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起诉书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汉族,初中,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xxxx年xx月xx日,汉族,中专,工作单位,职位,住址:__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年*月*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借条为证);
第二篇:起诉书标准模板
XXX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龙检刑诉字[2010]第82号 被告人 曹天,男,19xx年2月16日生,身份证号
41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欣欣货运部职员,住洛阳市王城大道39号,捕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xx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害人 范西,男,27岁,伊川县吕店乡人
本案由洛阳市洛龙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任鹏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冯云丽、冯高明、曹天均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欣欣货运部的职员。20xx年4月27日上午,三人像往常一样在货运部上班干活。10时许,冯云丽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即被害人范西正将她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冯云丽大喊着追小偷一路紧追,但没追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冯高明负责驾驶,被告人曹天坐在其后。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被害人曹天并喝令其停车。随后被告人曹天当
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范西抡过去。在高速行驶的状态下,被害人范西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当场死亡。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范西颅脑严重损伤致休克死亡。本案中,被告人曹天追赶偷电动车的被害人范西途中,用皮带抡高速行驶的范西,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讯问笔录、物证、书证、司法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天虽本着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目的,但在客观上,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被害人范西死亡。其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其主观上本着见义勇为的目的,且案发当天即主动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曹天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
检察员:
附:
1.被告人曹天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有关涉案物证1份。
4.有关涉案书证1份。
20xx年6月5日
证据目录
案由:曹天故意伤害一案
案号:洛龙检刑诉字[2009]第82号
提交人签字盖章 法院经办人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