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 定 范 围
1、国家和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
(1)上述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须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鉴定。
(2)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及经济效益较显著的。
(2)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在国际和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
3、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专著,应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2)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的。
(3)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鉴定资料目录
1、科技成果鉴定大纲
2、工作报告
3、技术报告
4、查新报告
5、用户使用报告
6、检测报告
7、环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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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它附件
四、科技成果鉴定大纲内容
1、项目名称(产品型号):
2、研制开发单位:
3、鉴定性质:包括小试鉴定、中试鉴定、产品定型鉴定,仅用于某些产品、工艺类型等的科技成果。其它类型的科技成果可不确定鉴定性质。
4、 鉴定形式: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5、 鉴定目的:完成计划任务,正式批量生产、应用、推广等。
6、 鉴定依据: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技术条件等。
7、 鉴定内容:
(1)是否全面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的各项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能否指导生产;
(3)对产品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作出评价;
(4)对产品的应用价值、推广前景及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6)作出鉴定结论,形成鉴定证书。
8. 鉴定会会序或函审步骤:
9. 鉴定委员会或函审专家组工作职责:
(1)专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阅;
(2)对生产现场进行抽样审核;
(3)根据资料对产品作出综合评价: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其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是否能指导批量生产,产品技术性能水平、实用价值和实施(投产)条件等。
10. 鉴定证书产生与生效:
鉴定证书经鉴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或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审定,形成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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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
主要技术文件目录,按科技成果鉴定必备材料列出。
五、工作报告内容
1、任务来源和目标
2、项目主要内容
3、项目完成情况
4、项目实施组织和措施
5、效益和发展前景
6、存在问题和对策
六、技术报告内容
1、项目研究目的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技术特征
4、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
5、技术成熟程度
6、项目主要创新点
7、项目取得成果
8、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
9、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10、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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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安装协会科技进步奖评选细则
附件一
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以下称评选办法),保证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进步奖坚持自愿申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评选机电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优秀成果,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在获奖项目中仅参与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人。
第三条 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协会科技委)负责奖项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三类项目:
(一)技术开发与技术应用项目。该类项目指:
1.经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取得的具有广泛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
2.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或设备,经消化吸收,形成的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安装工艺技术;
3.在应用和转化既有的技术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发挥显著效果的先进技术。
(二)系统安装技术项目。该类项目指,完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科
学技术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性工程中形成的系统安装技术。
(三)社会公益项目。该类项目指,在机电安装领域从事基础性技术研究形成的成果或编撰的技术性文献,包括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等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
第五条 在我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人。项目可以由组织或者个人单独申报,也可以由组织和个人联合申报;系统安装技术项目,仅限于相关组织申报。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施工、安装、研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决策中起到主导作用;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八条 参加科技进步奖评选的项目(以下称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创新特点突出;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三)经过一年以上的应用实践检验。
第九条 推荐项目要有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指与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机构,对项目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公信力的评价文件。第三方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大
型企业,中央和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或单位设立的相关技术咨询机构。评价文件指技术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意见)、验收意见等。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能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经推荐过(无论是否获奖),但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三)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却不可重复实现或推广的技术;
(四)有争议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22名,奖励周期为两年。一等奖单项受奖单位不超过4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单项受奖单位不超过3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单项受奖单位不超过2个,受奖人数不超过6人。
受奖单位指主要完成单位。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即是受奖单位。
如项目的受奖人数超出规定的数量,则按推荐书上的排列顺序自前至后截取。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选标准
(一)技术开发与技术应用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价值潜力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对安装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价值潜力较大,成果转化程度
较高,对安装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指导作用;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市场价值,对安装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借鉴作用。
(二)系统安装技术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安装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安装行业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安装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对安装行业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指导作用。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一般,总体安装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安装行业的科技发展有一定借鉴作用。
(三) 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基础性技术研究或编撰的技术性文献中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研究成果或技术文献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推动安装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基础性技术研究或编撰的技术性文献中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成果或技术文献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较广泛应
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推动安装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有较大指导意义;
三等奖:在基础性技术研究或编撰的技术性文献中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一般,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成果或技术文献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一定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三章 申报、推荐和受理
第十三条 符合科技进步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应实事求是填写《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以下称《申报书》)。《申报书》是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必备资料,是评审候选项目能否获奖或获奖等级的重要依据。
申报书包括以下主要资料:
1.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任务来源、曾获奖励情况、授权专利和授权的其他知识产权情况、起止时间等;
3.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4.第三方评价和推广应用情况;
5.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
6.科技查新报告;
7.项目的图像资料;
8.支持项目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由推荐人推荐。
(一)推荐人包括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推荐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装协会(分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协会(会员单位)地区联络组,以及协会认可的大型企业集团;推荐专家是指中国安装协会专家库的专家。
(二)根据申报人的不同,推荐程序有所区别。组织申报的项目以及组织和个人联合申报的项目,由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的项目,除可以由单位推荐外,也可以由3名或3名以上专家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人应该认真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申报项目科技创新、技术经济指标、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和应用情况、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情况,按照科技进步奖授奖条件,在《推荐单位意见表》或《推荐专家意见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和建议授奖等级。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协会科技委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协会科技委负责对其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初审。初审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申报人限期补正,逾期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项目视为初审不合格。
第十七条 申报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递交《申报书》时提出书面要求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九条 中国安装协会设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中国安装协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科技进步奖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协会科技委委员和协会专家库专家13人或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审查组,对项目进行专业审查,专业审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审查组专家从中国安装协会专家库中遴选,报评审委员会批准。每个专业审查组由3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审查专家2人。同一审查组专家不能有两人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审会议,可从中国安装协会专家库中抽调专家替补出席。替补专家由协会科技委提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审查组的专家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有申报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五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协会科技委提交专业审查组进行专业审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评选办法的有关要求,专业审查组要对《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审查组审查意见表》的各项内容进行填写,并对每个申报项目写出审查意见和建议授奖等级,由专业审查组组长、成员签字后报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查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协会科技委负责《中国安装协会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审查组审查意见表》等相关专业审查文件的制订和资料汇总。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下:
(一)听取协会科技委对科技进步奖前期工作汇报;
(二)听取相关专业审查组组长的专业审查报告;
(三)就候选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讨论、评议;
(四)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对拟授予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评审答辩,候选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指派专人配合。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规则
(一)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
(二)获一等奖的项目需得到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不足三分之二的,降低等级后重新投票表决;
(三)获二、三等奖及不评的项目需得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参与科技进步奖的初审、专业审查等工作的专家和人员,如与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者项目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中国安装协会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公示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