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三
安康市建设局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
( )招( )第 号
建设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名称: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
中标项目经理:向光德二级建造师证号陕261000906608
中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印鉴)
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 (印鉴)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印鉴)
年 月 日
安康市建设局招标办20##年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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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制定的合约、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问题
为保证合约及询价文件、中选通知书等关键文件的严谨性,建议在编制文件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 工程中各方名称应统一以免造成权力义务主体混淆。建议将“甲方”、“买方”、
“发包方”、“发包人”、“发展商” 、“地产公司”“、建设单位”等对我司的称谓统一为“发包单位”;将“乙方”、“总包”、““总包方”、“承建方”、“承包人”等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将“丙方”、“分包方”、“分包人”、“专业分包”等统称为“分包单位”;建议将“供应商”、“供货方”、“卖方”等统称为“供货单位”;其它相关单位名称建议也应规范。
2. 《建筑法》、《合同法》等工程相关法律在原则上是不支持甲指分包及三方合同
的,但在一定条件下是不违法的(不涉嫌肢解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意,通过招标)。《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甲指分包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是三方合同或甲方与分包直接签订合同,总包都有对分包进行管理的义务并对分项工程质量负责。
3. 总包、专业分包、劳务、设备等原则上是需在工程专业交易发包中心进行备案,
且备案费应根据京(价)收字2001-402号文执行。在发包单位对外的文件中应提出“若需备案则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全部手续及费用”。
4. 根据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
通知》,农民工保险应在询价清单中单独列项并支持以工程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并向发包单位提供本项目的社保登记证复印件。分包单位在签订合同中可不再考虑此部分,以免重复购买保险。
5. 新的营业税征收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甲供材的价款,即若签订三方合同或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合同,营业税应由分包方直接缴纳,总承包方不应再承担此部分。劳务部分只征收营业税即提供劳务#5@p;对于自产设备并具有安装资质的分包并将劳务价款单独提出的应只征收营业税;对于工程购买的货物材料则供货单位应提供增值税#5@p;如果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则该企业应认为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此时设备价款和安装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超过50%,而年货物销售额不到50%的,则设备和安装劳务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6. 保修期/质保期应参照DB11/614-2009内相关规定,但除了国家有强制性的下
线外应以协商时间为准,质保期付款应在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对于时间较长的如土建质保期与建筑寿命标准相同,质保金可在协商时间支付。
7.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请参照2002-1980号文件。
8. 企业资质不同可接受的工程大小有别,签订合约前应进行审查。
9. 具有垫资行为的合同并不违法,但不支持。
10. 一次性包死价格现行法律不支持审计,条文中最好不要写明,应写为据实结算。
11. 需要提供保函的应允许银行或担保公司提供,并应只由分包单位提供。
12. 合同纠纷应先通过工程所在地的仲裁部门如未满意可再通过法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