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员工提薪规定
员工提薪规定
第一章 通则
(目的)
第一条 提薪每两个月考核一次,每次提薪范围在50元---150元。
第二条 提薪可分为三类:按身份提薪、按技能提薪、按工龄提薪。
(提薪资格的丧失)
第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薪资格:
1.录用不满一年;
2.因公伤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达到2个月以上:
3.在上一年度中,停职时间达到2个月;
4.在上一年度中,受到过处罚;
5.已经提出退职申请;
6.年满60周岁。
但是一关于第2、3两点,不影响技能提薪和工龄提薪。
(提薪考查委员会的任命)
第四条 公司经理每年任命提薪考查委员会。
(提薪考查委员会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考查委员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进行公正、准确的考查核定:
1.在进行考查时,要撇开自身的利害得失或人情面子.公正、冷静地行判断确认。
2.对每个人的考查都须实事求是。不得根据事实主观臆断或者轻信人的谣言中伤作出判断。
3.避免因个人的主观臆想和好恶进行考查判定。
4.考查的结果对被考查对象将来的前途以及当前的工作成绩和情绪都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求慎重地进行考查工作。
5.考查结果必须严守秘密,不能随便外传。
第二章 按身份提薪
(定义)
第六条 按身份提薪,是以该人的学历、年龄、经验、工龄以及过去的地位为基础,按一定的公式自动地进行。
(按身份提薪计算公式)
第七条 根据上一条确定的原则,其计算公式为:学历的标准值乘以由年龄、经验、过去的地住所决定的提薪系数。学历的标准可分为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这四个档次。如果接受过其他特别的教育,则参照上述四个档次的标准。例如,若夜大和夜大专毕业,可分别参照大学和大专毕业生的标准值,也可比标准的水平适当低一些。 (学历工资计算中的年龄标准)
第八条 学历工资标准的确定须考虑其基本的毕业年龄。此基本毕业年龄为:
1.本科毕业生,满23岁;
2.大专毕业生,满21岁;
3.高中毕业生,满19岁;
4.初中毕业生,满16岁。
当年达到上述年龄标准,其基数为零。超过或不到这一年龄标准的,则在学历的标准值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提薪金额的增减。
(年龄工资的支付限度)
第九条 按年龄提薪,到50岁为止,50岁以上不再往上提薪。
(关于经验的计算标准)
第十条 经验提薪系数确定时,按如下标准计算:如在本行业工作时间为10分.在性质类似的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的,按3~5分计算。在其他行业工作的.不予承认。 (经验时问的提薪限度)
第十一条按经验提薪,须考虑提薪对象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长短。但这一时间长度以30年为限,超过30年便不再往上提薪。
第三章 按技能提薪
(技能工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按技能提薪,依据企业所定的考查标准,考查每个职员的情况,然后依特定的提薪标准金额,决定职员的技能工资。
(考查方法)
第十三条 考查采用以下办法:按照第十六条到十八争所规定的考查标准,各考查委员会成员就以下三个项目采分,然后在负责人会议上讨论各查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采分表,最后作出决定,确定考查分数。采分的三个项目为:技能以及经验;工作态度;业务成绩。 (考查分数)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情况为10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5分”这一采分标准和范围,给定每个人的考查分数。
(提薪标准金额的决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提薪标准金额,作为不同身份职员的提薪金额,每年年初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技能工资要按各人能力的变化作出相应的增减。
(技能及经验的考查标准)
第十七条 技能及经验的考查标准.依据以下事实而定:
1 与业务有关的知识和经验掌握程度;
2.对所做业务及相关业务的精通程度;
3.进取心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态度;
4.使所做业务或工作得到发展的程度;
5.有无能为公司做出贡献的特殊技能;
6.是否出过事故、有过过失以及事故、过失的大小;
7.指导和统率下级能力的大小。
(工作态度的考查标准)
第十八条 工作态度的考查标准,依据以下事实:
1.对本职工作的责任心;
2.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服从上级命令的情况;
4. 与同事是否协调,能否合作共事
5 .出勤率的高低以及迟到早退和为私事外出等现象的发生频率;
6. 工作时的劳动态度5
7. 履行往来客商诺言的态度以及接待客户的态度;
8.对下级的指导态度以及下级对其尊敬的程度;
9. 对公司内部秩序以及气氛带来何种影响;
10. 对工作场所的整理、整顿及管理的好坏;
11.在公司内外,是否有抱怨、发牢骚等现象以及这种现象的出现频率;
12 .有否公物私用,或者浪费公物、擅自拿走公司物品的情况以及这种情况发生的频
率。
(业务成绩的考查标准)
第十九条 业务考查的标准,依据以下事实:
1.是否努力进行新的开拓以及是否有实际效果;
2.是否有订货和收益以及这种收益的多少;
3. 开展业务时是否节约及工作效率如何;
4.在进行记账、计算以及其他应汇报的工作时效率如何,成绩如何;
5.开展工作时其效率及成绩如何;
6.能否顺利地处理日常事务问题,是否出现耽搁、延误等情况以及此类情况出现的频率;
7.往来客户是否有批评意见或不满以及此种现象的出现频率;
8. 是否有一般性的误记、误算、不当处理和工作差错以及这种情况的发生频率; (特别提薪)
第二十条如果成绩突出,可以不依前述各条,给予特别提薪。
第四章 依工龄提薪
(工龄工资的提薪标准)
第二十一条依据工龄提薪是对工龄在一年以上的职员进行的
(实施时间)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从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五章 附则
该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解释、修订,并从20xx年2月1日开始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xx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