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基金怎么交
去年年底,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要求颁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按政策规定,购房者应按购房款的2%交纳维修基金
去年年底,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要求颁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1、商品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由购房者交纳。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
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北京居民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
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已经开展了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代收工作。
一、谁应交纳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交纳人为19xx年1月1日以后签订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
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二、何时交纳维修基金
凡20xx年1月30日以后办理商品住宅买卖立契过户手续的,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区县小区办或市小区办交纳维修基金。
凡在19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30日之间签订商品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的,须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前到市小区办补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的数额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数额是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标明购房款的2%,补交的按房地产卖契标明的购房款计算。
商品住宅售房单位应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文约定维修基金的缴交金额。
四、交纳维修基金的地点
市小区办负责办理补交维修基金手续及收取在市房屋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者交纳的维修基金。区县小区办负责收取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者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
五、交纳维修基金时应带哪些材料
除用于交纳维修基金的支票或现金外,应带1.商品住宅房屋预售契约或买卖合同,已办完立契过户手续的,还应带上房地产卖契。2.购房人有效身份证明。个人购房的,居民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现役军人带军人证,境外人士带护照;购房人为单位的,企业带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带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六、交纳维修基金的程序
1.交纳人如实填写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交纳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部门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七、维修基金的计息
维修基金属业主所有,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管委会成立后,经管委会申请将维修基金划转至管委会管理),按国家规定,维修基金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现金最晚于交纳后第三个工作日起计息,支票最晚于交纳后第五个工作日起计息。
第二篇: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交存管理规定
登记编号:云府登63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22号
《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各县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在每年2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以县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准。
二、出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
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和义务,并及时将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给县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规定,确保所有购房人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额地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限要求。20xx年2月1日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按照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售后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xx年2月1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且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