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承诺书
连云港崇进贸易有限公司拿连云港尚翔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证抵押贷款,贷款金额转到连云港崇进贸易公司有限公司帐房后,保证付给授权书中的田克芳100万,刘建30万,金立北20万,董建明35万,吴俊15万同志款,并按付款要求打入卡上为准,如出现问题,由担保人用连云港崇进贸易有限公司及个人财产作担保,并负责偿还王迎凤授权书中所提到的5人借款。 附加说明
注:
① 此担保承诺书前提是银行贷款金额要大于等于贰佰万元(?2000000元)并且款到连云港崇进贸易公司有限公司账后才生效。
② 此担承诺书中提及的所有人在银行贷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王迎凤一切方便。(其中也包括连云港尚翔实业有限公司在连云区法院保权、诉讼等,必须撤诉,解押土地保权,另司法机关等一切事宜。在贷款期间,此担保承诺书所提及人员不得通过司法手段追讨借款。
担保人:
担保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本案中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是否有效
本案中的保证担保承诺书是否有效
张丹红
【案情】
20xx年被告林甲因需资金周转,便向原告下属城区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20xx年9月29日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下属城区农村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林甲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6.6375‰,逾期利率为9‰,被告李某以自己拥有的位于县农业局老家属房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李某同时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担保承诺书,在签订该抵押担保合同时,被告林乙也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林甲未归还此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催促,被告林甲、李某、林乙均在原告催款通知书签名,之后三被告仍未还款。
【分歧】
对该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因为该承诺书不是被告林甲贷款担保的正式保证文书,而是被告林甲贷款之前向原告出具的他人愿意担保的意向书,不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诺书系被告林乙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因为在被告林甲、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时,被告林乙又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该承诺书的性质。该保证担保承诺书是被告林乙在被告李某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出具的,并且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符合保证合同的书面性、要式性、从属性特征。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中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林甲、被告李某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在借款申请书中就约定了被告林乙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在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时被告林乙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依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该承诺书作为借款
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时,被告林乙又自愿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名。因此该保证担保承诺书符合这一法律规定,也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