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
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第二篇: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 投资-3A-19-004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切实加强公司担保合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担保应遵循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2.1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公司设定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3 担保合同的金额不得高于被担保人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三分之二。
2.4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5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由本公司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有产品配套关系或其他业务协作关系的子公司和与本公司有关的银行借款互保企业。
3 担保合同签订要求及程序
3.1 担保合同的条款应齐全、合法。
3.2 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3 公司除全资、控股子公司外,为参股子公司(投资比例在50%以下)提供的银行借款担保为借款期限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借款。
3.4 担保合同的审批程序为:
3.4.1 由担保申请单位填制《威孚公司担保合同会签审批表》;
3.4.2 财务部门负责前置要件的初审;并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提出初步意见;
3.4.3 公司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对保证合同基本条款的齐全、合法、有效性和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的合法、有效性的审核;
3.4.4 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总责审批;
3.4.5 公司董事长对担保合同最终核准。
3.4.6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凭经会审的《威孚公司担保合同会签审批表》加盖公司印章。
3.5 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1 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1.1 固定资产借款的有关投资项目的公司批准文件或子公司董事会决议;
3.5.1.2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威孚公司财务部门批准银行借款的有关文件;
3.5.1.3 按威孚公司的投资比例承担银行借款相应的担保责任;
3.5.1.4 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3.5.2 参股公司担保合同审批的前置条件:
3.5.2.1 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有产品配套关系或其他业务协作关系的参股子公司;
3.5.2.2 累计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投资额和上一年度或预计当年业务结算净额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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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 提供被担保单位或其他股东的反担保协议或有效资产抵押、质押证明;
3.5.2.4 担保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
3.5.2.5 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要求。
3.5.3 互保企业担保合同的审批要求:
3.5.3.1 由经办部门负责前置文件的初审时应备齐下列资料:
a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b被担保人的近期财务报表;
c被担保人的反担保协议;
d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3.5.3.2 累计提供担保的合同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其对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3.5.3.3 担保的期限与方式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4 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
4.1 由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担保合同的备查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
4.1.2 担保的种类、金额;
4.1.3 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1.4 担保方式。
4.2 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应定期检查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变化。
4.3 及时督促债务人履行合同。
4.4 在一般保证合同期满6个月前后,应出示二次报告,通报公司有关部门。
4.5 在必要时,公司资产投资审计部门有权进行专项审计。
4.6 担保合同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资产投资管理部门派员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5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5.1 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批而自行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行为是非职务行为。公司在承担或有债务后,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追偿。
5.2 公司担保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或决策失误,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1 按要求对方须提供反担保证明,但由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疏忽大意或轻信,没有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而签订了担保合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5.2.2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5.2.3 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5.2.4 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5.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有关企业。
5.4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资产投资审计部门。
制订部门:投资审计处 审核:赵献时 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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