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时间:2024.4.20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老木制作:471349858*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20xx年1月2日

营业期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月1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20xx年1月2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1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20xx年11月30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2

合 计

*** *** 3000 2000 5000.0000 60.00 40.00 100.00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xx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xx年**月**日


第二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已达13895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已达13895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已达13895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已达13895家

来源网站: 时间:20150715

备案制的实行有助于解决查询途径分散和道德风险等困扰私募基金长期发展的问题,使得整个行业更加透明。不过,面对庞大的私募市场,投资者还需要自己加强甄别。基金业协会也正不断完善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制定更为细化的相关规则。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统计,自去年2月7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启动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已达13895家,备案产品达16402只,管理基金规模达3.89万亿元。无论是产品数量、管理人数量,还是资产管理规模,私募基金的整体发展速度都比公募基金快很多。

盘点私募基金超常发展的要素,备案制营造的透明环境是公认的重要“引擎”。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显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基本实现“三·三”目标——对于管理人登记,首次提交申请的,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反馈意见;对于基金产品备案,填报信息齐备的,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结。

促使行业更加透明

“没有备案制时,私募基金公司没有一个正规的途径证明自己的身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渠道去查询私募机构,除非私募机构有自己的官网。”青骓投资合伙人张健说。

北京泓澄投资总经理张弢认为,过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两大形式。第一是阳光化的私募基金,这类基金多通过信托公司、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专户等通道发行,客户可通过相关通道查询产品的净值、相关信息。与实行备案制后相比,查询途径较为分散;另一种就是地下私募基金,即私募管理人采用单账户,名为代客理财,实际上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备案制实施后,上述问题大幅减少。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私募研究员王璐表示,通过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私募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利于投资鉴别,一旦发生问题,利于追责。同时,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有正规的托管人,鼓励私募基金业务外包,一方面规范了私募的运作形式,使其“浮出水面”;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私募机构的非核心业务压力,有利于私募机构更好地发展。

对于投资者而言,可在基金业协会查到私募机构、私募基金等一些相关信息,整个行业更加透明。当公众发现私募公示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正规途径举报,能及时将行业中违法的私募机构剔除。

对于私募机构而言,在备案后便拥有了正式的法律身份。“一般而言,私募基金走出去进行资管,海外的投资人都希望我国私募具备有关部门的权威认可,备案制给国内私募带来了应有的‘名分’。”景林资产董事长蒋锦志说。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已达13895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数量已达13895家

监管细则逐步完善

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仅仅是行业加强自律的开始。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设门槛,只要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材料齐备的,即可按程序尽快办理。

“备案固然有诸多优势,但也有不足。”王璐认为,一方面,备案制的初衷是鼓励私募行业的发展,私募机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不设门槛,优点在于给中小私募机构阳光化的途径,促进行业成长;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私募管理人关于其自身信息填写的真实性均为自我承诺,一旦发生法律问题,基金业协会只能事后做出处罚措施。

因此,备案成功的基金并不能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的依据。面对庞大的私募市场,投资者还需要自己加强甄别。基金业协会也在完善对私募机构的监管,制定更为细化的相关规则。

为了强化备案制作用,基金业协会先后出台了一批引导行业发展的配套措施。比如,鼓励私募机构将非核心业务外包,集中精力做好产品业绩;协会在微信公众号加入咨询栏目,促进基金管理人与协会的双向沟通;与百度合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加V和“官网”字样,防范管理人网站被冒用,误导投资者。另外,协会即将推出的“私募汇”APP,便于基金管理人在移动设备上查看备案信息等。(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周琳) 文章来源:格上理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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