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应用

时间:2024.6.20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工商合[2004]6号)

各拍卖企业:

为维护拍卖秩序,规范拍卖行为,建立健全拍卖活动备案制度,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第101号令)、《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结合本市拍卖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发本通知。

第一条 本市拍卖企业开展拍卖活动,应当依照《拍卖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第10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 拍卖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一)根据第101号令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日前七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拍前报备表);

(2)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

(3)委托拍卖合同;

(4)拍卖标的清单;

(5)拍卖标的权属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6)拍卖标的瑕疵情况;

(7)主持本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8)拍卖活动与拍卖企业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举行拍卖活动),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提交由企业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核转函》及拍卖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举行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三)拍卖公告。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及第101号令的规定于拍卖日前七日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具有权威性、指导性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企业公告时间不足七日或者展示时间少于2日的依照第10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备案材料的核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核查拍卖备案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报备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对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日前1日补齐材料。

(2)拍卖企业应当指定专职的报备员负责报送备案材料。

(五)对拍卖罚没物资、公物、企业、个人委托的标的报备材料的具体规定,详见本通知附件。

第三条 根据第101号令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可实行现场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1)公物拍卖;

(2)被执法部门处罚拍卖的走私罚没的拍品;

(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

(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

(5)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

(6)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

第四条 根据第101号令及《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到拍卖现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拍卖规则;

(二)拍品目录;

(三)拍卖公告;

(四)竞买人登记汇总表及对特殊标的应当提交的各类许可证书;

(五)委托方提交的拍品保留价(底价)及拍品降价通知书;

(六)委托方撤回标的的书面通知;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根据《拍卖法》及第101号令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查处拍卖违法行为的职能部门。

(二)拍卖企业、委托方、竞买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发现或者经人举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违反第101号令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1)拍卖企业开展的超越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拍卖公告内容与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5)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7)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8)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或依法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9)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明确的标的;

(10)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查处拍卖企业与竞买人以及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拍卖的行为。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拍卖活动中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的,可依照《拍卖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1)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的;

(2)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拍卖应价的;

(3)竞买人之间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

(4)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

(5)竞买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

(6)拍卖企业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的;

(7)拍卖企业与竞买人私下约定成交价的;

(8)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七条 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活动时,应当制作现场拍卖笔录,并作为拍后备案材料之一。

第八条 对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备案。

(一)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应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清楚。现场监管人员可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对拍卖成交确认书加盖备案章。

(二)拍卖成交的标的,涉及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应当提交给监管部门加盖备案章后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变更手续。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未到现场进行监督的,竞买人要求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加盖备案章的,拍卖企业必须在拍卖活动结束次日,提交拍卖笔录、

竞买人登记表、竞买人身份证明及签署完整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备案章。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档案的报备管理。

(一)拍卖企业应当依照第101号令的要求于拍卖活动结束7日内将拍卖活动的档案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拍卖企业的档案和拍卖活动备案档案。

(三)拍卖企业的档案包括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省(市)人民政府指定公物拍卖的批文、行业审批许可证书复印件;

(3)拍卖企业章程及股东名册;

(4)拍卖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政府授权处置不良资产的许可证书;

(6)对上述档案有变更的,拍卖企业应当将变更事项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拍卖活动报备档案材料包括下列材料:

(1)拍卖活动前的备案材料,包括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2)拍卖活动后备案材料包括拍卖规则、拍品目录、拍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第四联)、买受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材料。

(3)拍卖活现场监管材料。

第十条 拍卖企业建立完整的拍卖档案。

为了更好地管理拍卖档案,拍卖企业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拍卖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应的保管档案的场所及各种软硬件设施,以备查找及检查。

拍卖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拍卖标的报备材料;

(2)拍卖笔录;

(3)帐簿;

(4)拍卖成交确认书;

(5)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本局于19xx年执行的厦工商同字(1998)第1号“关于加强拍卖市场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拍卖企业拍卖各类标的的证明材料。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第二篇: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试行)

厦工商企监〔2009〕1号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年检免审申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检免审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年度检验中,根据企业市场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的诚信守法状况以及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免除审查程序的制度。

第三条 企业年检免审由企业自愿申报,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市、区企业登记机关为年检免审企业的认定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的年检部门具体负责企业年检免审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年检免审企业,经认定的年检免审企业的年检免审期为一年。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年检免审资格: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其中以非货币出资,应当办结财产权转移及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实行“分期缴资”的,应当完全缴清出资并办理完结相应的工商登记;

(三)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二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及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经营状况良好;

(五)商事信誉高,并有相关优良记录。

第七条 申报年检免审企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审批表》(工商机关制式表格);

(二)年检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复印件;

(四)保证在年检免审期间,所持有的全部前置许可文件、证件合法有效的承诺书(工商机关制式表格);

(五)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第八条 驰(著)名商标及“知名字号”持有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及拥有其他优良记录的企业,申报时还应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申报年检免审,应当如实向认定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向认定机关申报年检免审。

第十一条 认定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结合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经营行为诚信守法状况以及其它信息,按照认真分析、综合评议、严格标准、体现公平的原则,对申报年检免审的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认定。

第十二条 下列企业不得认定为年检免审企业:

(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因违法经营受到司法机关调查、追诉的企业;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娱乐场所、民用爆破器材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的企业;

(五)企业信用等级分类中被评为“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的企业;

(六)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全国“法定代表人黑名单”的企业;

(七)实行“先照后证承诺登记制”、“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注册,尚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虽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

(八)经营产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

(九)其它登记机关认为不宜认定为年检免审的企业。 第十三条 认定年检免审的企业数量,不得超过认定机关应检企业总数的20%。

获得驰(著)名商标的企业、符合“守合同重信用”条件的企业及市、区工商局重点联系服务的企业申报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年检免审的企业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参加企业年度检验。

免审企业应当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申报年检,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报告书、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

逾期未检的,自动取消其当年度年检免审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年检免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免除审查程序,受理后直接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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