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行为,维护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活动。
第三条 凡是用于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规划。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管局实施统一管理。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下列范围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拍卖、招标:
(一)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二)公交站台、公用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邮政信箱、供配电箱、路灯杆、供电杆、阅报栏等公用设施所附属的广告泊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
(四)社会团体、集体组织以及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需要出让,产权人委托的。
第六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管局根据城市市容管理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广告设置提出的要求,可作为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前置条件。其中,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由市城管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合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实施。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标的形式。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亦可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九条 参加竞买的对象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相应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竞买人事前应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由拍卖组织者审查资格。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当持竞拍通知书到拍卖企业办理手续,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拍活动。
第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七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
第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政府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三条 零星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可由市城管局委托合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3家。 第十四条 通过拍卖、招标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广告设施的,市城管局可以提前终止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使用期
限未满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后,未办理行政许可或未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广告,经警告仍然不予改正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归政府所有;其他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由政府与场地、设施所有人按协议分成。
第十八条 政府部门取得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统一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公益广告宣传等。公交站台的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用于公交场站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非拍卖招标的户外广告泊位,应当缴纳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其标准为:0.1元/天·平方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篇:《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
《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
暂行规定》评估报告
为认真做好《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后评估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制订方案,于20xx年7月13日至30日,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为加强和完善揭阳市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经营好城市资源,我局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规定》,对20xx年6月21日发布,同年8月1日起施行的《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评估。
1、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有关规定,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评估工作。
2、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原则、评估方式。
3、成立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4、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对《暂行规定》条文进行研究,并确定评估访谈提纲。
5、按照公众参与原则,确定调查对象,向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出征求意见函62 1
份,收集到建议意见3个方面。
6、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有关行政机关、广告公司参加,参加座谈会单位、企业12个,收集建议意见32条。
二、评估内容的分析
(一)执行情况
《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我局和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该《暂行规定》对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经营好城市资源具有积极意义,发挥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关于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卖制度
因为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未修编,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未编制,造成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未拍卖过一宗户外广告场地。但随着我市经营城市理念的确立,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经营管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各有关部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已基本知晓这一制度,大部分访谈者也都表示支持这一制度。因此,为经营好城市资源,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场地管理,应继续坚持这一制度。
2、关于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制度
市政府为了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施行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制度,将该项收入专款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保养维护,弥补市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经过几年来的宣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2
广告发布者都已基本知晓这一制度,也表示支持。但由于实施的时间短,而且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还未有效规范,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中,成效不明显。据统计,自《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共办理户外广告设臵审批手续36宗,增加财政收入约6万元。
在执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中,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有效检查监督,未发现有违规收费行为,但也有访谈代表认为按广告营业额15%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借鉴其他市的经验,按面积计收。
在访谈和发函征求意见中,大部分对这一制度表示支持,但大部分广告经营者认为揭阳市区的户外广告资源偏少,广告经营收入偏低,主管部门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偏高。
综合以上情况,为经营好城市空间资源,为市财政增加收入,这一制度应给予坚持,并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改进收费计收办法,方便操作。
(二)存在问题及需改进的问题
1、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明确。在访谈中,有的职能部门代表提出该《暂行规定》中未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造成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有的广告经营者提出应明确户外广告的审核、审批的部门,他们在申办有关手续中,才能按规定程序申报。
2、市区未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区域路段详细规划。 3
市规划部门代表提出他们已有按《暂行规定》开展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前期工作,但因市编委(揭市机编[2008]6号)将户外广告的定点设臵规划工作划归市建设局,造成他们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的职责不明。在访谈中,也有部门代表提出若市区未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那么,现在市区所有户外广告即使有办理工商登记等审批手续,也属违法广告。
3、“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拍卖”这一表述不准确。访谈代表提出户外广告经营权的表述不准确,应该是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政府对广告资源的管理只是场地使用权的管理,经营权应属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4、关于“户外广告设臵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的问题。有的访谈代表提出户外广告设臵期限太短,应该考虑广告设施的质量问题,可以10年或15年。考虑到为了更好经营好城市资源及物价指数上涨等因素,并借鉴汕头、潮州等地,我局认为仍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设臵。
5、关于“按广告营业额收取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我局查询了19xx年11月21日的粤府[1991]137号文发布,19xx年1月18日广东省政府令第35号修订的《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 “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不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的15%”,但物价部门代表认为目前省政府收费目录中没有这一项收费。我局认为从经营城市资源的高度考虑,这一项收费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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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的结论和建议
(一)评估结论
从评估结果看,由于时间短,虽然目前实施该《暂行规定》受到的效果不明显,但从长远考虑,该《暂行规定》对于经营好城市资源具有积极意义,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将能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暂行规定》设定的二项制度得到社会的认可。
这次后评估,主要对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卖制度、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情况、实施绩效进行评估,从总体上看,调查对象对二项制度的认可程度较高,制度的实施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暂行规定》的出台施行起到积极作用。
《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既有效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管理,美化市容市貌,也为财政增加了一定的收入,发挥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暂行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未编制,制约了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拍卖制度的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确,造成户外广告管理未得到有效规范;收费标准操作性不强。
总之,《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需尽快加以修改。
(二)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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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改为《揭阳市户外广告场地使用管理规定》,其有关条文内容做相应修改。主要从经营城市空间资源的角度,去考虑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场地的管理,而且其他城市也都是只对广告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
2、对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原《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的原则。不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需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市建设局负责对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审核,办理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市工商局负责广告内容审核;市规划局负责广告规划审核;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交通管理影响的审核;涉及公路及其两侧用地的,应征求市公路局的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类违法违章设臵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申办时,户外广告设臵单位应提供申请书、广告位臵平面图、广告景观设计效果图、工商营业执照、广告占用场地出让协议或所有权证明材料、安全保证书,大型户外广告需提供丙级以上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及设计资质证书等。”
3、原《暂行规定》第三条中“本市市区”改为“揭阳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为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正在修编,市区城市规模可能扩大,原来的提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4、原《暂行规定》第四条中的“环保”删去,因为在户外广告管理中,环保部门没有具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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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在市区设臵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城市规划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分布原则,会同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公路等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区域路段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为为了实施户外广告场地拍卖,因此每年应编制出具体地点的广告规划,每年公开拍卖一次以上。
6、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市区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书》”修改为“《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7、原《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款中“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臵登记手续”修改为“到市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8、原《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二)款在后面增加“城市公共绿地、绿化带应尽量减少户外广告的设臵。”
9、原《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三)款在“安全合理”后面插入“广告设臵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广告设臵单位负责。”
10、原《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修改为“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臵单位应向户外广告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广告场地有偿使用费,按中标价收取。不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臵单位,应向户外广告拍卖管理行政主管部 7
门交纳不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15%的场地占用费。利用建(构)筑物立面、天面设臵户外广告的,因其利用的空间属城市公共资源,应交纳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
11、在原《暂行规定》增加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收取户外广告场地有偿使用费:(一)社会公益广告和纯公益性宣传、咨询活动;(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铺在自身的办公地点、厂房、铺面设臵的名称招牌以及与自身经营范围一致的商业性广告,但其商业性广告的面积不超过整个版面的二分之
一。”
12、原《暂行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改为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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