、统一安装调试互联时代网络影视服务器系统,提供相应内容并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由乙方提供所需硬件设备);
10、统一安装调试互联时代网络游戏服务器系统,提供相应内容并进行定期维护和升级(由乙方提供所需硬件设备);
11、按照当前光纤优惠政策,提供优质、优惠的中国联通、电信光纤接入服务;
12、为乙方加盟店在加盟期内提供品牌营销、管理以及商业计划上的支持以及援助(包括:提供相关的文件、计划、方案;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技术支持),并对乙方加盟店在以上所述方面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3、根据加盟连锁发展状况本市范围内,通过宣传、广告、营销,尽最大努力塑造、树立并维护 “互联时代网吧连锁”品牌,并宣传乙方加盟店;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机构,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网络文化准营证》、《网吧安全许可证》《网吧消防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乙方开设的任意一家加盟店在加盟期内拥有的上网终端设备不得少于60台;乙方加盟店的上网终端设备必须符合3C认证产品;
3、乙方加盟店在加盟期内使用联通、电信的光纤接入;
4、乙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加盟店店址经营,不得任意变更经营场所和转让其经营权,如要变更或转让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不通知甲方将以单方面违约处理。
5、乙方加盟店在培训、技术、物流、品牌营销、管理以及商业计划上必须
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6、对于甲方制定的统一的品牌营销方案与计划,乙方加盟店需全力配合,
如不积极配合甲方的统一活动,甲方将对乙方加盟店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罚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配合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变更和安排,如乙方加盟店有大的营销方案与计划,必须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申请;
7、乙方加盟店必须尽力维护并协同塑造树立甲方以及 “互联时代网吧连锁”
品牌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8、乙方加盟店在加盟期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经营,不得超越工商营业
执照上核准的范围经营,不得从事反动、色情、赌博等含不健康内容的经营活动,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加盟店承担;
9、乙方加盟店不得与甲方开设的其他直营店或加盟店进行有损“互联时代
网吧连锁”品牌与形象的价格恶性竞争;
10、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与其他网吧连锁机构签署相同或相近的合同或协
议;
11、乙方加盟店应按合同的规定时间向甲方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如不及时
交纳费用的甲方将向乙方收取每天1%的违约金,三十天之内还没交款者甲方有权从其加盟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并终止此合同;
12、乙方在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经营项目时,不得使用 “互联时代网吧
连锁”加盟店的名义,否则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的分支机构如欲成为甲方连锁加盟店,须与甲方另行签署连锁加盟
合同;
14、乙方加盟店须使用甲方指定的统一标识(互联时代网吧连锁标志牌、员
工工牌、员工工服等)。
1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文化、公安、工商、消防等出台的相关国家规定条例,
如有违反产生后果以及罚金自行承担。
四、连锁加盟的费用标准:
1、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即向甲方交纳第一年的加盟费及品牌使用费合
计: 零 元。
2、加盟保证金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即向甲方交纳加盟保证金 零 元
(大写: 零 ),解除加盟合同时如乙方加盟店无重大违规(违
反文化、公安、工商、消防及不履行加盟连锁的形象要求等相关规定)违约
(违反本合同中的相关事宜)事件,由甲方全额退还加盟保证金,如有违规、
违约情形,甲方将扣其相应的加盟保证金予以惩罚。
4、技术支持费:按 台收取,合计 元,每年每个客户端
元.
5、其它需要制作物品(主要制作“互联时代网吧连锁”标志牌、员工工牌、
员工工服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乙方全额支付;
6、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须在提供上述服务项目之前完成。
五、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有义务为
对方保守,不得泄露。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协商解决,给予对方
经济赔偿,协商不成的,对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为保守本行业的商业秘密,乙方在本合同到期之后不得再使用“互联时
代网吧连锁”加盟店的管理模式及互联时代的品牌。
六、违约条款:
1、乙方加盟店如果在经营中从事违法的或者是侵犯甲方合法利益、破坏甲
方形象的活动,应在接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停止侵害行为;逾期不
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而且还要追究因此
而造成得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损害对方利益的,受损
害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严重的
受害一方有权终止此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履行
合同的,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和对对方
造成的损失,必须给对方进行经济赔偿(具体赔偿细则见附则)。
七、附则: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到期前2个月内,如果一方希望续约,可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
经双方协商签订续约合同,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续约合同中相关费用的收取标
准应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3、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中的条款,必须与对方协商经过对方的书面确认,方可作为变更本合同的有效条款;未经对方确认的,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
4、如是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特许加盟店不能正常经营及特殊原因而导致不能继续经营的,如情况属实,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加盟合同。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要求:
乙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网吧消防安全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文化证号:
工商注册码: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联网报警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范本1
联网报警客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范本
甲方:(被保险人):保安服务总公司
乙方:(保险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委托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保安服务总公司(以
下简称“被保险人”)的信誉,特制定本保险协议。
第二条本保险协议中“保安员”指经被保险人培训并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的保安人员:委托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保安技防合同书》,由被保险人提供保安服务的对象。
保险贡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为委托人有偿安装防盗设备(含主机、探头、遥控器等)一套,并派出保安警车及保安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时,由于失职行为,造成委托人遭受直接的财产损失,委托人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在《保安技防合同书》中规定的防护时间内(防护时间为每晚7;00至次日早7;00),委托人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委托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店内商品的灭失或损坏;
(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但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注:本保险项下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为:
l、保安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本协议书规定的保险期限内;
2、甲方提出的索赔必须发生在本协议书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同时必须在本协议书规定的保险期限内提出。
(三)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 5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5%或200元,二者以高者为准。 除外责任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台风、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任何类型的中毒、任何不法或有害的食物。饮料;
(八)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委托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无被保险人出具的结业证书或未接受正式培训的保安人员提供服务的;
(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安人员私自接受业务的;
(三)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派出的保安人员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五)由于被保险人或其派出的保安人员的疏忽或过失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六)委托人的有关证据文件、帐册、报表等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或盗窃抢夺,但经特别约定加保的不在此限;
(七)委托人不按被保险人要求(委托人必须在每晚离开前,把主机供电、布防)在规定时间内为该设备正常供电、布防,导致自己财产被盗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九)商户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十)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十一)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十二)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问题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委托人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商业资料、手提电脑、机动车辆及其它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损失;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抒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六)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其他协议所约定的责任;
(七)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责任;
(八)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和违约赔偿金;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全部委托人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的提出的询问。投保时被保险人除对投保单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填写外,还需提供全部委托人名单及详细地址。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甲方与委托人每签订(保安技防合同书》100份向乙方报一份清单,清单中应该注明商户的名称、具体地址,行业类型,服务费金额以及合同期限,乙方按照甲方清单出具保险单并收取相应保险费,保险责任自出具保险单之日12时起至委托人与甲方签订的《保安技防合同书》责任止期结束,但每份保单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期限内,被保险人变更保安服务合同(仅指被保险人变更投保时已提供给保险人的全部委托人名单或增加委托人)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保费的收取在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及#5@p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乙方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上述文书的附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本保险承保的保安工作进行检查应予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安人员在从事保安服务工作时,应持有被保险人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上岗证,试用期的保安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协议。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保险人设专人服务理赔事宜。如发生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及时向保险人报案,报案24小时热线电话:95590。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人对每次索赔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l、保险单正本(即本协议人
2、《保安技防合同书》正本;
3、委托人的索赔申请;
4、保险财产被盗的事实经过报告;
5。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6、公安机关3个月未破案的证明;
7、法院判决书或公安机关高高挂起下的调解协议书或当事人双方就赔偿达成的协议书;
8、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9、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
第二十二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协议。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过程中,涉及到法院调解或仲裁方式的,保险人有权参与整个祛院审理或赔偿方案的制定过程。
第二十五条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的,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险财产被盗窃、抢劫后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财产归商户所有,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二)如本公司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财产归商户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标的,则保险标的归保险公司所有,保安公司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赤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可按《保险法》有关规定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xx年8月8日起至20xx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