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复耕申请书
申请人;承德市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偏桥村三组(西湾)全体村民
我村居民组村民请求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滦平瑞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偏桥村三居民组400亩耕地相关审批手续,还我居民组复耕,
复耕理由; 根据20xx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征地程序中赋予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中,农民有;
拒绝权; 根据现行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安置措施不到位的,社会保障方案未落实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农户有权继续耕种承包地,这就明确赋予了被征地者拒绝权。从20xx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颁布后,征地项目即使经有权机关批准,只要未向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户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落实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就无权责令农民交出土地,建设单位也无权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
监督权。
根据现行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被征地农民可以进行依法监督,在地方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有权依法请求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撤销批文;对于违反批准和占用土地等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滦平瑞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征用偏桥村三组(西湾)400亩耕地,未能做到征地承诺的,失地后统一安排就业,统一给我村居民组居民上失地保险,20xx年6月到20xx年1月、400亩耕地荒废3年6个月了,迟迟得不到开发利用。我村村民就此也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现我居民组居民全体提出复耕。
在此我村三组全体居民请求滦平县县委,及国土资源局受理我村村民信函,并派出直属调查组给予调查,还我三组居民基本生存保障。
村民代表: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159xxxxxxxx
联系人:村民代表;宋国海,卢殿全,张瑞成,
宋更田,宋国超,刘文来
20xx年12月30日
第二篇:复耕问题
四、临时用地申报程序
1、需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
2、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临时用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到实地选址定点,并及时组织力量对临时用地进行勘测丈量,绘制临时用地地形图,并勾绘用地界线。对勘丈的土地进行逐户登记造册,被占用土地的农户在登记表中签名或盖章;
3、订立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国土资源局或者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或协议);
4、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提交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土地复垦措施,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耕地复垦保证书;
5、临时用地项目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经批准后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占用耕地的或既占耕地,又占非耕地的临时用地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地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在报批的同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地区国土资源局按每平方米5元至15元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1,国家条文中关于排土场的复耕费用的相关规定:
排土场用地:青苗费按耕地每亩每年800元(大春480元,小春320元)补偿,非耕地按每亩每年100元补偿,占一年补一年。
2,国家条文中关于施工临时占地补偿费用的相关规定:
耕地1502元/亩、非耕地751元/亩的标准。
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川办函[2008]73号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
施办法》等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除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外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和面积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被征收土地的勘测应由拟实施征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区外独立选址项目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土地类别应在对拟征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先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标准进行分类,待收到国土资源部通知后,即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征地面积、地类和权属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未经依法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和其他非建设用地,仍要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履行占补平衡和缴纳有关税费义务。
二、关于前3年平均年产值。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和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前3年度相关统计调查资料制订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后送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资料对各县(市、区)所制订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改意见后,每年4月底前,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本行政区域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四、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每3年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要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
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六、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七、关于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听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要有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的情况说明。被征地农民未申请听证的,要报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至少3至5名村民代表签收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举行听证的,要报听证笔录及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在听证中所提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天。未进行公告的不得实施征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各地要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九、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实施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乡镇等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配情况公开。参加社会保障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十、关于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对所辖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确定责任,强化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具体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部门,在每一个城镇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批后实施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补偿政策、标准、资金到位、住房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被征地农民群众对安置补偿工作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要做到征一个批次就要依法妥善补偿安置到位一个批次,不留遗留问题。自查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本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报告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前季度内实施征地的每个批次或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地类、补偿标准、支付各项安置补偿金额、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和住房安置情况,以及本地检查复核情况,并将每个批次征地安置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末上报本年度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总结。
十二、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的土地补偿费用,对失地的国有农场农工(在编制的非农业户口)安置补助费比照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十三、停止执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4〕39号)。
二○○九年二月四日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结合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正在执行的《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川府函〔2008〕90号)及拆迁住房安置办法作出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产值确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 件 标 准 特等 680-750 1、框架结构,层高3米以上,现浇楼面;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内墙涂料粉饰。 甲等 610-680 1、层高3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砖墙,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饰;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乙等 540-610 1、层高2.8米以上,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砖墙,水泥罩面,内墙涂料粉饰;3、门窗较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480-540
1、层高2.5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板;2、18砖墙,清水墙面;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门窗破损,内装修保护差,水电等设备不全。 (二)砖木结构等级 补
偿标准(元/m2) 条 件 标 准 甲等 390-46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3、18砖墙,内墙涂料粉饰,地板砖、磨石或水泥地面;4、白灰顶或木质涂料望板,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20-390 1、形状变化不大,层高2.5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2、18砖墙,清水墙面;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土地面;4、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50-32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层高2.5米以上,墙体有沉陷;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三)穿逗结构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 件 标准 甲等 350-400 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2.8米以上;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10-350 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2.5米以上;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一般,中柱平均直径20厘米以上,木装板,抹灰竹编墙,单砖墙;3、不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60-31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共扇共墙,层高2.5米上;2、青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损风蚀,柱檩质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径15厘米以上;3、竹编墙、土墙、砖墙质差,竹席顶或原顶,素土地面;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四)土木结构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 件 标 准 甲等 330-38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屋架、木楼木质较好;3、内外土墙或部分砖墙,内外墙粉饰;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280-330
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2.5米以上;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木楼质量差;3、内外土墙未粉饰。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30-280 1、形状变化明显,层高2.5米以上;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损,梁檩木质差,楼层破损;3、土墙破损、开裂、变形质量差;4、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有破损。 (五)简易结构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 件 标 准 甲等 120-150 砖木结构或木质结构,石棉瓦、油毡或小青瓦屋面。 乙等 90-120 木质结构,石质或土墙体,瓦盖或草盖。 丙等 50-90 结构简单,无固定主体。 (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5米(含2.5米) 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2)层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计算; (3)层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计算; (4)层高1米(含1米)至
1.5米的,按30%计算; (5)层高低于1米的,按10%计算; (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2.5米以下的木楼,按60%计算补偿面积; (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七)拆迁房屋相关问题的规定 1、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 2、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4个月止为过渡期。过渡费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因新安置点不具备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1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由拆迁人或项目业主统一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
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5000元范围之内根据拆迁项目的缓急程度等确定具体数额,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 3、其它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 (2)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3)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4)将各类房屋的新旧程度分为3级,房屋修建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5至15年(含15年),按同类同级中限标准进行补偿,超过1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
(5)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迁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 (6)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①房间包门、包窗、包墙;②地面大理石、花岗石、全瓷地砖或木地板;③固定木质家具、装饰台柜;④外墙瓷砖、洗石、外墙涂料;⑤内墙乳胶漆、吊顶;上述各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对装修房屋在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上再上浮6%,装修补偿上浮总额最高不超过30%。 (7)被拆迁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2项相关方式计算后,以同结构、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8)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由拆迁人拆除将不予补偿。
三、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实际情况确定。 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
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 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四、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种类 补偿标准
条件调整后标准 防旱池、储水池 50-85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补偿) 100-300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粪 池 50-85元/ 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堰 塘 7-12元/ m3 鱼 塘 30-40/ m3 条石、砖砌、混凝土 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和水面。 20-30/ m3 块石、卵石 7-12元/ m3 土埂 水 井(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1700/口 压水井 200-290元/m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 1200-1500元/m 口径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 400-450元/m3 口径1m以上沉井 400元/口 红层找水井 水窖(人畜饮水) 120-170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且加盖封闭,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围 墙 50-65元/m2 砖砌、粉饰 320-360元/m3 15元/m2 土墙 晒 坝 50元/㎡ 混凝土、石板 25元/㎡ 三合土 堡 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 100-140元/m3 条石、浆砌、混凝土 50-80元/m3 片石、块石、卵石 洗衣台 200元/座 砖石砌、混凝土 糟子(饲料发酵)坑 50-85元/m3 砖石砌、混凝土 灶 680-1100元/套 砖灶、瓷砖铺贴 340-510元/套 土灶 沼汽池 3000-4000元/套 可使用的沼汽池 大 棚 30-60元/㎡ 竹架、铁架、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 花 台 50-85元/m3 砖、石砌 坟 墓(明坟、有主坟) 1500-2000元/座 碑帽齐全 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 1000-1500元/座 土坟 苕 窖 30-70元/m3 土窑、石砌、砖砌 室外引水管 2-5元/m 塑料 10-16元/m 铁管、钢管 庭院大门 400元/m2 铁管、钢管结构大门 庭院门柱 300元/m3 砖砌、混凝土结构 道路 路面 280-320元/m3 混凝土 150-220元/m3 泥结石 80-120元/ m3 三合土 路基 10-15元/ m3 宽2.5m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果园架桩 5-10元/根 水泥桩 3-5元/根 木桩 养殖窟 40-60元/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卫星电视接受器、太阳能 400元/座 防盗门 600-1000元/扇 铁、铝合金 雨棚、防盗护栏 60-100元/㎡ 钢筋、铁、铝合金 相关说明: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
五、林木补偿标准种类条件补偿标准
备注 果树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樱桃、苹果、枇杷、柚树、石榴等 初挂果 地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5cm 20-6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6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00株/亩按面积补偿 10000-30000元/亩 猕猴桃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地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5cm 5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200-3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50株/亩按面积补偿 30000-60000元/亩 干果树 幼 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核桃、枣、板栗、油橄榄等 初 树 地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5cm 20-5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5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葡 萄 幼 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1cm 5-1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等级下调20% 初挂果 地径大于1cm,小于或等于3cm 10-3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 3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100-200元/株 成 片 幼树亩均超过800株 4000-10000元/亩 挂果树亩均超过400株 30000-50000元/亩 经济树 油 桐 米径小于或等于10cm 10-40元/株 米径大于10cm 40-100元/株 花 椒 地径小于或等于5cm 4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10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200-400元/株 杜 仲 米径小于或等于2cm 5-10元/株 米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10cm 10-20元/株 米径大于10cm,小于或等于20cm 20-30元/株 米径大于20cm 30-100元/株 亩均超过200株 4000-10000元/亩 桑 地径小于或等于3cm 2-3元/株 良种桑按同等级的1.5倍补偿 地径大于3cm 3-5元/株 亩均800株以上的桑园 3000-4000元/亩 其他类 按经济产值比照上述经济树标准补偿 树 木胸径1.3m处 胸径小于或等于3㎝ 不予补偿 天然生长 胸径3-5㎝ 5元/株 胸径5-8㎝ 5-10元/株 胸径8-14㎝ 10-20元/株 胸径大于或等于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业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竹 丛 新栽竹丛 10元/㎡ 成材竹丛 16元/㎡ 灌木林 成片林
1200-1800元/亩 薪炭林 成片林 1000-1400元/亩 园 林绿化树木 零星园林绿化树木和成片林中个别米径大于或等于20cm 按国家定额补偿搬迁费 只补偿搬迁费用(含搬迁损失费) 成片林以面积补偿 6000-10000元/亩 苗 圃 嫁接苗圃超过10000株/亩 10000-20000元/亩 实生苗圃超过10000株/亩 4000-10000元/亩 相关说明:1、国家、省公布的名贵树种目录上的树种和特大果树协商补偿。政府组织和推广的未投产的名优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类同级标准补偿外,另再按农户购买苗木的价格进行补偿。2、古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3、移栽和砍伐树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
六、其它说明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与附着物所有者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三)因征收土地确需另行还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变电房等公益设施的,原用地已补偿的,相同面积用地不再补偿,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四)因征收土地需拆掉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只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进行补偿,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补偿标准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五)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政府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六)本调整方案未明确的,仍按川府函〔2008〕90号文件执行。 (七)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八)对以前的遗留问题,由各级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合理予以解决。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县长热线办:
3月11日,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县长热线办10551号“关于大成镇下河村3社曾明伟反映临时用地的青苗费与复垦费的赔偿标准,以及襄渝二线征地的赔偿标准问题”后,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亲自给曾明伟同志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现将曾明伟咨询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复垦费标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二、征地补偿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有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地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 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7条规定: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1200元/亩标准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计算。
3、《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土地征收的实际种植面积合理补偿: 经济作物(含蔬菜):1200元/亩
粮食作物:大春600元/亩,小春400元/亩
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1200元/亩
其它农用地:按粮食作物标准补偿,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等)一律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再单棵计补。
4、《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规定:(一)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1800元/亩;(二)牧草地、林地、
成片竹林:800元/亩。
在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我局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达州市境内襄渝二线,达成铁路扩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没有出现压低补偿标准,克扣、拖欠农民补偿费的情况。
特此报告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国土资源局管理员
2009-03-17 10: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