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及时有效地补充公司所需人才,建立健全良好的人才选用机制,满足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发展人员、岗位调整和面向社会招聘人才的基本程序、方法、规定、要求。
3、公司使用、招聘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自愿”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二、招聘需求和招聘计划
1、人力资源部每年1月份组织进行岗位及人员需求调查和汇总,根据业务变化、岗位变化等因素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和部门分工,确定人员编制并制定年度招聘需求和招聘计划;
2、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编制是确定岗位招聘的基本依据,各部门用人应严格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3、空缺岗位所需人员首先在本公司内部进行公开招聘,如不能满足岗位要求再进行社会招聘。
4、各部门在需要补员时,由该部门负责人填写“增补人员申请表”,详细说明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及应聘条件,并上报人力资源部。
5、编制范围内的招聘:统一由该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行政总监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
6、编制范围外的招聘:由人力资源部编制用人计划,并写出人才需求分析报告后,由行政总监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如通过则由人力资源部实施招聘。
三、内部招聘
1、内部招聘是指公司现有员工中进行招聘、筛选。内部招聘过程执行"内部招聘或内部竞聘程序"。
2、内部招聘由用人部门负责编制用人报告,由行政总监审核通过后交人力资源部进行组织、规划,用人部门负责人参与实施。
3、人力资源部负责内部招聘信息的发布和对应聘人员的初选、统计和汇总。特殊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授权用人部门独立完成招聘相关工作。
4、公司监察部门要对招聘过程中的笔试、面试、复试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程序合法和结果的公正性。
5、最后确定录用名单由监察部门签字后交行政总监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复。
6、被录用人员上岗前需由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四、外部招聘人员甄选及录用
1、当人力资源部从公司内部招聘员工不能满足岗位空缺时,应进行外部招聘来补充所需人员。外部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过程见“外部招聘程序”。
2、发布招聘信息时应本着“效率第一,经济合理”的原则,针对
不同的人才级别,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发布。发布招聘信息的方式有:
(1) 通过职业代理机构发布。
(2) 通过媒体发布,如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
(3) 通过公司网站发布招聘广告。
(4) 校园招聘。
(5) 公司员工推荐。
3、人力资源部应对收集的“应聘人员登记表”按岗位进行分类,依据所聘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初选,并将初选人员简历、证书复印件及推荐资料等有关资料转交用人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其意见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并安排笔试、面试等具体事宜。
4、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选择一种或几种面试或测试方法。招聘录用的测试方法主要有面试、笔试、心理测试法、行为模拟法、工作现场测试法等。
5、面试筛选测评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设计和实施,招聘岗位所在部门参与专业部分设计,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设计和测评工作。
6、面试筛选测评方案一般需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内容,各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确定。
7、安排面试的地点应选择在一个安静无干扰的场所,提前做好场所布置并准备相关资料(面试登记表、应聘者简历等),拟定有效的面试问题,面试问题包括:初试前,面试官将入选的初试人员名单
及相关资料送交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进行有效了解。初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用人部门协助,对应聘者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初试应主要了解应聘者如下情况:
①与工作经历有关的问题;
②与教育程度、专业素养及所受培训有关的问题;
③与工作有关的个人品质、风格、态度、价值观等问题;
8、对初试合格者,人力资源部将入选的复试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交用人部门,根据岗位要求的需要,通知复试人员参加笔试,并在指定时间将复试人员引送考试地点进行笔试。
9、对笔试合格者,人力资源部将入选的复试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送交用人部门,同时通知复试人员参加二次面试,二次面试以用人部门为主,主考负责《面试评估表》的记录,并将面试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建议。
10、人力资源部和申请聘用人部门依据候选人测评综合结果共同进行筛选,并确定推荐待聘人选。
11、人力资源部汇总推荐待聘人选基本资料,安排由行政总监及相关主管领导参加的最终面试,并确定录用人员。
12、对于决定录用人员,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情况确定上岗时间,通知员工入职报到,报到前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携带以下资料到岗:
①学历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离职证明原件;
②近期免冠1寸照片4张;
③其他证件。如:银行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驾驶证、英语四六级等级别分数通知、计算机等级证、专业资格证、职称证等。
13、被录用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14、新入职员工应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报到手续。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①审核相关证件,复印后存档;
②新员工填写相关表单;
③建立个人档案;
④参观企业;
⑤安排岗前培训;
⑥办理试用期手续;
⑦安排工位、发放办公用品;
⑧安排其他事宜。
五、工资及核定
1、入职员工依据其应聘的岗位确定试用期工资福利标准,对能力突出,人才稀缺的求职者经人力行资源部复核,报行政总监审批后,工资标准可做适当调整。
2、公司执行工资保密制度,员工不得打探别人的工资,也不可泄漏自己的工资。
六、试用转正
1、新聘人员试用期限为3个月。
2、试用期员工由其直接上级对其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考核,直接上级每周要对试用员工的工作进行考核或评价,对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者,退回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岗或辞退手续。
3、根据新聘员工试用工作表现和业绩表现情况,试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该员工的提前转正申请,申请时需填写“转正申请表”,由行政总监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试用期人员提前转正不得低于1个月的试用期期限。
4、若试用部门在员工试用2个月后未能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员工转正申请,人力行政后勤部应及时向试用部门了解情况,以决定该员工是否转正或辞退。
5、人力资源部根据批准人意见,进行转正考核。如不批准视情况不予聘用或调整岗位。试用人员转正后纳入公司日常人事管理。
七、档案建立及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并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包括:个人简历、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一寸相片4张、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职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等主要资料。电子档案应资料完整详细,及时更新,便于查询和管理。
八、附则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由行政总监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同类规章制度自行废止,与之相抵
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村与农业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
农业和农村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第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种类。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有信贷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 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 贷款期限。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书面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及相关定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也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培育。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合政府、行业和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客户营销,及时掌握项目信息和贷款需求,遴选优质项目,充实项目库,并指派客户经理负责跟踪培育。
第十三条 借款申请。对项目库中培育成熟的项目,客户经理提请借款人正式提交借款申请,同时应提供规定的资料。非经营性项目还应提供:
(一)明确项目建设(承贷)主体、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方式和建设期限等内容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明确项目建设期非债务资金和还款资金的筹措方案及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评估(调查)。受理后,应对客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评估(调查)小组开展项目评估(调查),必要时可聘请
行业专家参与评估(调查),并将评估(调查)报告连同附件报相关部门进行贷款审查、审批。非经营性项目的评估,财务分析应以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为重点,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系统评估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财政负债规模等。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必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必须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公司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和借款人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分批次填写《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前,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人、公司报告。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信贷员应于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在约定的贷款期限之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提前收回。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负责贷款日常监督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对于大型重点贷款项目和高端客户,应成立由各客户人员参加的金融服务小组,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方案,派驻金融服务团队,开展贷后监管,巩固维护好客户关系。
第十八条 实行单独反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在相关会计科目中核算。建立适应业务特点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反映贷款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严格贷后监管。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除对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外,重点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贷款风险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一)资金监管。加强账户监管,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贷款;监督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按照约定到位。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参与借款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的变化进行贷后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落实情况;
2.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
3.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4.项目招投标、保险、监理等情况。
(三)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变化情况。
(四)还款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贷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等系统性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 非经营性项目,还要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承贷)主体的发展变化情况,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动态监测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的变化趋势。
第二十条 实行贷款风险预警机制。按照有关贷款风险预警管理制度规定,在借款期限内,对信贷资金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制度。贷款项目竣工并达到设计
能力1年后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后评价,撰写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提出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总结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及参与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款责任管理制度。贷款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审批行客户部门承担调查责任,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总经理为贷款运营与管理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为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贷款责任的认定及对责任人的处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贷款档案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档案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