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条据、通知

时间:2024.4.21

条据的写作

学一学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要写一张条子说明钱财、物品或某种情况,并交给他人作为凭证。这就是条据。告知类的条据(便条)有请假条、留言条、托人办事条等;凭证类的条据(单据)有借条、收条、领条、欠条、代收条等。

一、便条

便条是我们临时使用的一种最简便的书信。平时,有些事要向他人说明、介绍或办理,有时无法当面讲又必须告知的,或者必须留作依据的,都可以用到便条。 常用的便条有请假条、留言条、托人办事条等。

1.请假条

有时,我们有病或有事需要请假,必须写给老师或领导便条。主要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请假理由必须充分,并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 标题:“请假条”作为标题写在便条上方居中。 称呼:要顶格写,表示对对方的尊重。 正文:空两格写在称呼的下面,用最简单的文字写清请假的理由和时间。 署名和日期:正文下一行的最右边写上请假人的姓名,署名的下一行写上日期。 请病假有医生证明的,可以在正文后另起一行写:“附:医生证明。”然后把医生证明与请假条一起上交。 请假条一般由本人书写,如有特殊情况,则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在请假条上应以第三人称出现,并应写上代请假人的姓名,有时还要写明与请假人的关系。如: 请 假 条 夏老师: 今晨我发烧咳嗽,经校医诊断为重感冒,医生建议卧床休息。特请假一天,请予批准。 1

附:医院证明。

工程造价25班 赵芳倩 20xx年10月11日 想一想

这则请假条,向谁请假?为何请假?正文先写请假原因,得了重感冒,医生建议休息;接着提出请假要求;最后还附有医院证明。这则请假条写的合情合理,语言简洁明了,符合条据的写作要求。

2.留言条

走访别人未遇,多使用留言条。一般写明来访目的、未遇心情、希望与要求;临时有一活动,要请对方参加,而对方恰好不在,可以留条通知;有时替人接了电话不能当面转告,可写留言条;有事不便于当面谈,又必须让对方知道的,用留言条。

留言条的格式与书信类似,不用标题,正文后可以不写致敬语,写条人的姓名要写清楚。 留言条要放在对方容易发现、显眼的地方;也可托对方的家人、熟人或者门卫转交。如: 王兰: 本想约你去看望生病的李老师,不想没遇到你。明晚七点再来找你,咱们一起去? 李明 20xx年3月15日 3.托人办事条: 委托别人办事的便条应把事情交代清楚,以免给对方造成麻烦。托人购物,要写清详细要求;托人送物要写请地址,以免误事。如: 小张: 2

请代订一张3月6日去上海的火车票,最好是下铺。我明天到你家取票。拜托了!

王芳

3月2日

我能做

1.请找出下面请假条的错误:

请假条

张老师:

您好!

我因感冒发烧不能到校上课,需请假,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学生 王明

20xx年3月31日

2.老师通知王芳明天上午9点和赵玉两人去东方职业学校参加省上的演讲比赛。王芳去找赵玉商量明天的路线,可赵玉不在家。请你帮王芳写一张留言条。

3.报上刊登2010最新版《汉语词典》问市,你打算让家住离西北书城很近的王明帮你代购一本。请你就此事给王明同学写一张托人办事条。 学一学 二、单据 有时,我们为了办事方便,在收到、借到、领到、欠到钱物时,会写字据,有凭证作用。常用的单据有收条、借条、领条、欠条四种。 单据不同于便条,应妥善保管,有的在办完事后仍需保存。事关重大的单据,如经手大笔款物,还要有担保人参与并签名,有的还需到公证处办理正式的手续,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写单据一般包括标题、正文、署名和日期。 1.标题:在第一行正中写“收条”、 “借条”、 “领条”、 “欠条”等,如果是代收或代领等,则在“收到”或“领到”等的前面加上 “代”字。 2.正文:第二行开头空两格,写明从什么单位或什么人处借到或领到什么东西,要详细写明名称、种类、数量,数字要用大写汉字,金额后面要写上“整”字,以防添加或涂改。 正文写完后,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此据”二字,也可省略不写。3.在条据的右下方,写明经手人姓名(盖章)及写条据的时间。 3

我要注意

对外使用的条据,写对方单位名称要用全称。是物品要写明名称、规格、数量;是金钱要写明金额,必须用大写,以防涂改。数字前不留空白,数字后面要写量词,如“元”、“个”、“双”、 “斤”等。条据中的文字如果确实需要改动,要在涂改处加盖印章,以示负责。

写条据时,必须认真慎重,字迹端正清楚工整。 不要做

1.条据的正文和署名之间空白留得太大。

2.大写、小写分不清楚。

3.用褪色墨水书写。

4.不写条据日期。

5..内容表述不清( “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

6.名字不写齐全。

7..不认真核对。

8.使用同音同义字。

9.签名不规范。

10.还款时不索回条据。

1.借条 我们在借到钱或物品时,要写给对方凭条,等所借的钱、物归还时,应收回原来所写的借条作废处理。如: 借条 今借到陈晓明先生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20xx年5月10日前归还。 借款人:王易君 20xx年5月10日 想一想 这是个人之间的借款条,标题写“借条”二字即可。“今借到”是借条的习惯用语。借条中涉及到钱的数字,用汉字大写,款项金额后面加上了“整”字。有时也可在金额后以括号形式注明小写的数字。借条必须写清归还日期。最后落款,先写“借款人”,之后要手写签名。签名下方写借款日期,年月日都要写上。 2.欠条 借钱或物品,到期不能全部归还,应收回原借条,另写一张单据,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归还尚欠部分,这就是欠条。如: 欠条 4

工民建35班原借实训处安全帽60顶,现已归还38顶,尚欠22顶,下周还清。

经手人:工35班 王燕

20xx年6月10日

想一想

这是班级与学校间的欠条,在此条中写明了原借多少,已还多少,还欠多少,什么时候还清。落款在经手人前加上班级,方便查找。

3.收条 收到别人送来的钱物时,应写张单据给对方作为凭证,这叫收条,也叫收据。如:

收条

今收到造价25班交来捐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此据

党办 李莉 20xx年5月12日 4.领条 从别处领到钱或物品时,写给发放人的留存单据,就是领条。如: 领条 今领到学生科发放的校服伍拾套,运动鞋伍拾双。 此据 经手人 王芳 6月15日 我会做 1.写条据应该用什么笔书写?可以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墨水笔吗? 2.条据写成后,一般不可涂改。但如果确实需要修改,应该怎么办? 5

3.假设你所在班级排演某个舞蹈节目,需向某文艺团体借某种演出服装15套,演完后归还。请根据以上内容,拟写一个借条。

4.小张向李云借了1000元,已还600元,还欠400元,打算3个月内还清。请代小张写张欠条。

5、校教务科王老师收到西北书城发来的语文书102本,每本18元。请你以王老师的身份写一张收条。

通知的写作

我会学:

通常,把要告诉某单位或人的事项,用文字的形式写出来,就需要用到“通知”。许多行业的公务活动中都会采用“通知”。

公文类通知在写作时要按公文要求进行。

在学校或机关单位里,事务类通知日常应用较多,多用于布置工作、传达事情、召集会议等。

 事务类通知的格式含有标题、称呼、正文、落款等。

①标题:写在第一行正中。可只写“通知”二字,如果事情重要或紧急,也可写“重要通知”或“紧急通知”, 以引起注意。有的在“通知”前面写上发通知的单位名称,如“**(单位)关于**(事情)的通知”;还有的写上通知的主要内容,如“欢庆建国60周年演讲比赛的通知”。 ②称呼:在第二行顶格写接收通知的单位名称或被通知者的姓名。(有时,因通知事项简短 ,内容单一,书写时略去称呼,直起正文。) ③正文: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正文。正文因内容而异。开会的通知要写清开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会议的对象和会议类型,还要写清要求。布置工作的通知,要写清所通知事件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要求和作法。 ④落款:分两行写在正文右下方,一行写发出单位,一行写日期。有的还要加盖公章。 写通知一般采用条款式行文,可以简明扼要,使被通知者能一目了然,便于遵照执行。 我会仿: 1.形成文书的事务性通知例文: 通知 各分公司: 为贯彻市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事宜,总公司决定召开20xx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会议人员:各分公司经理、各路段段长。 2.会议时间:5月3日,会期一天。 3.报到时间:5月2日下午2:30——6:00。 6

4.报到地点:第二招待所301号房间,联系人:赵爱国。

5.另:各单位报送的经验材料,请各打印30份,于4月20日前报公司技术安全科。

特此通知

西北腾飞公路总公司

20xx年4月15日

2.不另行文,书写于单位内部告示栏的内部事务通知例文:

通知

原定于今日下午进行的篮球比赛因雨改期,具体比赛日期经体育组协商后,另行通知。

校学生会

20xx年9月12日

我会做:

1.请指出下面这个通知中格式和内容上的错误。 通知

为了活跃我校学生课余生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校团委决定组织一次全校性学生歌咏比赛,请各班团支部书记今天下午开会,讨论有关比赛事宜。望准时出席。

此致

敬礼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

校团委

2.下面是一位学生练习写的家长会通知,试从格式、内容、语言、标点等方面找到5处不当的地方,并提出修改办法。 家长会通知 家长同志: 兹定于20xx年11月28日下午在我校召开工民建专业0101、0102、0103班学生家长会议,由校长传达省教育厅关于教学改革的指示。汇报本学期以来上述班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届时,请务必到会参加。 此致 敬礼! 兰州城建学校 20xx年1月20日 3.指出下面通知中格式和书写上的错误。 通知 各班体育委员: 明天下午五点在三楼小会议室,安排蓝球比赛事宜,请准时出席。 20xx年3月9日 学生会 7


第二篇:修改后的7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xx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聚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四大热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新华网北京20xx年12月29日电(记者张景勇、邹声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因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广受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 1

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独家采访,对一些社会上广为存在的对第76条的误读进行了分析说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是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我很负责任地告诉大家,不是。

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王胜明说,“有人认为第76条规定没有错还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次修改,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如果过错恶劣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只赔4%、5%,不是无责全赔。”

王胜明说,即使是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是说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个条文的写法是典型的过错推定写法,先假定机动车一方有错,但是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错,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

“误解的地方就在于‘减轻’两个字。‘减轻’的含义是什么?法律用语和老百姓的日常用语是有差异的,法律上的‘减轻’,1%是减轻,99%也是减轻。”王胜明说,“但是有的人说读不出来减轻还能减轻99%,减轻只能是一点点,所以误解就在于法律用语和一般日常用语的差异。”

强制保险是不是不认过错全额赔偿?

王胜明说,有的专家、媒体认为,强制保险在三者险的范围内是不认过错全部赔偿的,其实不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王胜明说,这句话的中心意思就是保险公司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关键词是“责任限额”。

“首先是有责任,然后再看在负责任的情况下,最高赔多少,即‘限额’。”王胜明说,“‘责任限额’这个四个字是‘责任’加‘限额’,是讲责任的,不是说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赔偿。”

王胜明提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强制保险怎么赔,责任怎么定,限额怎么定,具体办法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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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国际惯例?

“有人讲强制保险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话肯定是错的。”王胜明说。 王胜明介绍,我们为了把这个事情讲清楚,先让国外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材料,然后又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名义让驻外使馆提供当地国家究竟是怎么做的。我们了解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6个国家,有5个国家是既管人身又管财产,只有一个国家是只管人身不管财产,财产在三者险以外再通过商业险。说世界上强制保险都是只管人身不管财产是不对的,至少是两种做法都有。

法律统一赔偿标准更加科学?

道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是混合过错,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赔偿?王胜明介绍说,曾经有一种方案是划分成三种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情况、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情况、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按比例赔偿,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80%,双方平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60%,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40%。

王胜明说,规定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而且可操作性强。但是碰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不科学、不准确。

“比如次要责任,什么叫次要责任?理论上1%—49%都叫次要责任。如果行人负5%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那么还差15%怎么办?统一标准很难做到科学,而且我们查了一下,查到的国家法律中没有对赔偿比例做出规定的。”王胜明说,“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对第76条的修改没有规定统一的赔偿比例。”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今起实施

(2008-05-01 07:37:12)

【金陵晚报报道】从今天起,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对于其中焦点款项“第76条”的修改,将使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规定成为历史。今后,机动车和行人将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

焦点:第76条

据我市交管局法制科科长蔡卫国介绍,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xx年5月1日施行,“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 3

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虽然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但对于机动车一方该条款有失妥当,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虽然规定后加上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减轻,减轻到何程度。

而今起实施的新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这样的争议,“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反应:车主叫好

“这样更公平了,开车在路上看到很多行人翻栏杆、闯红灯,车主都提心吊胆。”被采访的许多车主都对这条条款的修改表示赞同。

张先生自称有过被“碰瓷”的经历,“明明是他闯了红灯,我看着他‘赖’在了我车头下,但到最后还是我承担了较高的赔偿。”他直言会使这样的现象得到有效的杜绝,并保证了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减轻了机动车一方过重的经济负担。

而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这样的修改也表示了支持态度,“更有利于增强行人和司机的交通意识,让那些已经违法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受到更多的法律制约”,交警九大队的副大队长骆涛表示。

律师:依法有据

“将原先许多尴尬、矛盾的法律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据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王剑律师介绍,新法的实施,使国家强制险条例、保险法以及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融为一体,并且改变了法院就第三者责任险定性的不统一(定性为了商业险)。

王剑表示,新法的实施,在很大层面上,改变了诉讼地位的矛盾问题,“交通事故的诉讼本质为侵权之诉,但保险公司在诉讼地位上比较尴尬”,既有与车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又有与受害者之间的侵权关系。“这样的改变,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同时保障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和追诉权”。

“而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弱势一方的行人,作为受害者,可以有效保障自己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和费用的支持”,由于该法明确指出了强制险在全国范围的运用和实行,所以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第一时间进行理赔。

影响:对南京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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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交管部门还是保险公司以及法律专家,都表示新法对于江苏特别是南京地区,“影响很小”。我省和我市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实施机动车强制险条例,并且《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对于“10%”上限赔付的规定。 郎钟阜

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终于有了结果,新的《道交法》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第76条中最受关注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报就此条款实施后的相关问题采访了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孙智勇律师,对该条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明确划分责任改变适用混乱

原《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xx年5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76条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但该条中明显对机动车不利的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

新《道交法》76条中,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谓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新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自承担责任,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有责、无责的情况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上作了细化,比起未修改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改变以前那种对于该条款适用的混乱局面。 同时,在非机动车一方无责时,规定机动车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可以更好地体现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及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

赔偿有限度有效防“碰瓷”

原《道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这使得一些人专门想方设法地在路中与机动车相撞,以骗取事故赔偿,或在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漫天要价,这都使得机动车一方有苦难言。本来自己没有责任,但是“首先推定”的原则使其无法摆脱“全赔”的命运。

新《道交法》76条中“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杜绝此种行为,从而保证了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减轻了机动车一方过重的经济负担。

不必再勉强论证刹那间反应

在原规定情况下,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新条款删除了这一规定,此点对机动车一方比较有利,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证明责任。旧条款实施后,有 5

很多机动车主表示对该条款的不理解,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到险情而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是每个司机本能的反应,但这种处置是在一刹那间完成的,回头要求机动车司机对该行为进行举证有点勉为其难。而新条文对该条款的删除有利于更合理的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平衡各方的利益。

条款修改对保险公司无直接影响

新条款的修改针对的是超出责任限额以外的赔偿部分,赔偿限额以内的部分仍旧按其参保的交强险赔偿,没有作任何改动。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还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期待进一步细化规则

新条款的修改对今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起到积极作用,受到了众多机动车司机的认可和肯定,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该条款对于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中,只规定了最高赔偿额度为10%,但没有规定最低为多少。在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有的地方可能规定机动车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而有的地方可能仅规定机动车承担1%的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中的“适当减轻”如何把握也是个问题,减轻多少,是减轻赔偿1%还是减轻赔偿99%?这些问题在新条款中都没有明确,因此,应同时出台相关细则进行细化,否则,在实践操作中很可能再次出现全国继续上演“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xx年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道路交通法规中的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改后的76条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针对这一修改过的法规,日前,本网记者专程走访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负责人 自20xx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它对交警部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该法第76条的规定,不仅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立法理念,而且让众多“弱势群体”在交通事故赔付中,切实找到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然而,自这条法律条款开始实施以来,就引起广大驾驶员以及部分交通参与者的争议。在网络上,无数的机动车驾驶员、网友对该条款的公平性产生了激烈的质疑和争论。众多机 6

动车驾驶员、网友纷纷质疑76条中,将违法的交通参与者冠以“弱势群体”的这一提法。同时网友们还列举了大量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赔付中负债累累、卖车、卖房,有的甚至妻离子散等案例,以此来证明机动车驾驶员也是“弱势群体”的事实。

期间,沿海个别省份甚至还出台了“行人违法横穿公路,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地方性法规,其目的,就是用此法规来填补76条对机动车一方极不公平的法律条款漏洞,让那些别有用心、企图以制造车祸达到发财的人美梦破灭。

20xx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审议时,许多代表也发现了该法中76条的不公平性,有明显偏袒违法行人的倾向,而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责驾驶员,在进行经济赔偿时饱受雪上加霜的打击。为此,人大代表重新对该法的76条进行了审议。同年12月29日,人大代表们审议修改、通过了更具有人文关怀、公平性极强的该法76条,并确定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诠释修改后该法76条的内容,让广大交通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新法76条的法规规定。日前,本网记者专程走访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部门负责人,就广大交通参与者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行人违法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该如何赔付、其额度是多少等问题进行了采访。

记者:原76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制部门负责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原76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法律条款适用了我国《民法》通则上“严格责任原则”,即,此类民事侵权行为,不管机动车一方有无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它除了体现人文关怀外,最主要是树立尊重生命的理念。

记者:修改后的76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制部门负责人:新76条与原76条相比,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二项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同时,新76条第一款第二项还增加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款。

记者:原76条立法不明确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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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负责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可以说是真正坚持了以人为本,既树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又树立了尊重生命权的公平公正原则。修改前的76条第二项,在如何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赔偿责任上规定不明确,概念极为模糊不清,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而新76条则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所承担的责任。其实,人大代表、机动车驾驶员、网友们质疑最多的也就是当交通事故发生时,无责驾驶员的赔付问题,以及谁是弱势、谁是强势群体的问题。

同时,修改前的76条第二项,单纯地将机动车驾驶员定为强势方,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则必然是弱势群体,这种提法是极不公平的。

记者:新76条法律规定赔付主要有哪几方面?赔率是多少?

法制部门负责人:针对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赔付的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的赔付100%;二、双方都有责任的,而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赔付80%;三、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存担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四、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的只赔10%。

在现实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基层事故处理民警,在理赔时,均不加区分地套用76条的法规,事故民警处理事故的行为,无形中造成了个别懂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故意”违法的“嫌疑”。其实,原76条最不公平的地方主要是对弱势、强势群体的区别,以及对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蔑视。

总之,要营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除了各职能部门共同努力外,还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只有大家都遵纪守法,不乱穿乱行,文明驾驶,才能切实营造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以人为本尊重生命

20xx年10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

“社会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10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明确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交通事故中由机动车一方给予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是应当的,但也要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因素,减轻机动车一方的部分责任,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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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19个省市区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章,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执行中收到较好效果,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提供了实践经验。及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利于澄清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问题,保证法制的统一性。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对第七十六条修改提出建议

在25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在分组审议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说明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更加重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网民也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问题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一种积极回应。草案既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力求体现公平原则,既分清了是非,又明确了法律责任,具有可操作性。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朱士明认为,现在的修改比原条款合理,有可操作性,表示赞成。建议再加上一项,即“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为了避让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造成伤亡、财产损失,责任人应该赔偿。”这时机动车驾驶员是受害人,应该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同等保护,以体现公平原则。为了避让这些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而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一方承担也不合理。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有举证难的问题,但是原则要明确,就是违反交通规则方应该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玉清说,在农村的很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应负完全责任,但机动车把农民撞残了或者撞死了,不能安葬;还有因此造成的生活困难等等,全靠乡政府去承担,显然不现实。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因此目前规定机动车无责的承担10%赔偿责任是很难落实的。

列席常委会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生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他认为“比例”二字不太合适,应该是按照“程度”来考虑,北京市立法时,是“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能比较好一些。 列席常委会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元龙说,在机动车驾驶人员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还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由本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本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这个问题一直在探讨,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成焦点

审议中,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成为争论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七十六条的修改基本上采纳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意见,比过去改进很多。“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建议比例不要写出来,因为各省在实施过程中,对比例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交通拥堵、事故很多,有的城市好一些,各省情况不完全一样,应给各地留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烈在分组审议时说,关于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结合一些地方立法和实施的情况,建议对条款的具体分担比例作如下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至90% 9

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社会上对第七十六条的反映非常强烈,各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五花八门。非常赞成对这一条内容进行修改。修正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分清责任和赔偿责任。责任是要进行认定的,而赔偿责任可以根据责任的认定,按照侧重于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宗旨来进行确定。所以对于责任,应该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之分,它没有可以减轻一说。但是赔偿责任,既可以减轻,也可以加重。

倪岳峰说,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草案中对责任和赔偿责任的问题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这样在认定责任之后确定赔偿责任,使条理更加清晰。建议第七十六条做下列修改:(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立法,从民意出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审议聚焦

修正案草案拟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常委会委员金烈表示,修正案草案既继承了原条款的立法精神,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又突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在总结法律施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超过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对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随意性和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基本上采纳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意见,比过去改进很多。”常委会委员赵地说,“昨天我和几位司机聊了一下,他们觉得现在修改稿比过去好”。 还有常委会委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说明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更加重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网民也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一种积极回应。”

责任比例:应保留一定幅度 区分不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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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重庆地方立法和实施的情况,金烈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分担比例作如下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20%的赔偿责任。”

金烈表示,5%至20%的比例幅度较大,主要是针对封闭道路和其他道路两种情况作出的不同规定。“在封闭道路上,如果行人负完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应当更少一些。重庆市规定在封闭道路上的比例是5%至10%,其他道路上是10%至20%。”

金烈还阐述了自己的理由:“一是对赔偿责任使用固定比例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为现实中的交通事故种类、原因很复杂,为体现责任的相对差异性,规定一定幅度的比例是比较合适的。二是赋予交通安全执法和司法部门一定的裁量空间,也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妥善解决。”

他表示,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按照上述比例作了规定,自去年9月1日执行到现在,效果比较好。

常委会委员王学萍也表示,上述比例应该有一定的幅度。“应根据责任比例来承担一定幅度的责任,比如按照‘40%以上,60%以下;60%以上,80%以下;80%以上’这样的幅度来承担责任。”

同时,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应给各地留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空间,没必要把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写出来。

无过错赔偿不超过10%:是赔偿还是道义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针对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有不同看法。

“要真正解决上述情况下的赔偿问题,最终要靠保险。”常委会委员乌日图说,“在我国未普遍推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意外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从保护弱者的角度,机动车一方承担一点责任,这完全是一种道义责任,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责任。这种补偿意义上的赔偿应该怎样表述,建议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加以斟酌。”

“只有承担责任才叫赔偿,不承担责任的话就不应该叫赔偿。”对此,常委会委员陈士能持同样的观点,“如果因为对方经济上有困难给予一些补偿,只能是道义上的帮助,而不是承 11

担责任。”

还有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如果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议中,还有些委员提出,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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