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

时间:2024.4.5

二、关于夫妻分居落户政策的问题

配偶居住农村,身体有病,生活难以自理以及投靠人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可申请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结婚证、个人申请、双方单位证明(没有单位的应出具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双方户口复制件,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投靠人原系非农业户口的,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审批。投靠人原系农业户口的,要纳入现行“农转非”计划管理,由地、市公安机关审批。连续居住时间从办理暂住登记时间算起。

2、七县非农业户口迁入需具备投亲、婚迁、居住、引进人才、招商引资等条件。

所需手续:持①书面申请,②迁出地和迁入地户籍证明,③结婚证原件、复印件,④房产证原件、复印件,⑤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

办事流程:填写《非农业户口迁入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分县局审批 ,签发户口准迁证。

第二十五条 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点击打开详细目录信息

户口迁移

各分、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户籍管理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依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从20xx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规范以下户籍管理制度,请各分县局遵照执行。

一、出生登记。

以19xx年7月22日为界,之前出生的婴儿,随母登记上户,之后出生的婴儿,随母随父均可登记上户。父母双方均为市辖区非农业户口的,婴儿必须随母落户。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以下证明:父母双方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父母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以下情况还需出具:

1、婴儿母亲系驻同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持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计划生育证明。

2、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收养弃婴和他人送养婴儿的,要求随养父或养母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持养父母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养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养父母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的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此外,以19xx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为界,之前收养的还需出具《收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之后收养的需持《收养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3、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需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婴儿父母双方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山西省再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落户同时提供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

4、出国人员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所需手续: 持父母申请书、子女的国外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办理。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夫妇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办事流程:填写《新生儿上户审批表》,当年出生为一胎的,由派出所直接审核落户;98年7月22日以后至20xx年8月7日以前随父上户、出生超过一年或二胎以上的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分县局审批。

二、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户口,持火葬场、医院或单位和(居)村委员会的死亡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2、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注销户口,持本人申请、境外定居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员会的证明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3、失踪人员注销户口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和亲属书面申请直接到派出所办理。

4、参军注销户口的持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村委员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登记。

上述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时,需收缴销户人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此外,根据20xx年5月12日《山西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措施100条》精神,取消对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和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三、迁入。

1、农业户口迁入需具备投亲、婚迁和有居住条件迁入三种。所需手续:投亲的只限于直系亲属投靠,需持双方户籍证明、(居)村委员会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迁的还需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有居住条件迁入的还需持房本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申请人需填写《农业户口迁入申请表》,双方(居)村委员会、派出所加注意见,本县(区)农业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批后签发县区内农业户口准予落户证明;跨县(区)农业户口迁入由分县局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七县非农业户口迁入需具备投亲、婚迁、居住、引进人才、招商引资等条件。所需手续:持书面申请,迁出地和迁入地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计划生育等相关证明。 办事流程:填写《非农业户口迁入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分县局审批 ,签发户口准迁证。

3、工人、干部工作调动

①组织部管辖干部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干部调动审批落户介绍信》并加注组织部意见和加盖组织部干部调配专用章。

②人事局管辖干部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分别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以人事局干部调配专用章。

③劳动局管辖的工人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分别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和加盖公章,劳动局出具的《大同市工人调动(转移)审批表》并加盖工人调配专用章。

④铁路职工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太原铁路分局劳动工资科出具的《跨地区调入工人落户证明》并加盖劳力调剂专章,调令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分别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

⑤邮政、电信系统职工调动所需手续:户籍证明,邮政、电信系统出具并加盖本系统公章的《调入工人落户证明》,调动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加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⑥军转干部家属(工人、干部)调动所需手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加盖调出调入单位意见和加盖公章以及市劳动局调配专用章,原随军批示表复印件,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原件、复印件。

以上各类“工作调动”户口的办理,除分别具备上述手续外,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可随父迁移,需持本人和未成年随迁子女户籍证明,凡系超计划生育者,需持计划生育证明,手续齐全后,七县由县局审批后并签发户口准迁证,四区(包括开发区)的由市局户政处审批后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4、退伍义务兵落户所需手续:部队签发的《士兵退出现役证》,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市、县(区)民政局安置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5、转业志愿兵落户所需手续:部队签发的《士兵退出现役证》,市、县民政局给公安机关下达的文件和安置办开具的户口介绍信,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落户所需手续:市、县人事局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转业证,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7、已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落户所需手续: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本人的户口迁移证,市、县计划委员会开具的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户口通知,接收单位填写的大中专毕业生花名表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直系亲属的户口薄、单位集体户口薄或本人的房本。

8、未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所需手续: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用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手章),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本人的户口迁移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本人的房本。

9、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所需手续: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市劳动局开具的《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派遣技工学校毕业生通知书》,接收单位出具的《技工学校毕业生花名表》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直系亲属的户口薄、单位集体户口薄或本人的房本。

10、未落实单位的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凡入学前为我市常住人口)手续:市劳动局开具的《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派遣技工学校毕业生通知书》,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用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员手章),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本人的户口迁移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或本人的房本。

11、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落户所需手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本人入学注销户口证明,恢复原户口。

12、大中专院校入学招生所需手续:市计委文件《关于XX学校200X年新生转迁户口的通知》,学生花名册,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技校招生为农业人口的还需持指标卡,到市局户政处审批,签发户口准迁证。

13、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落户所需手续: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落户介绍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毕业学校签发的《毕业生报到证》。

14、劳改释放人员落户所需手续:劳改单位签发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原户口派出所出具销户证明,并经所在县区公安(分)局审查加注意见。

办事流程:以上4-14项,四区(包括开发区)的农业人口在本区办理,非农业人口到市政务审批中心办理,七县的均在本县办理,统一签发准予落户证明。

15、办理全市“农转非”和四区(包括开发区)“非迁非”的需持市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四、迁出。

1、持迁入地户口准迁证,户口簿,(居)村委员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

2、大中专学生迁移户口,招生的需持录取通知书(毕业的需持报到证;退学的需持学校证明),户口簿,七县的还需持(居)村委员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五、移入移出。

1、本县区的非农业家庭户口移入移出需持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到移入地派出所办理网上迁移。

2、四区(包括开发区)跨区的非农业人口移入移出需持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由迁入地派出所出具联系信,迁入地分局在联系信一联上审批后到迁出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并留存联系信二联,然后持联系信一联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六、变更、更正。

1、变更更正姓名。对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由乳名改学名、因父母离异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再婚子女更名、同校(同班)学生重名等多种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再婚子女愿意随继父姓的持公证书。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在分县局审批后予以更改。

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确需更名的,需持本人申请,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准予变更证明,人事档案等涉及更改姓名的原始资料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由经派出所核实,报所在分县局审批后予以变更。

对正在受侦查、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被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2、公民申请变更民族。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其父母商定;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可本人自己决定。凡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民族的,持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变更民族的意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在分县局审批后予以变更,年满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民族。

3、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或实施变性手术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在分县审批后予以变更。

4、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能更改。但是,确因有误的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是单位和学校的职工、学生的,需由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提供档案中的记载依据及学校证明,原始出生证、户口迁移证或原始户口底簿复制件和造成差错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所在分县局批准后予以更改。

对曾由本人(含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更正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更正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更正过出生日期,重新提出申请将更正了的出生日期再次更正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5、户口动态项目变更。申请变更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一般户口登记项目的,申请人或户主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学历证明、结婚证、单位证明、工作证、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6、新立户口。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需持购房#5@p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七、适用于户口补录的户口。

户口补录的对象是户口移交、信息录入、清理纠错、系统升级等过程中丢失、漏录、注销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补录分为错误注销恢复户口、漏录人员补录两种情形。

(一)错误注销恢复户口

在清理纠错等过程中错误注销,但在人口信息系统的迁出、死亡等模块中可以查询到注销信息的人员。 所需材料:《恢复户口审批表》;派出所打印并出具迁出、死亡注销证明,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办理。

办理流程:填写《恢复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核实,报分县局审批后,持《恢复户口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恢复模块办理。

(二)漏录人员补录户口

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没有登记;错误删除无法恢复户口的。

漏录补录所需材料:《补录户口审批表》;原始户口底簿,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公安机关签发的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

办理流程:填写《补录户口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派出所调查,经分县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持《补录户口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补录模块办理。

八、具体要求。

1、各县区及基层派出所一定要按照上述户口管理规定,严格制度、严肃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各分县局每季度要深入派出所进行一次户口工作检查,市局每半年抽查一次。工作中如遇到政策性和复杂、疑难问题,要逐级书面报告请示,不得擅自作主、各行其是。如发现违规操作等问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各县区要不断加强队伍廉政建设,公开办户程序,提高干警素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二篇:南京市户口迁移规定


关于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公人〔2011〕52 号

[发布日期: 2011-07-18 ]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口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房屋买卖活动中因户口迁移引发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和《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特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管理原则

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合法完成房屋产权交易,买房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并实际居住。卖房人未将户口迁出原住房,导致买房人户口无法迁入的(买卖双方有其他户口迁移约定的除外)。经买房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后,卖房人仍拒绝办理户口迁出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将卖房人户口整户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托管户临时管理。

二、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买房人因卖房人拒不迁出户口,导致本人和同户人员户口无法迁入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卖房人户口迁出。买房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原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卖房人的相关情况。

受理申请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对买房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卖房人未将户口迁出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应当写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三)履行告知,教育动迁

对卖房人,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宣传户口管理政策,明确指出原住房已经出售,买房人已经实际居住,卖房人应当将户口迁至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投靠到配偶、直系亲属处,符合社区(村)托管户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迁至社区(村)托管户。对拒不同意迁出的,派出所应当送达书面《户口动迁告知书》,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迁出户口,如拒不自行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将把卖房人的户口整户迁移至社区(村)托管户临时管理。

《户口动迁告知书》应当送达卖房人,并由卖房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卖房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卖房人不在本市的,应当送达卖房人的配偶或父母、成年子女。卖房人本人和同户成员均不在本市的,应当通过电话联系口头告知,并由见证人签字,注明情况。卖房人本人和同户成员均无法联系的,应当采取报纸公告送达,并将公告附送达回执。

(四)呈报审批,实施迁移

告知期限届满后,卖房人仍未将户口自行迁出原住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卖房人的户口整户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如果买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手续齐全的,市内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买房人户口迁入,市外户口迁入的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档案管理

受理、调查、告知、审批材料须装订成卷,列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存档管理。

三、工作时限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二)调查走访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户口动迁告知书》告知卖房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自行迁出户口。

(四)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户口管理工作事关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实际举措。近年来,随着居民群众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房屋买卖已经成为居民群众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户口迁移问题也日益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各界也极为关注。当前,原有的工作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亟待调整。对此,市局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对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对于解决居民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二)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流程。户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历来也十分敏感。因此,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要吃透意见精神,严密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办理时限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严禁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违反程序办理户口迁移。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20xx年1月1日,本市《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规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

善社区(村)托管户的设置工作,确保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对不按《规范》实施造成群众投诉的,市局将及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顿,并纳入条线绩效考核。

(四)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工作中,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掌握办理户口迁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迅速向市局人口管理支队报告。人口管理支队要会同基层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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