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7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为了规范死亡病例的讨论,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特制定我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室主任(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由科主任(负责人)决定,原则上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科协调,请院内其他科室专业医师参加。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
三、死亡病历讨论由住院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并结合国内外对本病的最新进展,充分发表意见,总结诊治、抢救经验,吸取教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
四、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死亡原因、残废诊断,明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教的经验教育训和改进措施。
五、为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促进医学的发展,凡属死因不明、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体解剖。
六、死亡讨论制度
1、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各科必须建设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 ,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
2、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科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
3、讨论情况应按时用病历专页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与专业技术职称、入院情况(含入院诊断)、诊治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及抢救过)、讨论意见(主要是处理结果是否存在不足,抢救是否得力,有何经验教训及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讨论总结意见和主持人签名等,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同意后,附到病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