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样本供用电合同(1)

时间:202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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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

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 其中,

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 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 低压照明用电 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 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 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 台, 千伏安

千伏安,其中 台,??。

千伏安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止。

年,从

日起至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 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 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 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

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 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 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 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 保留其原容量, 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 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 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 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

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 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 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 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省(或自治区、直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 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 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 退还用电 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 工后, 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 经供电方检查, 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 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 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 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 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 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 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 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 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 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 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 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 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 备事故

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 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 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 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 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 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 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 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 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 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 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 完成节约用电任务; 供电方应督促、 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 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 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 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 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 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 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 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 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 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 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 等,均由

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 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 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 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 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 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 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 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 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 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 用电方自备的分表, 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 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 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 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 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 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 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

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 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 并征违约金, 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 %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 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 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 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

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 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 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 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 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 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 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 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 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 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 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 对使用起讫日期

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 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 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 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 电力定量装置、 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 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 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 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 等单位各留存1份。 份,交

供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1


第二篇:供用电合同(示范合同文本)


供用电合同(示范合同文本)

供电方:___________供电局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 供电方由_____kV_____变电所[开关站],以_____kV__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__________ 配电房供电。

2) 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__________台,容量_____kW,作为__________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_______________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 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 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______________;装置情况________________;计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_____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 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 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 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 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 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 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 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__________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__________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__________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__________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

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 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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