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问题
房屋维修基金比例缴纳如何?
房屋维修基金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房屋维修基金-应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可以用到他处?
建设部的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屋维修基金-相关部门
房屋维修基金由谁管理?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xx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第二篇:广州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xx31614407238
广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穗国房字[2000]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售后共作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范围内的物业小区(大厦)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用于进行中修、大修、翻修和更新改造等所需储存的资金。
共用部位,是指物业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樑、楼板、屋顶,以及房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内由业主共用共有、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管道、煤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其他设施设备等。
代管银行,是指受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对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的银行。
第四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建设单位维修基金的缴交及其物业交付使用后维修基金的划转工作。
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业主的维修基金的缴交及维修组基金的使用分摊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 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审定维修组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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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负责审核工业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计划、分摊以及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代管理银行专房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缴交与查询
第七条 维修基金以物业小区大(厦)
的名义设置一级账户,以缴交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名义设置二级怅户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其所有权属物业小区(大厦)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小区(大厦)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将缴交的维修基金转到业主委员会设置的银行怅户上。
维修基金的存入应设置银行怅户,该银行账号专项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查询。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xx年10月1日后核发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交维修基金。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19xx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房者应按售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除购房业主外,其他业主应按同一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以优惠价格购买的解困、安居、经济适用房的维修基金,业主应按同等类物业售房均价的2%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 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计入物业成本,未计入成本的,向购房人另行计收。 维修基金计入成本的,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存入市国土房管理局指定的银行怅户。
维修基金另行计收的,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书面约定,代为收取,将维修基金存入市房地产行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
物业小区(大厦)交付使用(含部分交付使用)时,建设单应将未售出空置部分物业的维修基金缴交至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银行帐号。
第十条 维修基金由业主缴交的,业主应自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之日826
起十五日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将应缴款存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业主名下的银行专用账户。
《物业维修基金缴款通知》书由物业管理公司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领、发放。
第十一条 代管银行应当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卡,由业主凭卡存储维修基金。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代管银行查询维修基金本盲目性的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基金本息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维修基金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维修项目向应分摊维修费用的业主公布,报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使用。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房屋修缮规定,确认应当维修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维修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不足发支付维修物业的费用,由维修基金垫支,垫支部分向业主收回。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维修基金后,应持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基金使用分摊清单及汇总表,到代管银行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超出增值范围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凭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注销原户和重新开户的手续。原账户的款项有结余的,不予退还,全额转至新账户;维修基金尚未缴交完毕的,新业主应继续缴交。
第十七条 因房屋抗议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凭区国土房管局证明资料通知代管银行,经代管银行审核后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十八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与代管银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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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业主没有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代管银行应自欠交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收缴维修基金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收缴的维修基金存入代管银行的专用账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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